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时空特征及影响因素分析

2017-11-17 06:53:36,黄
湖南农业科学 2017年10期
关键词:财产性土地农民

任 辉 ,黄 丹

(1. 湖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2. 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时空特征及影响因素分析

任 辉1, 2,黄 丹1

(1. 湖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2. 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实现农民财产收入的有效持续增长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以全国层面的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为对象,分析其时空特征,从区域因素、土地数量因素、资源禀赋因素3大方面深入探讨制约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影响因素,最后提出保障农民土地完整的产权内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提高市场交易水平等建议,为农民增加土地财产性收入提供保障。

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时空特征;区域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重要内容之一是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使财产性收入成为农民新的增长点,让农民财产权利在经济上得到充分的体现,从而有效拉动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经统计,2012年农民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的比重合计已超过90%,财产性收入比重最低,仅为2.3%[1]。如何实现农民财产收入的有效持续增长,成为了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关键,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然而,农民拥有的财产十分有限,其主要财产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和房屋等,由于当前政策约束等原因,使得土地财产性收入成为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2]。由此可见,通过挖掘土地财产性收入是提升农民收入的有效的可行方式。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财产,如何突破“土地”瓶颈,让土地变成真正的财富,使得农民切实获得更多的土地财产性收入,是当前我国农村改革的关键课题。现有文献主要集中在微观层面的农户收入与影响因素分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鲜有文献对全国层面的土地财产性收入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因此,笔者基于全国层面的调查数据资料,从时间和空间上研究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特征,并深入探索其存在的原因,以期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借鉴。

1 研究区域概况及数据来源

1.1 研究区域概况

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在农民的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极低,基数特别小,且由于全国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政治发展极不平衡,又受到地理位置、历史因素等的影响,各个区域相比,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都存在很大的差异,研究全国不同区域内的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会出现明显的分异,分析出的问题具有典型性。因此,将全国31个省(市、直辖区,不含港澳台)作为研究对象并划分为7大区域:华北地区、华东地区、华中地区、华南地区、东北地区、西北地区和西南地区。

1.2 数据来源

财产性收入固然是先有财产,后才有财产性收入。农民拥有的财产极其有限,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到目前为止,由于农村的金融体系不健全,没有资金回流,市场机制不够完善,市场渠道狭窄,农民手中拥有的其他财产,如证券、房屋、车辆等不能够及时产生财产性收入,甚至已经失去了财产性收入的功能,农民手中拥有的土地就成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唯一来源,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也就等于农民的财产性收入[3]。因此,研究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数据作为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指标分析,具有其合理性,也能充分佐证研究主题。研究数据以省为单位,将每个省的财产性收入作为基础指标进行收集整理,其主要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年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以及相关省份的统计年鉴。

2 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时间特征分析

2.1 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总数变化

通过对1999~2015年全国各省土地财产性收入数据的调查整理分析可知,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显著增长,基本处于逐年上升的状态。如图1所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从1999年的31.55元增长到了2015年的251.50元,增长了近8倍,增长速度极快,然而,相对于农民收入其他的成分依然是处于较低水平,增长潜力巨大,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此外,由于2013年正好处于房地产高峰期尾声,地方政府由于“土地财政”的驱使,通过各种途径圈占农民土地进行“套现”,导致农民的土地收入减少;2014年楼市开始得到调整,房地产市场开始降温,由此传导至土地市场,农民的收入也得到相应的回升 。

2.2 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构成变化

从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构成来看,主要由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构成。从表1中的数据进行计算发现,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构成比由1999年的1.43%上升到了2015年的2.20%,基本处于逐年上升的状态。但是相较于其他3类的构成比,农村居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仍处于薄弱环节。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的总构成比基本每年会达到80%,而土地财产性收入仅占到人均总收入构成的2%~3%,远没有发挥到中央想通过“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以提高农村居民收入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还极具发展潜力。同时,从农民的收入构成比的增长变化中也可以看出农民收入增长的本质变化:由过去的家庭经营性收入为主、工资性收入为辅的结构模式,转变为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财产性收入为补充的模式[4]。家庭经营性收入对于家庭收入的贡献也在逐渐减小,农民以后对于土地财产性收入的依赖会变得越来越强。

图1 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纵向时间序列

表1 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构成 (元)

2.3 与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对比

通过数据对比,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远低于同年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图2)。农村居民的人均财产性收入在2006年才达到百元以上,而城镇居民在1999年之时就已达到百元以上,甚至在近几年,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是农村居民的13倍,还有可能存在继续扩大的趋势。城乡之间财产性收入的对比差异悬殊,与城镇和农村之间的区域因素、设施完备情况、制度完善情况等的差异有很大的关联。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近几年城镇的房产价格急剧攀升,农村居民的土地等财产市场水平低,交易受到限制,导致农村与城镇之间的土地价格指数存在两极化矛盾,因此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急剧膨胀,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图2 城乡居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对比

