教师专业伦理:从“要我道德”走向“我要道德”

2017-11-20 12:16董吉贺王录平寻海燕
中国德育 2017年20期
关键词:伦理职业道德规范

董吉贺+王录平+寻海燕

摘 要 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的职业道德处于“被要求”的境地,导致教师过着被安排的伦理生活,自觉参与师德建设的意识被压抑,这与当前的教师专业化是不相称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行性办法,应该转向专業伦理自治。专业伦理规范的首要作用,是对行业及其成员利益的保护,而后是使专业获得发展。在推行伦理自治方面,教师专业组织要最大限度发挥教师的作用,让教师参与规范的制定,并规范配套惩罚措施;学校宜细化规范并出台实施办法,发挥在伦理自治系统中的作用;全体教师不仅要在观念上把自己作为伦理建设的责任主体,还要在行动中自觉维护行业的伦理道德,从而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关 键 词 教师;专业发展;专业伦理;职业道德

近年来,在师资队伍道德建设方面,关于由职业道德到专业伦理转向的讨论已逐步清晰。然而,这种转向并未完成,突出的表现就是作为专业的伦理特征尚未具备。特别是教师在伦理上的自觉意识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还处在“被要求”的低水平境地。本文尝试说明,上述情况是制约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化解这个问题的关键,则需要教师养育伦理上的自治精神,从“要我道德”走向“我要道德”。

一、教师专业伦理:何以自治

任何一种职业,都会要求其从业者具备两方面的素养,即知识技能和伦理道德。知识技能是工作效率的条件,伦理道德是程序正当的保障。所谓“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就较好地反映了人们对教师职业素养中道德问题的理解。可以说,在长期作为职业的时代里,教师的道德是被重视的,诸如教师似“蜡烛”、似“春蚕”、似“园丁”的隐喻中,就包含了这种重视。

但是,这种重视主要是以外在的方式呈现的。在传统社会里,教师是经验型的,其职业门槛和社会地位并不高,稍有文化知识的人就可以从事教师工作,即使在当今中国,教师的专业化水准仍没有达到期望水平。所以,人们对教师工作的内容、方法和性质是普遍了解的,甚至是熟悉的,关于教师应具备什么样的职业素养的话语权也就被社会所掌握、所控制。社会也就有了以强制的方式去要求教师的基础和条件,为了保证教育的水平和质量,往往以较其他行业更高的道德水准去要求教师。

社会对教师道德提出要求,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教师的职业道德被监管。在我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监督、评价和奖惩主要由行政部门执行,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便是由教育部、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组织制定。表面上看,教育部、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和教师是在一个系统里面,但其实不然。因为教育部等是国家行政机关,它代表国家和社会行使职权,对全国教育事业进行管理。所以,教育部等制定的道德规范,实质上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向教师提出要求,而非产生于教师或其组织。当然,在以规范教师行为为特征的年代里,这通常被认为是合理的。其二是社会往往以道德高标去要求教师。在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文本中,不乏“志存高远”“坚守高尚情操”等表述,这显然是一种充满道德理想的话语体系。也就是说,社会是以优秀教师而不是合格教师的标准对教师提出要求,甚至期望每位教师都能够成为“万世师表”,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就这样被虚拟拔高。

如果说在过去的时代,“被要求”的教师职业道德曾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那么,在推进教师专业化的今天,这种状况正在改变,它开始阻碍教师的专业发展。不可否认的是,教师作为一种专业的观念,正逐步为人们接受和认可。然而,这种以强制性方式推行的他律的道德已经表现出非理性的倾向。一方面,外在的要求压制了教师内在的需求,教师所能做的是服从,专业的自主性被限制,伦理上的自觉意识被销蚀,教师消极地过着被安排的伦理生活。另一方面,道德高标并非适用于每一位教师,在追随社会期望的过程中,多数教师身心难免陷入疲惫状态,甚至感受到在道德上被绑架,专业发展遭遇诸多困难。

