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对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面临的困境进行剖析,并从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对构建高职院校和谐互动的创新创业教育生态系统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利益相关者;困境;对策
作者简介:张啸宇(1977-),女,陕西西安人,南京大学2012级博士生,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商贸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管理、刑事诉讼法。
基金项目: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全国商科教育科研“十三五”规划课题“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模式与机制研究——以电子商务类专业为例”(编号:SKJYKT-1748),主持人:张啸宇;第三期江苏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新常态下高职院校产教融合模式与路径研究——基于多案例的实证分析”(编号:ZCZ55),主持人:周玮。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7)26-0035-04
2015年10月,李克强总理对首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的批示中指出:“大学生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教育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要认真贯彻国家决策部署,积极开展教学改革探索,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切实增强学生的创业意识、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厚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土壤,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智力支撑。”刘延东副总理在出席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座谈会时指出:“要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改革教育教学内容方法,改进课程,强化实践。大力推进高校与政府、社会、行业企业协同育人,开展实质性、高水平的国际交流合作,吸引优质教育资源,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高职院校作为高校的半壁江山,承担着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任,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不仅直接影响到人才培养的质量,而且与产业的发展和国家竞争力息息相关。因此,对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研究也不应采取封闭的视野,而应当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在此基础上寻求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发展路径。
一、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利益相关者理论自1984年被弗里曼提出时,主要为企业在做出战略决策时提供一种更为科学和全面的分析框架,后来逐步被应用到多个学科领域,成为分析一个组织遭遇管理失灵问题的一种研究框架。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组织在管理行为中应当明确利益相关者及其利益诉求和利益冲突,并据此做出科学应对,以实现组织的目标。高职院校的创新创业教育根据其开展的动因和利益归属,可以划分为内部利益相关者,即学生、教师、高职院校;外部力量相关者,即政府和企业[1],又根据各个利益相关者对创新创业教育的影响力的不同,划分为四个层次。
(一)第一层——核心利益相关者
学生是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核心利益相关者,这也是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在创新创业教育中的阐释,学生作为高职院校的生存之本、发展之本和动力之本,其培养质量不仅直接影响到高职院校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影响到国家在未来较长时间内的国际竞争实力。因此,在高职院校的创新创业教育中,学生既是其逻辑起点,又是直接受益者。
学生作为核心利益相关者,其利益诉求主要表现为希望通过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提高自身的能力素质,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自身职业发展的需要。但高职院校提供的创新创业教育本身的质量不高,以及学生在创新创业中遭遇的政策瓶颈和就业压力成为学生创新创业的利益冲突,并且实际中,学生很难对高职院校的创新创业教育施加影响,选择和参与的积极性和权利保障都不高。
(二)第二层——直接利益相关者
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直接利益相关者是教师和高职院校,其中,高职院校是创新创业教育的主要推动者、扶持者,高职院校通过构建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为学生的创新创业提供智力支持和条件保障。教师是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直接参与者,教师通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
对高职院校和教师而言,其利益诉求主要表现为通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提高学生的能力素质和培养质量,满足各方的利益需求,实现高职院校的社会责任;同时,树立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品牌,增强高职院校的同类竞争实力和美誉度。但另一方面,高职院校外的相关组织(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不够,参与热情不高;创新创业教育相关评价机制的缺位以及在教育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学生“重利益轻学习”的行为都成为高职院校和教师在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中的利益冲突[2]。
(三)第三层——重要利益相关者