3 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空间特征分析

3.1 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区域差异

选取1999、2007、2015年作为3个阶段的数据进行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地区分析,以当年的全国平均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为基准,3个阶段都在人均以上的有6个省份: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以及广东。由图3可知这些省份基本位于我国的东部沿海,主要隶属于华东、华北地区,是我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最为发达的地区,其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情况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发达情况有关。我国的东部沿海地区和西部地区相比,不管是在政策改革方面、设施完备情况方面,还是优越的临海的地理位置方面,都能够促进区域内的经济发展,从而使得该区域内农村居民的经济水平远高于其他地区,农民的经济、社会福利得到强有力的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降低,主动交易土地的机率提高,能更加有效的实现土地的价值功能,增长土地财产性收入,进一步的提高农民的收入。此外,东北地区的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也相对较高,这与当地的资源禀赋和地理环境有密切关联。此区域属于东北平原,地势平坦,加上近几年东北地区经济的下滑,劳动人口的大量流失,促进了土地流转等情况的发生,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土地收入。

从表2中可以看出,人均水平以下的省份占到全部约60%,对比7大区域的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平均值,1999年、2007年、2015年3个阶段均处于全国人均水平以上的区域有华东、华北、华南以及东北地区,人均水平以下的区域则是华中、西北以及西南地区,这些地区受到地理区位的束缚,地势高,地形以山地、丘陵为主,地形结构复杂,可耕土地零散分布,与外界的贸易往来的便利性低于东部地区,因此土地交易水平低,土地的价值难以得到实现。

3.2 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重心转移

在地理空间中,任何区域空间都有均衡点,这些均衡点通常被成为几何重心,在时空轴上,可用重心移动反映地理事物和现象空间分布的变化。其主要思路是运用空间重心统计模型,结合GIS技术,计算研究对象的空间重心坐标,然后在运用地图解释重心的变化轨迹、方向和距离[5]。重心统计模型的计算公式为:

图3 农民人均土地财产性收入空间分布

表2 全国7大区域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 (元)

其中,(Xi,Yi)表示每个省份的中心坐标,Mi表示每个省份的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数量值。基于1999年、2007年和2015年的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数据,利用重心统计模型计算公式计算出重心,并通过Arcgis中测距功能,测算重心的移动距离(图4和表3)。

图4 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重心移动路径

表3 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重心移动距离

1999年、2007年和2015年这3 a的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重心都在河南省境内,这一定程度表明东部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也相对中西部地区要高。1999年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重心位于河南省南部,2007年重心向东北移动了112.37 km,在这期间,国家和地方对于土地流转、出租等大力支持和提倡,出台了不少的政策鼓励农民利用土地创造更多的财富,由于东北三省的土地资源禀赋、自然条件等缘故,土地流转、出租等规模相对南方较大,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相对也比较快,也导致重心往东北方向移动。

2007~2015年,重心向西北方向移动了45.89 km,这与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红利的凸显,以及川渝、陕西等地区探索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民收入增加等密切关联。从1999年、2007年和2015年这3 a移动的距离来看,前者移动距离大,后者移动距离小,也间接反映了农民拥有的土地数量、土地流转等政策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影响。

4 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影响因素分析

4.1 区域因素

从调查的统计数据中发现,我国的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存在很严重的区域分异情况。

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远高于西部内陆地区,这和该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紧密相关。发展拉动经济、经济促进发展,东部地区的发达程度不言而喻,其政治、经济水平达到了全国的一流水平,城市化水平也高于其他地区,政府的政策试点更是多之又多,导致东西部之间发展的差距不断拉大。目前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而且发展速度大于东部地区平稳发展的速度,但是我国西部地区的发展还是处于低开的水平,各种社会功能得不到保障,农民的只能依靠土地去维持生活,交易土地的欲望不强烈,严重限制了土地流转的交易,制约了农民更大限度地通过土地获得财产性收入。

从数据分析结果来看,我国的7大区域中保持在全国人均水平以上的区域有华东、华北、华南以及东北地区,人均水平以下的区域则是华中、西北以及西南地区。华东、华南地区主要依靠着沿海的优越地理位置,与外界贸易往来频繁,区域经济基础好,农民的社会福利得到保障,主动进行土地流转的意愿强烈;华北地区是我国的政治中心,政策的支持与保障是土地流转的先决条件,此区域农民的文化教育程度也略高于其他地区,对于国家的政策、方案给予充分的支持,不断淡化了以土地养老的传统观念,解放土地,获取收入。华中、西北、西南地区在地势上处于劣势地位,地形多以山地为主,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严重,质量差的土地也减少了可流转的土地数量;除此之外,复杂的地形通常会阻碍与外界的交流,区域经济欠发达,农民的思想较传统,更加愿意多拿地、多种地去保障自己的日常生活,保留着以地养老的保守观念[6]。不同区域的地理位置、政治经济情况、社会保障情况、农民解放土地的意愿情况都能导致区域之间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巨大差异。