其实,伦理对于专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已经被众多学者所认可。英国学者David Carr甚至认为:“伦理应该是专业的首要特征,因为其内含于专业的其它评价标准之中。”[1]也就是说,专业伦理并不独立存在,它往往和教师的专业活动联系在一起,并通过专业活动表现出来。在关于专业伦理的讨论中,学者们较为一致的意见是,作为专业的标准之一,专业团体应拥有自己的伦理纲领。陈桂生教授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一门专业如果没有系统的合理的伦理规范,公众或其他行业团体将代之设立一套规范,这门专业将因此丧失其道德自主性。”[2]

在我国,教师专业化概念的提出与实践已有近20年时间,然而,目前教师专业伦理仍处于“被要求”或他律的境况。陈桂生教授的意见值得我们深思。作为专业,从业人员是具有自主性的,这主要是因为专业活动需要高深的知识和精湛的技术,它自然将非专业人员阻隔在活动之外,无法发表意见。但与之相随的一个问题是,如何保证专业活动的正当性?客观上,他者难以对专业人员进行程序性的规定,因为如何是正确的、怎么做是更好的,只有专业人员是最清楚的。在这种情况下,专业组织或行业协会有必要制定自己的伦理规范,进行专业自治。如果乱象丛生的话,这个行业将在公众面前失去其专业权威,严重影响其社会声誉。这就意味着,作为专业组织,不仅要出台伦理规范,对成员的专业行为进行规约,而且这种伦理规范应该是合理的,它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专业活动以合法的形式进行。

关于伦理自治的理由,还有深入讨论的必要。一般来讲,伦理道德有一个功能,那就是保护专业或行业的利益。我们熟知的魔术行业,保密原则就是这个行业的职业道德。对于大众来说,魔术的魅力就在于知道是假的但不知何以假,也因为如此,大众的好奇心会驱使其期望知道其中的奥妙。如果魔术师不受限制地对魔术进行解密,那么魔术的魅力就会荡然无存。由此来看,在考虑专业或行业伦理规范时,首先要保护行业及其成员的利益。

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专业和行业的伦理道德能不能由他者代为制定呢?比如,他者能不能为魔术行业制定道德规范呢?答案如果是肯定的话,那么,大众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当然不能让魔术师保密,甚至有可能粗暴地作出要求魔术师立即解密的规定。对于这样一种情况,所有魔术师显然不能同意。背后潜在的道理便是,一个专业或行业的行为规则应由该专业或行业的全体成员决定,任何其他人没有权利也不应该进行替代。话到此处,也许教师应该进行专业伦理自治的命题,已经部分成立了。endprint

如果说保护专业或行业利益是伦理道德的第一个功能,那么,促进专业或行业整体发展是其第二个功能。有时候,即使对个人不利,但对专业或行业有利,有些规则也是必要的。教师行业中,如果對侮辱、虐待儿童的事故不予禁止,便难以取得社会的信任,更无从谈及专业发展问题。如果不努力改善服务水准,更好地关爱儿童,提升教育质量,就没有办法维护专业发展的持续性,教师专业化或沦为空谈。所以,作为教师的专业组织,有责任考虑和制定科学合理的道德规范,从而推进并实现伦理自治的良好秩序。

二、教师专业伦理:以何自治

显然,施行伦理上的自治是符合教师专业化要求的,也是为了更好地推动教师专业发展,以不断改进教育服务的水准。所谓伦理自治,就是教师组织及其成员在道德上实行自主治理,调节成员的专业活动符合正当的程序,以正直的态度和行为方式服务于社会和儿童发展。

就教师专业伦理自治体系的建立而言,它是一项系统和复杂的工作,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和支持。面向现在,我们有必要对当前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体系进行反思和革新;面向未来,我们有志于建立一个支持和推进教师专业发展的伦理自治机制和框架。这项工作需要教师专业组织、学校、教师以及教育管理部门联动,方能为伦理自治的实现提供可能。

