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环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四川 成都 610213)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该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03年我国启动电影领域立法工作开始,历时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终于问世。该法意在提升我国文化产业水平,促进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在降低电影拍摄准入门槛、简化电影剧本审查制度、明确“偷漏瞒报票房”的处罚措施等方面都可圈可点。但通观全文,除在第二十条规定“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外,却未见电影分级制度的规定。
1999年引进的美国大片《拯救大兵瑞恩》开启了我国关于电影分级制度的争论,支持者和反对者都据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认识。作者认为,相比放弃这一制度而言,引入电影分级制度的意义和价值更大。
电影分级制度就是指按照影片的内容将其划分为若干级别,给每一个级别规定相应的观影群。电影分级制度的初衷和意义在于细分观影群体,特别是净化青少年的银幕空间,从而起到指导选片和看片的作用。
就世界范围来看,诸多国家都已经实行了电影分级制度。在是否实施电影分级制度这个问题上,很多国家的选择是一致而没有异议的。就各国电影分级制度的具体实施来看,区别主要表现在两点上。其一,电影分级制度的实施形式,或者称之为实施效力问题。各国的制度设计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即电影分级制度被纳入到法律规范的体系,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一种类型是电影分级只是一种指导,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是否遵守、是否参考全凭观影者的自我选择。其二,电影分级制度的具体分级模式,即采用三分法、四分法、五分法还是六分法等。比如,马来西亚将影片分为三个级别,①日本将影片分为四个级别,②美国将影片分为五个级别,③英国将影片分为六个级别④等。虽然各国在电影分级制度的具体划分级别上有所不同,但是有一点却是共通的,即这些国家在落实电影分级制度的过程中,依据的主要标准都是观影者的年龄。
虽然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设立了电影分级制度,而我国对电影分级制度的探讨从1999年引进美国大片《拯救大兵瑞恩》开启直到现在从未停止过,但是迄今为止依然没有建立电影分级制度。《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电影片禁止载有的内容,其中包括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依据以上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电影审查制度,即通过这种事前审查制度对电影内容进行删减、修改以达到让所有观众都能观看的目的,以此来替代电影分级制度。
现在我们将电影分级制度和电影审查制度放到一起,从两个制度的设立意义这一角度进行比较思考。电影分级制度是将影片按照其内容划分为若干个等级,每个等级有允许其观影的相应层次的观众群,其目的和意义在于特别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同时还在于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的不同观影需求。电影审查制度是在事前将影片的内容进行过滤清洁,从而实现让所有观众(包括青少年)都能观看的目的,其主要意义在于保护所有人(包括青少年)的利益,同时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共同”需求。⑤由此比较可以看出,两种制度的设立目的和意义是有所区别的。从保护的群体来讲,电影分级制度在兼顾所有观众权益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青少年的利益,而电影审查制度从形式上看是试图保护所有群体的观影利益;从影片满足消费者的角度来看,电影分级制度满足的是不同层次消费者的不同消费需求,而不是盲目地将消费者的异性需求等同化。反观电影审查制度,却是通过删减修改的方式人为地将所有消费群体的观影选择趋同化。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应该设立电影分级制度,以取代目前的电影审查制度。
营销学上有一种观点,即成功没有统一的路径,但失败却有一个共同的范本,那便是试图满足所有人的需求。俗话说,萝卜青菜各有所爱,不同的目标群体必然有着不同的群体喜好和群体抉择。早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市场学家温德尔·史密斯就提出了市场细分的概念。所谓市场细分,即是指营销者通过对市场进行调查和研究,根据消费者的个人需求、购买行为以及购买习惯等方面的差别,把某个市场整体划分成若干个不同的目标群体市场的做法。每一个具体的消费群体就是一个目标市场,他们有着相类似的产品选择倾向。这样一种相类似的选择倾向,是基于不同消费群体之间不同的年龄、性别、职业、教育以及生活方式等不同的原因,而这些影响因素,是客观存在的,并共同作用力于人的选择和喜好。之于产业发展而言,效益意味着投入应该大于产出,所以各个市场主体一定不能漠视消费群体细分的客观事实,且退一步讲,不意识到并不代表它不存在。消费群体细分是一个一直客观存在的现实,每一个市场主体要做的就是正视它、发现它并遵循它。具体到文化产业来讲,由于文化产业具有双重属性,即除却一般的经济属性外,还具有文化属性。就其经济属性而言,和其他类型产业的分析相同,要实现盈利,就必须正视消费者细分市场的问题;就其文化属性而言,注重消费群体细分就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一个文化产品或一项文化服务,消费者除了消费它的物质形态以外,更多的是体验它在精神层面给予个人的愉悦。精神层面的体验,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即层次性(差异性或特殊性),也就是说,每个消费者对同一个文化产品或同一项文化服务的精神体验是完全不同的,这取决于客观因素,特别是主观的诸多因素。由此可见,由于消费群体细分市场的客观存在,以及消费者个人精神体验的多样性,作为文化产业重要范畴的电影产业就应该将电影产品进行层级化的分类,从而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不同观影需求。
按上述分析,消费群体细分同样适用于电影产业,意味着电影产业实行分级制度以后,可以更好地满足青少年以及其他观影群的不同需要。各国实行电影分级制度,其重要意义在于特别保护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的观影权益。因为相对于成年人来讲,未成年人在辨别能力和思考能力等方面尚有所欠缺,且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正在逐步确立的过程中。所以,以指导看片为目的的电影分级制度无疑为这一群体提供了一种指引与保护。现阶段,我国实行的电影审查制度,力图通过对影片情节和镜头的预先把控达到让所有人都能观影的目标。这种一条标准线的做法,无疑忽视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不同的辨识能力、审美情感和兴趣爱好。如此一来,一方面降低了成年人对影片的观影需求,另一方面又拉高了未成年人对影片的接受限度,其结果却是两个方面都没有很好地实现消费群体的满足,造成成年人不想看、未成年人不能看的尴尬局面。如若引入电影分级制度,将成年人观影群与未成年人观影群区别对待,按照影片的内容进行类型划分,才能实现未成年人从不能看到能看,成年人从不想看到想看的转变,真正满足不同观影群体的不同观影需求。
