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林+周桂瑾
摘 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推动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已经作为国家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抓手,也成为我国积极应对经济社会运行“三期叠加”情况的重要手段,通过职业教育改革可以不断为经济社会各领域培养适合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鉴于此,文章首先分析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基本模式和样态,在此基础上探究当前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治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从治理架构和校企发展共同体构建角度提出与之相适应的治理结构和策略,以期为我国职业教育多元主体混合所有制办学的顺利推进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职业院校;多元主体;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治理
作者简介:俞林(1979-),男,江苏姜堰人,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无锡现代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职业教育管理;周桂瑾(1971-),男,江苏姜堰人,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副校长,教授,研究方向为企业管理、职业教育管理。
基金项目:2017年度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项目“职业院校多元主体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研究与实践”(编号:DJA170315),主持人:周桂瑾。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7)28-0029-06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首次在职业教育领域引入“混合所有制”概念,提出允许社会力量以管理、资本、知识、技术等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在2014年3月底举行的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原教育部副部长鲁昕提出,教育改革是解决当前我国就业结构型矛盾的重要手段,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是实现教育改革的重要突破口。《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高职教育办学,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高等职业院校[1]。可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推动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已经成为国家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抓手、应对经济社会运行“三期叠加”情况的重要手段[2]。分析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基本样态及其治理存在的问题,结合利益相关者理论,探讨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治理的相关策略,为我国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顺利推进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撑势在必行。
一、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基本样态及其特点
当前,在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职业院校中,有的是在学校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有的是在二级学院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无论是学校层面还是二级学院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都主要是以产权和混合程度为划分依据。学校层面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统称为大混合,而二级学院层面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俗称为小混合,无论是大混合还是小混合,只要是混合所有制办学,都应当涉及产权的变更,并且各投资主体应当以法人的资格出现在混合所有制办学中[3]。本文在分析研究目前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典型的办学形态基础上,对我国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及其特点进行深入探究。
(一)学校层面的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及其特点
1.职业教育公立民办型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所谓公立民办型混合所有制就是指这类职业院校属于公立性质,但是其运作模式是以民间投资为主、专门的管理团队参与、政府宏观引导的一种办学体制,采取的管理模式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采用这一模式既能体现公办职业技术学院的宏观指导优势,又能彰显民办职业院校的办学灵活性。这一类型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以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为典型代表,该校当初是为了配合苏州工业园区的发展而由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教育局及苏州劳动局等部门共同组建的一所省属公立职业技术学院。后来经过几次改革,逐步转变为由苏州光华集团为投资主体,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苏州教育局及苏州劳动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办学的混合所有制职业技术学院;在此基础上,又经过多次资金重组,形成了由上海翔宇教育集团、苏州光华集团为主要投资主体,苏州沸点教育公司、学院管理团队、苏州教育局及苏州劳动局等共同参与投资办学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
2.职业教育公有民营型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所谓公有民营型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就是指该类职业技术学院一开始属于民办职业技术学院,后来通过与地方政府进行合作办学,形成了公有民营型的混合所有制办学院校。这种类型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的典型代表是齐齐哈尔职业技术学院,该校一开始属于企业办的职工大学,后来经过改制,成为一所民办职业院校。在此基礎上,由齐齐哈尔市政府出面协调,同意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教育改革,实行民办托管公办的模式,也开启了政校合作办学的先河。