首先,教师专业组织应规划对专业伦理的研究,制定适应教师专业发展的伦理规范。教师专业组织需要加强在教师专业事务中的作用,自觉承担起规划教师专业伦理的责任。立足于保护教师群体利益,推进教师专业发展,改善服务水平,提升教师专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声誉,在不违背国家教育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加强对教师专业伦理的研究,提出并制定适应教师专业发展的伦理规范。在规范的制定中,需要特别考虑的是,应发动全体教师参与,充分吸收教师的意见和建议。此外,专业伦理权威的维护需要惩罚措施,没有惩罚的规范是不具有效力的。

其次,学校应制定专业伦理规范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上述教师专业伦理规范是指导性的、框架式的,学校作为教师专业组织和教师之间的基层机构,在伦理自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一方面是因为教师的道德声望和学校发展密切相关,另一方面还因为学校在教师管理中发挥着直接作用。当然,目前很多学校在伦理规范的建设方面是主动的,但这不排除当前师德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甚至有一些学校在师德建设方面无所作为。比如,当前师德的评价体系就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即大多数评价方式只覆盖了少数人,如师德标兵的评比,这种方式会把多数教师排除在评价体系之外,甚至对这样的评比丧失努力和参与的兴趣。要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采取覆盖全体教师的评价方式,这需要另行论述。所以,学校要加强对当前存在问题的研究,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出教师专业伦理自治应有的作用。

再次,全体教师应改变对师德的传统观念,自觉维护专业伦理规范。如前所述,“被要求”的师德规范让教师感受到的是约束和压力。然而,伦理自治下的师德规范是由教师专业组织制定的,这种规范不是“他”的规范,而是“我”的规范,代表的是行业及其成员的利益。任何违背专业伦理规范的行为,都将对教师群体不利,也对所有成员不利。特别是我国当前还处在教师专业化的进程中,教师的社会地位、报酬和声誉的提升,需要全体教师的共同努力。我们无法想象,一个事故频出的行业,如何取得社会的信任,以及如何让大家称之为专业。所以,处于教师队伍中的每一位教师,都是专业伦理建设的责任主体,也都是利益相关者,自觉维护行业的伦理道德,实际上是在维护自己的利益。尤其是当我们把教育作为终生追求的事业和目标的话,就更应该这样去做。

最后,教育管理部门应建立有效的教师专业伦理监督机制。在过去,教育管理部门一直是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主体,既为教师道德立法,又例行监管责任。所以,施行教师专业伦理自治,对教育管理部门来说,是治理体系的改革,同时又是一种责任上的解放。但解放不意味着放手不管。在教师专业伦理自治体系中,教育部门仍需发挥监督功能,对教师伦理自治体系进行有效的和必要的制约。一是监督教师专业组织和学校,制定科学合理的伦理规范及实施细则,让全体教师拥有可自觉恪守的伦理信念和道德行为准则;二是对教师伦理规范实施效果进行监督,并进行奖优罚劣,引导自治体系的改进和完善。所以,教育管理部门在此发挥的监督功能是宏观层面的,它的作用重在引导和制约。

另外,同教师专业伦理自治密切联系的一个问题是,目前我国相关的研究工作还相对薄弱。特别是在教师专业伦理规范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方面,还有很多亟待研究的课题。一方面是基础研究需要推进,在教师专业伦理中还有一些不够清晰的概念,如惩罚、变相惩罚缺乏清晰的边界,其被无限扩大,造成了教育实践中的无序甚至混乱;另一方面是应用研究乏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教育质量提升相结合的伦理内容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尤其在教育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的成果还很有限。这些都需要教育理论工作者给予关注,提升研究质量,为教师专业伦理的建设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

总之,施行教师伦理自治,让教师过上自主、自觉的伦理生活,是对我国教师专业伦理制度进行改进的初步设想。当然,这种设想远不是一篇短文所能成就的。如果本文能够在推动教师从“要我道德”到“我要道德”转向中发挥一些作用,那便是莫大的幸事。

参考文献:

[1]David Carr.Professionalism and Ethics in Teaching[M].New York:Routlege,1999:21.

[2]陈桂生.学校教育原理[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 2000:373.

责任编辑︱李 敏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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