4.2 土地数量因素

随着时代的进步,改革发展的需要,人们对土地的需求也日益趋大,使得全国各地的耕地数量在不断的减少。一方面农民失去土地这一固有资产的依靠,再加上城乡二元化结构的不平衡,农民的许多社会保障得不到解决。农民不愿意交易土地的意向更加强烈,一旦其失去土地,便没有了长期性的收入来源。另一方面是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导致农村的劳动力锐减,大量的可种土地闲置浪费,造成土地质量的下降,使得可交易的高质量农地数量减少,不能提高生产效益,降低了企业的收购意愿,也自然而然地降低了农民可获得的土地财产性收入[3]。

4.3 资源禀赋因素

资源禀赋是指由于各国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自然资源蕴藏等方面的不同所导致的各国专门从事不同部门产品生产的格局。对于中国农户而言,与之对应的资源禀赋即包含家庭人口数、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劳动人口结构、身体健康状况、务农经验资本等多方面的资源。这些禀赋基本决定了农户家庭的土地流转意愿,影响着家庭行为的最终决策[7]。受教育程度越高,家庭劳动人口结构越平衡的农户,则越会追求家庭收益最大化,追求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获得更多的可持续性收入。

5 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持续增长的对策与建议

5.1 保障农民土地完整的产权内容

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虚置,产权内容不清晰是影响土地流转收益的一个致命因素,必须让其得到有效地解决,才有提高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可能性。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应该规范集体经济代表组织,代表集体利益,集体共同行使权利、共同决定各项决策,杜绝个人主义[8],明确界定主体的范围,明晰政府与农民之间清晰而非排他性的农地权益边界[9]。各级政府、各部门也应该充分地尊重农民土地产权主体的地位,让其充分行使土地权利,实现农民集体利益最大化。同时还应该赋予农民更多、更完整、更独立的个体土地权利,可以让他们对土地拥有充分的处置权和独立的收益权。完善土地产权内容,以法律制度进行支撑,盘活农民手中的资源,拉动经济的增长[9]。

5.2 完善土地的相关法律制度

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转移农民对土地的唯一依靠性,从农民手中逐步解放土地,让土地不再成为农民唯一的保障资源[10],大力推进农业产业扶持政策,创造土地的增值条件,进一步发挥农民土地财产性的功能。而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还存在一些细节上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政府各机关部门应该及时做好相关调研,与时俱进,根据现实情况修改各办法、政策,完善法律保护体系,使其更为人性化的保护农民的切身权益,尊重农民的财产权。

5.3 提高市场交易水平

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还没有得到合理的整治,市场的土地流转较散乱,政府应该采取宏观调控、引导作用,建立良好的市场公平公开交易机制、价格形成机制等,拓展公开的市场交易平台;鼓励第三方中介机构平台的进入,保障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等性、公开透明性;协助农户与企业之间的价格交易谈判以及提供专业的土地预估服务,保证土地价值得到最大体现;学习外国的市场交易经验,结合本国特殊的国情、体制,不断地提高市场化水平,提高农民的认知观念,使其对土地交易有一个全新的理解;对农民进行专业的市场交易行情培训。通过采取这些措施,能极大地提高土地流转市场的交易效率,也能最大限度地帮助农民自己获取理想的土地财产性收入,提高家庭收入。在此基础上,政府还可以注重农村金融的发展,给与农民更多的政策鼓励与支持,引导合法融资,降低贷款利息,盘活农民手上的现金流,可以使农民更有资本进行大规模的土地生产、交易,提高规模效益,有效增收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

[1] 丁琳琳,吴 群. 财产权制度、资源禀赋与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基于江苏省1744份农户问卷调查的实证研究[J].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5,12(3):80-88.

[2] 丁琳琳,吴 群,詹 旭. 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影响因素分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5(4):64-70.

[3] 金丽馥. 中国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困境与对策思路[J]. 江海学刊,2013,6(6):97-101.

[4] 曲振涛,周 正. 对我国当前税收政策的分析和思考[J]. 学习与探索,2012,12(2):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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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温 锐,李永安. 十六大以来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保障改革的进程与展望[J]. 中共党史研究,2012,8(7):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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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张克俊,高 杰,付宗平.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研究[J]. 开支研究,2015,10(176):34-39.

Analysis of Temporal and Spatial Characteristics and Influencing Factors of Farmers’ Land Property Income

REN Hui1,2, HUANG Dan1
(1. College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128, PRC; 2. Oriental Science&Technology College,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128, PRC)

The effective and sustainable growth of farmers’ property incom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way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agriculture, rural areas and farmers. The farmers’ land property income of national level as the object, analyze its temporal and spatial characteristics, from the 3 aspects of regional factors, land quantity factors and resource endowment factors, this paper deeply discusses the factors that restrict the growth of farmers' land property income, in order to provide protection for the increase of farmers' land property income, finally, it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such as ensuring the property right of farmers' land integrity, perfecting the relevant legal system and improving the market transaction level.

farmers; land property income; temporal characteristics; regional

F321

A

1006-060X(2017)10-0095-05

10.16498/j.cnki.hnnykx.2017.010.027

2017-08-15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4C0557);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青年科学研究项目(14QNS26)

任 辉(1983-),男,湖南岳阳市人,讲师,研究方向为土地经济与管理。

(责任编辑:肖彦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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