3.职业教育民办公助型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所谓民办公助型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就是指办学主体一开始属于民办职业技术学院,然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投资,与原有的民办职业技术学院共同进行办学的一种新型教育模式。这种类型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南通紫琅职业技术学院,该校开办之初是民办职业技术学院,后来由江苏省教育厅下面的江苏教育发展投资中心根据其发展需要向其注入相应资金,从而使得其获得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这种类型的混合所有制办学主体以民营资本为主,政府投资协助参与管理的一种办学模式。
4.职业教育不同资本合资举办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所谓不同主体合资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教育就是指在职业技术学院创办之初,由企业、政府、外资等共同注资举办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海南职业技术学院。该校一开始是由海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办的省属广播电视大学以及相关行业企业共同出资主办的公办混合所有制职业技术学院。除此以外,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还可以由国内公办或民办职业技术学院,再加上境外的职业院校或者职业教育机构,为了响应国家号召,提升职业教育国际影响力,合作主体共同出资,或者提供管理、技术等要素,在学校层面所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形式,由此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也属于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大混合范畴,目前,国内出现的昆山杜克就是典型学校层面与国外院校共同举办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endprint
(二)二级学院层面的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及其特点
1.公办职业院校二级学院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混合所有制学院。目前,国内部分公办职业技术学院为了进一步与行业企业加强联系,主动贴近市场,了解行业企业现实需求,经过与行业企业深入洽谈,双方达成在二级学院层面共同举办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这种小混合的典型代表有无锡职业技术学院与华飞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组建的华飞航空学院;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与迅达电梯洽谈合作,同意由双方共同出资,或者投入技术、技能、知识、管理等要素,共同组建具有混合所有制性质的二级学院。
2.国内职业院校与境外职业教育机构合作举办混合所有制学院。这种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要由国内职业技术学院,无论是公办院校还是民办院校,还包括境外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双方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下成立非独立法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同时,双方还可以针对某个专业、某个项目开展合作办学等。目前,更多的是像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雷丁学院这样的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相关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项目。
二、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治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治理现状
通过对当前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职业院校的治理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我们发现几乎所有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都采用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总经理)负责制,而这种治理模式属于单边治理,这种治理模式崇尚“股东至上”,即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出现的战略决策、战术执行及运行监督等都是由股东来进行管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股东至上”观念呢?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由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中多元主体的权力来源于投资份额,根据股东股份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再公开选聘校长(总经理),校长(总经理)再到人才市场招聘配置教职工,这种治理架构主要是通过对权力的重新配置,进而实现股东经济利益的最优化;另一方面,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资本主要由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两方面组成,其中物质资本的功能更为强大,因为它能够抵押贷款,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运行离不开强大的资本作为支持,故物质资本的作用更明显,再加上人力资本的惰性,使得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更加注重物质资本,以实现资本的不断增值;再一方面就是当前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主要采用股份制,使得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了分离,这就出现了委托代理关系,即董事会委托校長(总经理)对学校进行管理,但在委托过程中,由于双方契约的信息不对称和校长(总经理)的“自利”思想,从而引发形成了监事会。总之,当前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所采用的单边治理模式是以“股东至上”,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股东们的利益最优化。
(二)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治理问题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监督的乏力、经营权的“自利”行为等使得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总经理)负责制治理模式无法彰显其优越性,反而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影响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快速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总经理)负责制的单边治理模式面临着如下问题。
