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权主义视角下的社会契约论

2017-11-15 09:55吴婧伊
求知导刊 2017年23期
关键词:政治哲学女权主义泰勒

吴婧伊

摘 要:女权主义和社会契约论都是政治哲学中的热点议题,社会契约论要求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自然权利,因此不少人根据社会契约论来质疑女权主义是否是在为女性要求额外的特殊权利。通过回顾哈丽特·泰勒对社会契约论的批评可以发现,女权主义对于女性权利的追求,并不是在为女性要求一种特殊的权利,而是要求社会积极地创造必要的条件来实现普遍的人权。

关键词:政治哲学;女权主义;哈丽特·泰勒;社会契约论

自十九世纪以来,女权问题一直是政治哲学讨论中的热点议题。在人人平等的现代法律框架下,不少人开始质疑女性是否应当在普遍的公民权之外要求更多的特殊权利,反思女权主义的要求是否违背了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其实,在女性主义萌发的十九世纪的英国,类似的质疑与反思就已经存在了。当时,英国的政治实践大多以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虽然社会的正义和平等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然而女性的地位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英国出现了女权主义的思想来对社会契约论进行修正,试图证明如果女性权利得不到特别的关注,社会的正义和平等将不可能真正地实现。其中,哈丽特·泰勒对女权主义的立场进行了完整而深入的辩护,她对自然法传统的批评——特别是对于准确地理解女权主义的内涵而言——至今仍具有深刻的启发性。

一、传统社会契约论对权利的理解

现代政治理论对法律体系和政治制度的设计基本上延续了社会契约论的基本观点,社会契约论也在人们的日常观念和公共生活中获得了极大的认同。然而,傳统的社会契约论本身只能提供一些普遍的原则,例如安全、自由、平等,却无法保障这些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最终实现。在女性问题上,传统社会契约论的这一缺陷更加明显,导致了女性地位在理论上就已经被贬低甚至无视。

社会契约论最初由霍布斯提出,其目的是论证一种自然主义的社会观和政治观。在欧洲中世纪的传统社会中,基督教会的教义被当作社会应当遵守的组织原则,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在论及社会的规则时就明确地说过:“我们应当服从上帝,而不是服从人。”这种基于宗教的政治观念在霍布斯的理论当中被彻底抛弃了,霍布斯认为社会可以在人的理性活动中形成一种“自然秩序”,也就是说,只要人合乎理性地行动,那么社会的秩序就会自然而然地形成。根据霍布斯的解释,人为了生存将不可避免地陷入自相残害的境地之中,因此人类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存延续就只能将自己的力量和权利转移给一个最高的主权(sovereign power),这个转移的过程也就是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的达成。也就是说,人类社会所遵循的原则并不是来自于上帝或教会的意志,而只能来自于人类自身的理性思索。

霍布斯的某些具体观点在现在看起来很难被接受,但是他有效地提供了一种将社会契约和自然法结合起来的思路,深刻地影响了后来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霍布斯通过社会契约论将人类的生存状态区分为“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两种形式,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过渡完全由社会契约来完成。在理论上,这一过程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三个基本的信念:首先,每个个体在“社会状态”中应被看作具有同等自然权利的理性主体;其次,自然权利的确定只能通过对“自然状态”的理性推导而得出;最后,在自然权利被保护的前提下自然生成的社会秩序就是正义的政治秩序。

二、女性权利在社会契约论中的空场

在社会契约论的解释框架下,个体自然权利的确定完全是理性思索的结果,因此具有极强的抽象特征。我们应当承认,保护每一个人都普遍拥有的自然权利,是现代社会相比于传统社会的进步之处。然而,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由于自然权利的抽象性,对抽象自然权利的保护很可能会导致结果上的不平等、不公正。这一点在女性权利的保护问题上体现得尤为显著,对权利的界定却导致了女性权利的丧失,最终引发了女权主义对社会契约论的批评。

第一,社会契约论的支持者主张每个人都拥有理性所证明的社会地位和权利,但是女性却往往被排除在权利的范围之外,不被当作独立的社会个体。特别是在哲学和神学中,女性长期被解释为一种感性情绪充沛而缺乏理性思维的存在,因此被认为不具备审慎思考的能力。也正因如此,女性在理论上就被排除在政治权利之外,是“被禁锢于家庭之中的‘家庭天使”和“排挤在公民群体之外的‘男人的肋骨”。相应地,女性的社会任务是管理家庭和抚育后代,参加政治活动被视为违背女人天性的行为。对女性的错误定位导致了社会契约论的初始形态带有浓重的男权色彩,感性服从理性的学术话语落实在政治实践当中就变成了女性服从男性的理论辩护。

第二,在十八世纪末,女性工人开始大规模地参与生产。随着机器工业的不断发展,工厂对体力的要求越来越低,使得雇佣女工成为一种降低成本的有效方式。当时女性的社会地位低、吃苦能力强、反抗意志弱,与男工相比同工不同酬,受到了额外的剥削。当时的社会主义者要求提高工人包括女工的收入和福利水平,但遭到了保守的社会契约论者的反对。社会契约论者的立场其实也很容易理解,根据自然法传统的解释,在保证“自然权利”的前提下社会将形成一种自然的秩序,女工待遇水平的低下是自然秩序的结果,任何试图提高其生活水平的尝试都将在自然秩序的作用下遭到失败。因此,在社会契约论者看来,女性以及其他的弱势群体不应当得到额外的优待。

三、哈丽特·泰勒对社会契约论的修正

在哈丽特·泰勒之前,女权主义对社会契约论的反思就已经开始了。例如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就曾指出,女性缺乏理性不是因为天性如此,而是因为没有接受教育的机会;“要使契约社会真正公平,并且为了扩广唯一能改善人类命运的进步原则,我们就必须让妇女把她们的德行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上”。哈丽特·泰勒则进一步提高了女权主义的理论高度,以女权主义为切入点揭示了社会契约论的内在矛盾,实现了对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传统的有效批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最具影响力的著作之一《妇女的解放》(Enfranchisement of Women)一文中,哈丽特·泰勒指出各种政治宣言中的“‘人指的不是所有人,而只是男性”,生命、自由和幸福只是男性“不可剥夺的权利”,而女性只能对男性的权利表示服从而无法享有。从理论上看,这样的结果与社会契约论所宣称的民主精神背道而驰。对于号称让每个人都拥有平等权利的社会契约论而言,如果有一半的人都被排除在了权利之外,那么只能证明社会契约论本身是失败的,没有完成自己的使命。因此,社会契约论首先应当在理论上承认女性拥有同男性一样的地位和权利,而不是区别对待。

第二,要实现社会契约论的诺言,不仅要在理论上认可女性和男性一样拥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还要在实践中积极地创造条件鼓励女性行使自己的权利。社会契约论中往往坚持“自然秩序”的优先性,反对人为地改变社会秩序。但是由于男女生理的差异,女性在野蛮的自由竞争中必然处于劣势。女权主义对女性权利的追求,并不是在为女性要求一种特殊的权力,而是要求社会应当为实现普遍的人权创造必要的条件。

参考文献:

[1](美)穆尔,(美)布鲁德.思想的力量:哲学导论[M].李宏昀,倪 佳,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

[2](英)沃斯通克拉夫特,(英)穆勒.女权辩护 妇女的屈从地位[M].汪 溪,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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