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煤矿企业最低价中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7-11-14 09:22魏鹏
经营者 2017年8期
关键词:煤矿企业

魏鹏

摘 要 我国在推行最低价中标法以来,一直以在招投标过程中报价最低的一方为中标方,对于煤矿企业而言能够有效帮助其节约资金,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且其流程简易、易于实行的特点也有助于煤矿企业提高招投标的成功率。但其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对煤矿企业的长久稳定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本文将从简单介绍最低价中标对于煤矿企业的意义出发,着重围绕煤矿企业最低价中标存在的问题以及有效对策进行简要分析研究。

关键词 煤矿企业 最低价中标 投标评审

一、引言

如今,在我国的煤矿企业当中基本上均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活动,并由此完成承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的选择。最低价中标对于帮助煤矿企业控制资金成本、优化投资效益等均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其在长期的应用过程中出现了包括偷工减料、不按期履约、违约等各种各样的问题,对此,本文将针对现阶段在煤矿企业最低价中标中存在的问题,尝试对有效推行最低价中标提出几点建设性意见。

二、最低价中标对于煤矿企业的意义

(一)提升投资效益

相比其他的评标方法,最低价中标无疑最贴合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其立足市场价格建立起相应的价格机制,对于煤矿企业而言,其作为招标方只需要支付最低的价格即可,可见最低价中标能够有效帮助其节省投资成本。相关数据显示,去年我国煤矿行业总产值将近30万亿元,而专家预估到2020年这一数值将增长至37万亿。使用最低中标法,则每年至少可以帮助煤矿行业节省2万亿的资金。

(二)节省招标成本

最低价中标即商务标书当中报价最低的一方中标,此种简单直接的招标方式也使得原本在负责招标流程当中需要花费的资金成本得到节约,煤矿企业的招投标效率明显提高,其在招投标当中产生的交易成本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这对于煤矿企业来说,有助于其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标。[1]

(三)规范招标行为

最低价中标法的运用,使工程利益明显减少,这也使得原本可以获得较大利润的层层转包和挂靠行为彻底失去利润优势,因此可以有效约束煤矿企业的招投标行为,避免出现暗箱操作、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有助于招投标真正实现公平公正、高效透明。

(四)增强防范意识

煤矿企业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经常需要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大力发展新能源,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背景之下,市场竞争变得越发激烈,市场环境的变化速度也不断加快。因此,煤矿企业必须树立起较高的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防控各类风险。在最低价中标法下,工程担保应运而生,煤矿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增强,有助于其在新时期实现长足发展。

三、煤矿企业最低价中标中存在的问题

(一)恶意压低价格

虽然最低价中标对于煤矿企业而言意义重大,但其存在的各种问题也同样应当得到煤矿企业的重视。最低价中标法规定只要价格最低的一方便可以中标,因此为了寻求价格优势,招投标价格越来越低,许多业主直接将最低价中标视作其打价格战的手段。但事实上,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需要使用大量的材料、设备和先进的技术,如果一味地压低价格,最终将使得最低价中标法与初衷相背离。

(二)合同意识较差

最低价中标虽然对于招标方而言具有节约成本、优化效益的作用,但对于投标方而言其只有通过不断压低价格才能获得较大的竞争优势。因此部分企业利用最低价中标的漏洞,通过无限压低价格中标,而在随后的工程实施当中偷工减料甚至是停工,通过牺牲工程质量谋取利益。由于缺乏合同意识和信誉意识,在最低价中标之下煤矿企业和对方很难形成互惠共赢的局面。

(三)文件编制问题

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与工程质量等有关的条款内容缺失、描述较为笼统、清单编制完整程度较低等一系列问题,同样会导致煤矿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面临较大的风险。[2]譬如,在招标文件当中并未明确工程变更后的结算方式等内容,那么在完成工程項目之后,极有可能会在工程项目结算方面产生争议。而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方式,投标人也有可能利用文件编制漏洞在中标之后随意增加工程、调增造价从而损害企业的利益。

(四)评审尚未落实

最低价中标,简单来说就是以报价最低的方式规定中标,但事实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投标需要建立在与招标文件要求完全符合的前提下,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必须超过企业个别成本。但由于其在判断企业生产成本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经常会出现报价低于成本价格的情况。除此之外,工程量清单项目众多,但可供评委分析评审工程量清单报价的非常有限,这也使得评审的严谨性、有效性受到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在煤矿开采等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当中,如果一味采用最低价反而可能会因合理性过低而失标。

(五)缺乏后续管理

当低价中标之后,企业经常会因自身管理问题或是未能对市场风险等进行全方位的预估和评判等原因而无法正常履行合约,或直接放弃工程项目,或拖延工期等,导致工程项目以失败告终,严重影响了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不良的影响。当前,我国在最低价中标方面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因此缺乏坚实可靠的法律保障,这也使得最低价中标法在煤矿企业的推行之路上面临重重困难。

四、煤矿企业应对最低价中标问题的措施

(一)确定合理的价格

如今,在煤矿行业当中主要认可的成本价,包括社会平均成本价、地区先进成本价和投标企业个别成本价。在社会平均成本价当中,通过立足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在充分结合政府对于工程定额以及取费标准之下,完成工程造价的计算,但由于其并未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的问题,因此并不适用于最低价中标。而将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价作为工程项目评标成本价,看似合理,但是对其进行深入剖析我们不难发现在眼下的中国煤矿行业当中,为了能够成功中标,零利润报价甚至是负利润报价的情况屡见不鲜,其虽然能够帮助企业实现中标,但并不利于企业在新时期下的长久稳定发展,企业最终仍然会面临退出市场的结局。因此笔者认为,通过将地区先进成本价作为工程项目评标成本价具有较高的合理性,在地区先进成本价当中,只以该地区最为先进的工程项目建造成本作为招投标项目的成本价,刨除其余一切难以判定和缺乏合理性的低价因素,则可以有效实现合理最低价中标,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有助于煤矿企业的长久稳定发展。[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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