1.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总经理)负责制治理模式监督效力不足。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目前主要以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总经理)负责制治理结构为主,其治理过程中的监督既包括外部监督,同时也包括内部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指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有权对民办学校实行监管,以此来推动职业教育办学质量提升。由此可知,政府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外部监管的主体。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运行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校长(总经理)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一方面政府缺乏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监管热情,另一方面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也不希望政府管得太多太死,进而使得政府这一外部监管的效力大打折扣。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内部监管看,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总经理)负责制治理模式主要由董事会、监事会、教代会等对校长(总经理)进行监管,而校长(总经理)是董事会的重要成员,这就使得董事会的监管形同虚设,变成了“自管”,监管力度与效果可想而知。另外,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总经理)负责制治理模式的监事会一般由股东选举产生,但选举出来的监事人员往往缺乏充足的财会或审计知识,实际上无法切实履职,最终导致监事会无法切实对校长(总经理)进行监管。教代会这一混合所有制职院校的监督机构对校长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也无法对校长(总经理)进行监管。由此可知,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总经理)负责制治理模式下,无论是外部监管还是内部监控,都无法切实履职,无法实现监管的目的。
2.信息不对称导致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总经理)负责制治理模式中经营权“自利”行为严重。当前,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采用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总经理)负责制治理模式,虽然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貌似实现了管控分离,其实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解决。校长(总经理)作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经营者,由于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使得校长(总经理)不可能是完全意义上的“道德人”,他们会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寻求其他的经济利益,从而就产生了经济学理论上所提及的“道德风险”或者“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即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往往会为了最大限度地扩大自身的利益,而产生一些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譬如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校长(总经理)经常会从事一些经济活动,由于职业院校运行过程诸多信息不对称,使得他们往往会最大限度地满足自身的利益,增加自己的福利,但监事会又无从对其监管,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致使其他股东权益受损。“逆向选择”即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资源配置扭曲的现象。也就是说,市场上往往质量高的产品价格高,质量低的产品定价低,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市场上就会出现劣质品驱逐优质品的情况,最终使得整个市场产品整体质量下降。譬如董事会聘请校长(总经理)时,由于他们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董事会对应聘人员不完全了解,在选择校长(总经理)时,更多地时候会选择报价较低的应聘者,而真正有能力有水平的应聘者由于报价较高,往往得不到应聘岗位,从而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由此可见,无论是“道德风险”或是“逆向选择”,都使得单边治理模式难以取得理想效果,职业校长(总经理)的人力资源水平难以提升,进而阻碍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各项决策的推行。endprint
3.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总经理)负责制治理架构党委管理功能弱化。当前,我国职业院校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其股份主体还是国有资本,再加上教育具有公益属性和教育属性,如果单纯推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总经理)负责制,就会导致股东们更多地追求经济利益,而不能全身心地进行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另一方面,既然以国有资本作为控股资本,应在治理结构中体现党委的作用,应当体现政府对职业院校运行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在这一方面,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总经理)负责制主要以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校长(总经理)及教代会为治理架构主体,完全忽略了党委的管理主导作用,而教育自身的属性决定了应当为国家社会服务,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培养合格的人才,因此,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在治理过程中也应当充分彰显党委的方向指导作用,这样才能切实为社会服务。
三、构建与混合产权相适应的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治理结构