再则,当今社会发展已经明显出现了圈层的现象。圈层结构理论是由德国农业经济学家冯·杜最早提出,他认为城市在经济发展中起着主导作用,因而区域经济的发展应以城市为中心,以圈层结构的方式一圈一圈向外发展,在经济学上将其定义为圈层经济。毋庸置疑,我们的社会已经从大众传播进入到小众传播,从大众消费进入到小众消费,分众的趋势越来越显现,这些都是因为群体圈层化的存在以及进一步强化的原因。针对这一现象,电影产业作为一项具体的文化产业门类,或者更具体为作为文化商品的每一部电影,它在制作、发行和放映的过程中就一定得正视“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圈层化需求,一方面准确定位作为文化商品的每一部电影作品,一方面锁定该作品的特定圈层,从而打通具体电影作品和特定圈层群体之间的正确联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是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的健康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而制定的,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由此可以看出,我们采用的仍然是电影审查制度,而没有涉及电影分级制度的内容。根据上述对建立电影分级制度重要意义的阐述,笔者建议将电影分级制度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⑥从而使得电影分级制度在立法上有所依据。韩国在1999年通过了《文化产业促进法》,明确了韩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方向和内容,并着手对《著作权法》《影像振兴法》等一批文化产业领域的相关立法进行了修订,为韩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⑦所以,将电影分级制度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不仅能够更好地从法律的层面规范电影产业的市场运作,避免电影企业的盲目操作和不良竞争,而且能够更好地促进电影产业乃至整个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
在电影分级制度的具体设置规划上,作者建议引入民法上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我国在法律上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类型。其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这里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法律上规定为18周岁;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民法上,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在民法上,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⑩我们注意到,在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表述中,出现了两个具有法律意义的年龄规定,即18周岁和10周岁。一方面,这两个年龄规定具有法律意义,另一方面,法律上关于18周岁和10周岁的规定同样具有社会意义,符合一般民众的认识观念。以18周岁为例,人们普遍接受其作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年龄划分界限,认可18周岁成人礼的说法和习俗;以10周岁为例,10周岁大约为学龄4年级的小学生,相较于低年级(1—3年级)学生而言,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有了基本的常识性认知和基础性的判断力。所以,10周岁和18周岁这两个年龄点,既具有法律意义,同样也具有社会意义,完全可以引入到电影分级制度的设置环节。具体而言,根据这两个特殊的年龄分界,将电影分级制度设置为四级,即普通级,适合所有观众观看的合家欢影片;A级,只允许18周岁以上年龄的观众观看的影片;B级,特别适合10—18周岁的观众观看的影片;C级,特别适合10周岁以下的观众观看的影片。
电影分级制度是依据影片的内容,对影片做出层级划分,以适应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从而起到指导看片的目的。笔者从消费群体细分同样适用于电影产业的认识入手,提出了群体圈层化的现象,认为只有实行电影分级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大多数电影观众从不能看到能看,从不想看到想看的良好转变。具体到该制度的设置,笔者建议引入民法上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立足于我国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划分,提取并借鉴了其中涉及的相关年龄标准,即10周岁和18周岁,以此作为具体设置电影分级制度的参考和依据,从而也实现了民法与电影产业立法之间的协调统一。当然,在具体落实电影分级制度的过程中,从业人员一方面要深刻理解电影作品本身的内涵,另一方面要准确定位它的目标观影群,从而实现电影产品和消费群体之间的正确匹配。
注释:
① 马来西亚自2010年4月以后将电影分为U级、P13级和18级。
② 日本将电影分为普通级、PG-12级、R-15级、R-18级。
③ 美国将电影分为G级、PG级、PG-13级、R级、NC-17级。
④ 英国将电影分为U级、UC级、PG级、12级、15级和18级。
⑤ 此处的“共同”需求是“被共同需求”,因为你没有选择。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是电影产业领域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规范,为做到上位法与下位法效力的统一,所以建议将电影分级制度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⑦ 时至今日,文化产业早已经成为韩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⑧ 对于16周岁以上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类毕竟是特殊情况,所以在讨论电影分级制度的具体设置问题时不将此纳入探讨的范围。
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讨论电影分级制度的具体设置问题时也不将其纳入探讨的范围。
⑩ 完全的精神病人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讨论电影分级制度的具体设置问题时也不将其纳入探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