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中小企业促进法让中小企业有更多“获得感”

2017-11-16 10:27
中国中小企业 2017年10期
关键词:获得感收费融资

新版中小企业促进法让中小企业有更多“获得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自2003年起正式实施,对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项法规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2013年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列入一类立法项目,确定在本届人大任期内提请审议。2014年1月17日,全国人大牵头成立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起草组,启动促进法修订工作。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促进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历时近四年的促进法修订工作圆满完成,为新时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时隔14年,我国中小企业再次收获来自立法层面的“礼包”。

2017年9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新促进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新促进法是在2003年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明确了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府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责,提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举措。自2003年起正式实施,至今已有10余年,原法的部分条款规定比较原则,有些方面缺乏刚性约束力和可操作性,支持力度不够。

在我国,广大中小企业集中在传统产业,处于产业链的中低端,转方式、调结构任务十分艰巨。同时,受到近年来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劳动力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上涨、融资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等问题,生存与发展的压力不断加大。因此,原法实施10余年来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2013年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列入一类立法项目,确定在本届人大任期内提请审议。2014年1月17日,全国人大牵头成立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起草组,启动促进法修订工作。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促进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历时近四年的促进法修订工作圆满完成,为新时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本次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主要目的是,立足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在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市场开拓、权益保护等方面增加规定相应的具体措施,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着力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负担重、融资难等突出问题,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和呼声,让中小企业有更多“获得感”,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局长马向晖指出,新促进法在法律框架上将现行法律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1条。与之前的法律相比,新促进法变动较大、亮点不少,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贯彻落实责任主体;二是进一步规范了财税支持的相关政策;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融资促进的相关举措;四是更加重视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五是强化了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能。此外,新促进法对创业创新、市场开拓、服务措施等方面也做了不少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兼顾公平与保护

中小企业理应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同样,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理应受到保护。

近年来,社会各界关于营造公平市场秩序、增强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呼声和要求一直很高。

“一方面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活企业创新积极性,另一方也要更加注重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给予更多的扶持。”郭林茂说。

新修订的法律在总则中明确“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

新促进法还增设“权益保护”专章,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设立拖欠货款解决条款,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新促进法还将规范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行为的相关政策上升为法律。

新促进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有分析称,涉企收费透明化,将可斩断伸向企业的黑手,为企业发展减负前行。

马向晖表示,为了加强法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新促进法增设了“监督检查”专章。

郭林茂称,“让中小企业促进的措施能具体地尽量具体,把党中央的政策、国务院的具体措施、地方成功的有效做法,能在法律中落实的尽量落实,同时加大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处罚。”

专家表示,随着新促进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法律修订的“红利”不断释放,将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不断培育新增量、新动能,实现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注重企业“获得感”

问题导向是这次修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中小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成本高、负担重、融资难等问题。新修订的法律对这些问题和企业诉求积极回应。

部分税收优惠规定上升为法律。新促进法的一大变化是将原第二章“资金支持”拆分为“财税支持”和“融资促进”两章,以进一步增强这方面的支持导向和内容。

在财税支持方面,新促进法将部分税收优惠规定上升为法律,如“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值得关注的是,“简化税收征管程序”首次写入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

同时,新促进法规定,“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有专家表示,将税收优惠政策写入法律,此举无疑是给企业吃下颗“定心丸”,稳定了中小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延续的预期。

据了解,今年国务院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受益对象从此前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30万元提至50万,施行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对于免税年限问题,郭林茂坦承,“要完完全全达到中小企业那种迫切希望还不一定能够完全满足,这一点我只是说我们是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律一定要照顾中国的实际情况。所以比如大家都希望为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免税多少年,这是我们的财政很难做到的。”

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众所周知,融资难、融资贵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为此,马向晖表示,新促进法将“融资促进”单设一章,体现了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重视程度。该章从宏观调控、金融监管、普惠金融、融资方式等层面多措并举,全方位优化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在宏观调控层面,明确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在金融监管层面,进一步提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

在普惠金融层面,明确了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在融资方式层面,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进一步明确提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此外,新促进法在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风险补偿和征信评级等方面也做出相关规定。

有专家表示,小微企业贷款数量多、行业广,比贷款单一集中在大企业有一定分散风险的优势。从风险定价的规律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比大企业高一些,不良贷款的水平自然也可以相应地高一些。因此,新促进法所规定的“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此举将加快破解中小企业资金困境,提高中小企业的发展速度,进而激发整体经济活力。

加强落实和监督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新修订的法律强化了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能,更加注重落实。

新促进法在增设的“监督检查”专章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了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务等行为的查处作出了明确规定。

“让中小企业促进的措施能具体地尽量具体,把政策、措施、有效做法能在法律中落实的尽量落实,同时加大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处罚。”郭林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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