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是一种创新举措,那如何确保这一创新举措能有效发挥作用呢?除了要研究各主体如何混合外,还需要将重点放在各投资主体资本混合后的治理结构构建和产权配置等方面,只有通过对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优化配置,才能切实提升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进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合适的技术技能人才。目前,很多文献都主张借鉴公司治理的董事会管理模式,但职业教育毕竟不同于企业,单纯地照搬公司董事会管理模式对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发展会形成障碍,故应当在当前公办职业院校采取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基础上进行不断完善和创新,使得治理模式既要与职业院校采取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股权结构相匹配,同时又要兼具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一)治理结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当前,我国的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的办学主体依旧是国有资本,因为它所占的比重最大,所以国有资本依然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控股大股东,既然是控股大股东,那么它就应该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中起决定性作用,尤其在战略决策等方面起主导作用,在治理过程中应当还是坚持采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4],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为学校的长远发展制定发展战略、选拔任用干部、决策重大事项等,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治理结构可构建为党委、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决策层,中层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基层执行部门,在校长层与中层机构之间同时设立两个辅助机构: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以辅助校长层完成相关管理工作,同时体现“教授治校、学术治校”。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治理框架结构(见图1),与传统职业院校治理结构相比,削减了从最高决策层到基层间的层级,相关部门成为参谋部门或智囊机构,形成了相对扁平化的组织结构,从最高决策层到基层执行部门共三层,中间层设置若干平级部门,既包括职能部门,也包括业务机构,各部门职责界定清晰,辅助机构(智囊机构)在整个治理过程中起咨询和指导作用。扁平化的治理架构能更好地保障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党委会(董事会)、校长层的各项决策执行迅速高效,促进治理效率提升。
(二)混合所有制办学治理架构功能的重新界定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实际运行中应按照投资占比组建董事会。除了国有资本控股大股东外,非公社会力量应按照投资额占比大小确定董事会参加人数。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过程中,学校党委与董事会应按照交叉任职、双向交流原则开展工作,其中学校党委成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成为董事会成员,董事会成员中的党员根据相关规定自然成为党委委员。董事会的非党员成员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入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行政领导团队。党委会(董事会)成员配置中,非公社会力量进入党委或行政领导團队的相关成员不享受相应行政级别。学校党委委员进入董事会、董事会成员成为党委委员或行政领导团队成员,由此,党委、董事会之间自然达成了组织结构间的相互融合、相互监督,实现了国有资本控股大股东领导、非公社会力量董事表达权提升的组织机构优化配置[5]。
在这种交叉任职、双向交流的新型组织架构中,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可侧重关注校企合作、政校合作、技术服务、产学研协调等宏观工作,这种组织执行状态比较切合《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中所提出的办学相关方应当委派代表参与董事会或理事会,并发挥决策、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等功能。对于职业院校而言,很多工作与行业企业关联度极大,譬如校企合作中的人力资源培训或职业资格认证、职业院校技术服务或技术转让、职业院校科研成果向企业推广转让等,这些工作如果由职业院校党委或行政领导出面解决,往往受到相关政策的限制,可以将这部分相对专门化的工作进行整合成立相关公司,由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中的非公社会力量主体负责运营,由于社会力量主体主要源自行业企业高层管理者,对企业运行模式较为熟悉,更有助于将职业院校运行中的产教融合、产学研深度合作中的相关环节市场化,并结合企业要求进行细分,形成产业化链条,这样可以较好地激发非公社会力量主体的办学价值。另一方面,充分调动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中的非公社会力量主体的热情和积极性,反过来帮助解决长期困扰学校发展的校企深度融合问题,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
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目的是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帮助职业院校解决校企深度融合培养人才面临的困境。因此,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不能推行管理层收购或员工持股等方案,因为一旦推行管理层收购或员工持股,就容易使得以公办职业院校为主的混合所有制陷入股权过于集中或者过于分散的状态,导致党委或行政领导团队失去对教育这一公益行业的指导和宏观调控功能。
除厘定党委会(董事会)、校长层的相关职能和功能外,本文所构建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治理架构还包括股东大会、监督委员会、中层职能和业务机构以及基层执行机构。其中,全体投资者构成了股东大会,负责制定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重大决策和把握学校办学方向;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党委会(董事会)、校长层等进行全方面监督,包括决策的科学性、资金的筹集与运用等;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中层职能和业务机构主要根据校长层的相关决策进行任务分解,一方面职能机构根据校长层的决议制定自身规划并加以实施,另一方面中层业务部门围绕教学中心目标,组织实施人才培养工作。介于校长层和中层机构层的学术委员会负责评议学校科研学术问题,审议学校发展规划等,是学校学术决策的最高机构,而教学委员会负责研究学院教学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和论证学校的教学改革方案、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等。通过设立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既能协助校长层完成相关战略决策工作,也能体现“学术治校”和“教授治校”思想,提升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办学质量。基层执行机构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基层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人才培养的各项工作。endprint
(三)以深层资本关系为纽带,构建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治理运行机制