企业作为人才需求方,在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属于重要利益相关者。人才是最宝贵的资源,拥有怎样的人才,直接决定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要以企业的需求为导向,企业作为人才的最终流向,不仅是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逻辑起点,而且直接影响了创新创业教育的组织形式和教育内容。另一方面,通过与高职院校共同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对人才的诉求,并提高企业自身产业转型升级的能力。但同时,由于企业不直接参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过程,对高职院校资源的了解较少,现有的校企合作形式的单一等也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参与程度,成为企业的利益冲突。
(四)第四层——间接利益相关者
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作为高等教育政策和资源的供给方,是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间接利益相关者。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推进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以实现地方经济转型升级,保持经济的中高速发展,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缓解就业压力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政府也面临着政策协调、政策推进上的利益冲突,创新创业教育的实施成效难以进行及时的评估,政策性投资的监管难度較高。
二、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现状与困境endprint
(一)政策实施没有形成良好的传导机制
1999年颁布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创新创业教育,2009年在高职院校试点的基础上,颁布了许多针对高职院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专门政策文件,各地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深入推进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政策。除此之外,还通过实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挑战杯、“互联网+”等赛项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培养高职院校学生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但创新创业本身就具有复杂性,各项政策又政出多门,存在着内容交叉和实施主体职责不清等问题,造成政策措施落地困难。另一方面,目前的政策文件多针对在校大学生,对于社会上的成年群体缺少关注,使得创新创业教育常常被认为是缓解就业压力的“倒逼之举”,政策缺乏可持续性。
(二)创新创业教育的师资力量较为薄弱
根据中国大学生就业创业发展报告课题组的研究成果,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创业专任教师存在数量少、学历较高、职称偏低等特点[3]。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一是教师来源单一。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师大多由其他文科类专任教师转行而来,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有的甚至是兼职完成教学任务。二是教师实践能力有限。大部分讲授创新创业课程的老师并没有相关的创新创业经历,实践操作能力非常有限,在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时也显得能力不足[4]。三是企业人才聘用阻力大。企业人才是高职院校创新创业实践型师资的最佳来源,但实践中,一方面由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压力,另一方面由于高职院校的人事管理制度的限制,导致高职院校在聘用企业人才担任创新创业导师时显得并不顺利。
(三)创新创业教育的学科建设尚待完善
创新创业教育作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一门学科,但一直以来创新创业教育的自身的学科体系建设却并不完善,定位不够清晰。一是课程设置不科学。很多高职院校普遍缺乏建立创新创业课程的教学体系,使得创新创业教育游离于日常教育之外。课程开设少,教学比重低,内容简单,考试方式死板,课程开设缺乏科学的设置和定位,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更是无从谈起。二是课程的内容不融合。实践中,不少高职院校现有专业课程教学对创新创业理念的融入不足,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结合得不好,创新创业教育和专业教育成了“两张皮”。三是课程的标准不统一。创新创业课程没有清晰的归类和明确的标准,人才培养的目标不统一,老师在选择教材和实施教学时基本依靠自身的经验和认知进行,缺乏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课程体系和相应的课程评估机制,缺乏本土化优质适用的教材和先进的教学方法[5]。
(四)企业参与创新创业教育的热情仍不高
企业对具有创新创业能力和经验的学生非常青睐,高职院校也盼望通过企业的参与提高学校创新创业教育的质量,但实践中,企业对高职院校的创新创业教育的参与度却不高。一方面由于现有政策尚未给企业提供合适的途径,企业从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中获利的方式不明确;另一方面企业的目标是营利,但人才的培养却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在缺乏政府相关政策支持的情况下,不少企业更倾向于将时间和精力投入生产和经营,而不愿参与到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中。
三、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解决对策
高职院校的创新创业教育目前正处于由“盲目思潮”向“理性看待”的过渡时期。如前文所述,不同利益相关者因其利益诉求的不同以及彼此之间地位、相互关联度的差别导致出现非均衡博弈,这也成为目前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诸多问题的重要成因。为此,在研究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对策时应关照各方利益诉求,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实现利益相关者“多方共赢”[6]。
(一)政府要做好顶层设计
政府作为创新创业教育的设计者,应当在政策制定、资源供给和方向引导上做好顶层设计,保障相关者的利益诉求。首先,设立政府主导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励基金,创建政府为主、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初创型投资基金,扶持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建立校地合作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为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提供实践平台和孵化基地。整合人力资源,组建政校企行多方参与的创新创业指导机构,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智力支持和项目对接。其次,出台相关政策,对参与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企业给予税收等方面的支持,减轻企业压力;对于企业参与扶持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简化政府审批流程,给予企业更多的优惠政策。第三,通过项目化的方式,鼓励高职院校开展具有校本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对实施创新创业教育效果好的高职院校,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提高高职院校的积极性。第四,建立容错机制,通过建立诚信档案鼓励创新创业者在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基础上放开手脚来创新创业,允许创新创业者在过程中有失败,激励他们在不断地克服困难、克服失败中走向成功。
(二)高职院校要做好实施推进
首先,高职院校要根据自身特色和需要,整合校内资源,建立“课程——竞赛——实践”相协调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面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大学生依次递进,针对性地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搭建校内创新创业平台,组织教师全程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引进合作企业,对接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提供校内资金支持。
第二,高职院校要坚持立德树人的教育导向,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明确创新创业教育的目标,将专业课程与创新创业教育紧密结合,重点要从课堂教学、实验实训等方面进行系统化设计,防止出现“两张皮”的现象。同时要开设创新创业类的专门课程,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和考核办法,建立创新创业第二课堂,形成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学分互认体制,以满足学生创业知识诉求为导向的创新创业能力提升体系。
第三,高职院校要不断加强对师资队伍的培养,对现有的教师进行创新创业教育和培训,同时通过引进专职创新创业教育师资,借鉴国际经验如设置实践教授等岗位等途径,打造校企混编的创新创业师资团队。通过校内利益杠杆调动教师参与创新创业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實将专业优势、科研优势、学术优势转化为创新创业教育优势。endprint
第四,建立多方参与的创新创业教育评估体系,评价主体应当包括学生层面、高职院校层面和社会层面;评价指标既要包含创新创业的教育教学内容,又要适当包括实践探索的成果;评价中要坚持以能力素质的提高为标准,避免以结果论英雄的现象。
(三)企业要提高参与意识
持续创新是企业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根本动力,企业参与高职院校的创新创业教育,充分利用高职院校的知识优势和人才优势,能够较好地满足企业发展中不断提高的对技术、产品和人才的需求,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第一,建立多渠道的校企合作模式。通过企业进校园和高职院校进企业、校企共办创新创业园等途径搭建合作平台;通过举办创新创业竞赛、论坛、报告会等方式开展合作教育;通过设立企业基金、奖学金等扶持创新创业项目为企业参与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找到合作的平台和出口。第二,参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将企业对人才的要求融入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提高人才与企业的适配性,解决企业发展中对创新创业人才短缺的难题。
(四)保障学生的主体地位
大学生是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核心利益者,大学生的参与度和素质提高水平是评价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指标。因此,高职院校的创新创业教育一定要坚持以生为本的理念,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程改革和质量评价,保证学生在课程内容、教材选择、实践操作上的建议权,对于可行性较强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方案,应当给予一对一的指导和支持。其次,要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激励机制,通过学分互换、鼓励休学创业、建立创新创业长效指导机制等措施,保障学生的主体地位,解决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獻:
[1]乜晓燕,马玲,李德才.困境与路径: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7(3):147-149.
[2]宋亚辉.利益相关者视角下大学生创业教育主体定位[J].中国大学生就业,2016(14):40-44.
[3]中国大学生就业创业发展报告课题组.创新创业教育多少瓶颈待突破[N].光明日报,2016-02-04.
[4]张晓兰.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之困境与对策[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6):76-79.
[5]刘伟,邓志超.我国大学创新创业教育的现状调查与政策建议——基于8所大学的抽样分析[J].教育科学,2014(6):79-84.
[6]李政.利益相关者视角下高校创业教育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高等教育,2012(10):45-46.
责任编辑 殷新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