1.建立并完善决策机构。为确保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治理结构顺利运行,必须建立能体现独立履行责任和行使职权的法人治理体系。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治理采取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其中党委会代表全体股东权益,是最高权利机构和决策机构。同时,鉴于职业教育领域的特殊性,党委会应当吸纳相应的教育专家行业专家,以指导混合所有制治理体系高效运行。混合所有制办学院校治理中,决策职能和执行职能相分离。党委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所形成的决议由履行执行职能的校长层(职业校长)执行,并向党委会负责,校长层成员由党委会提名,由校长选聘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推选产生,校长层(职业校长)负责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日常行政事务。
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介于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最高决策层和中层职能机构、业务机构之间,起承上启下作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学术委员会代表整个学校学术领域的制高点,最高决策层应当在学校章程中明确学术委员会的功能、权力、工作规则等,除校内承担各种学术评审外,学术委员会还应对高层决策机构具有较强的制约和监督职能;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领域的权威,最高决策层应根据相关决议针对教育教学工作,明确其相应的职能和权力,以进一步体现教授治教的原则[6]。
为了更好地体现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内部治理体系的优越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治理架构还应设置代表混合所有制多元主体权益的监事会机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应以全体股东的股权结构为基础,确定合适的监事会结构,其成员主要由政府、企业、行业、学校、师生等主要利益相关方代表构成,为确保自身的权益,他们势必会履行好监督职责。
由此,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就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既能体现政府、学校、师生权益,又能彰显行业企业投资者权益的治理模式高层决策机构。
2.完善中层管理机构的运行模式。完善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治理模式高层决策机构后,校长层(职业校长)就会代表学校对中层职能机构和业务部门进行部门设置和职责分配,确保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办学任务达成和效率提升[7]。
中层职能机构和业务部门必须对校长层(职业校长)负责,在校长层(职业校长)的整体计划和决策指导下,进行任务和计划细分,通过层层分解和落实,使中层各部门的子系统甚至个人都有计划和目标,通过基层任务和目标的完成帮助高层实现战略决策目标。与传统的公办职业院校和民办职业院校相比,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中层职能机构其工作涵盖面更为宽广,除做好传统的人财物管理外,还需要经常与股东进行沟通,提供各种服务,方便他们参与职业院校的各项活动。中层业务部门除组织传统日常教学外,还应当通过积极与社会力量谈判交涉,向企业争取更多的教学资源,吸引企业向职业院校捐赠实训设备,共建校内实训基地,或者为职业院校提供校外实训场所、委派企业技术能手深入校内或校外实训基地进行技术指导等,以此来满足职业教育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效率,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另外,业务部门还应当积极与企业接洽,联合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共同完成相关项目,向企业输送职业院校先进科研成果,帮助企业技术革新。
为了更好地激发各类社会资本的办学活力,最大限度地吸引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可以在混合所有制院校二级院系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经营公司,办学中涉及资本运营的执行以及管理工作可以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经营公司。作为职业院校的二級机构,资产经营公司既可采用公司运营模式,又兼具独立法人资格,既接受党委领导又具有经营性质两大优势,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资产经营,既可盘活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各方资本,又可提升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活力。
3.构建多元监管、第三方参与的绩效评估机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除了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治理架构外,还应构建多元监管、第三方参与的绩效评估机制,为治理架构的效率发挥保驾护航。首先,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党委会(董事会)、校长层(职业校长)进行监督,从源头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其次,建立党组织监管机制、政府督导机制、第三方社会监管机制等,党组织监管机制能进一步体现党委的领导作用,政府督导机制更好地体现政府的指导作用,而第三方社会监管机制能切实保障股东权益。那如何才能切实发挥多元主体、第三方参与监管机制的作用呢?我们认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应当构建一个以业绩为导向的有第三方机构参与的绩效评估机制,建立具体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明确具体的评估对象和评估标准,不仅要对党委会、校长层的履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还要对中层职能部门和中层业务部门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业绩评估,参与评估的主体既包括股东大会代表、监事会代表,同时还包括行业企业代表以及社会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代表,以确保绩效评估的科学性、公平性,这一监管机制的有效实施,能有效提升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效果。
职业教育领域实施多元主体混合所有制办学尚处于探索和创新阶段,这是全新的体制机制改革尝试,无章可循。因此,职业院校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更应关注混合后的治理问题,这样才能提升产权多元化带来的各方效益。但在混合所有制办学过程中,职业院校应当紧扣育人导向,深化校企融合,提升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的办学效率,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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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肖称萍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