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互渗
—— 简述美国建国之初对个体权利空间的建构

2017-11-14 03:11于文思
文学与文化 2017年4期
关键词:杰斐逊公民权利汉密尔顿

于文思

自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互渗

—— 简述美国建国之初对个体权利空间的建构

于文思

美国政治观念的核心之一,总是围绕一个“人”字。尤其是独立战争时代,以托马斯·杰斐逊和托马斯·潘恩为代表的共和党人将人与人的关系视为重于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使个人权利自美国社会形成伊始就镌刻于其中。

以“人”为中心的关系可分为两种:一是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一是主体与主体(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借用马丁·布伯的概括,即“我—它”和“我—你”二重关系。这两种关系的背后,是围绕“人”的经验,以对自我存在追问为核心问题,展开一种人文主义传统的书写。因此美国政治社会的演变过程,其本质贯穿着人文主义的影响。在这一过程中,“我—你”关系又不断影响甚至制约着“我—它”关系,将个体权利置于社会和政府最重要的位置上。个体权利取得如此地位,其根源则是美国的建国理念之一,就是强调“自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重要性。而这两种权利产生的互渗效果,则催生了美国政府自成立以来相对宽泛的个体空间。究其思想根源,欧陆人文主义思想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一 自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互渗

“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又译作“天赋人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处于每个人能力范围之内,不需要获得他人支持的权利。在独立战争前的美国,“自然的”这一概念对不同的群体有着不同的含义。它既可以表示“理想的”、“公正的”,又有“合理的”、“有用的”意义,甚至对某些教徒而言,它还包括“神圣的”意味。因此,“自然权利”可以将不同的利益群体团结在这一统一口号之下,达到联众目的。而杰斐逊、潘恩等选用这一概念作为思想气质,是直接继承了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政治哲学。孔狄亚克、狄德罗、伏尔泰与孟德斯鸠等人的哲学思想在《独立宣言》中都有其痕迹。正如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说:“人们获得一些生而具有且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维持生命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自然权利也可被理解为个体与个体的关系体现,即每个人都是平等而独立的存在。

而“公民权利”(civil rights)则是人处于社会中,在互利基础上与他人达成某种契约而获得的关系,比如个人拥有的财富要以他人财富不受侵害为前提。公民权利更多体现出人与社会的关系,即人受社会契约的制约,权利具有有限性。公民权利在这一层面上,又是对自然权利的制约。

自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区别是杰斐逊与潘恩政治理念中最重要的部分,美国政体的基础“共和主义”也来自其中。共和主义思想首先受到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影响。因此,由自然主义衍生的共和思想,也必然成为美国政体中的人文主义因素。在杰斐逊看来,只有自然权利与公民权利形成互渗,达到一个平衡点,政府才能有效运作。而这一平衡点,则依赖于每一个体善良、理性、可以自治的本性。由此看来,自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就是“个体—个体”与“个体—社会”之间的关系,即“我—你”的二重性关系。

潘恩的《人权》同样继承了社会契约论,即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的,每一个体都有责任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并尊重他人权利。他强调公民权利来自天赋人权,是自然权利中个人无法充分行使、但组合在一起可以满足每一个体目的的权利,是一种被交换的自然权利。公民权利带动了社会的形成,并赋予社会以道德属性。潘恩由此引申出社会与国家的区别,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潘恩强调社会是道德性的存在,它的属性是理性与启蒙;而政府则可能出现独裁专制,愚弄民众。由公民权利而来的社会,又成为自然权利的保障,从而形成一种互渗结构。这也回应了杰斐逊对人民与政府关系的解读:一旦政府有害于人民,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推翻它。

因此,以杰斐逊与潘恩的政治思想为基础的立国原则,对欧陆的启蒙思想与英国的社会契约论都有所继承。自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互渗,是个体权利空间建构的基础。互渗的本质是个体关系决定集体关系,集体关系保护个体关系,使社会更接近个体需求,保障个体权利。而其具体的建构过程,则主要是从立法与政体两方面体现的。

二法治国家——自然权利的保障

潘恩在《常识》中认为,北美殖民地真正独立的标志就是自己掌握立法权,即:“独立自主的问题不外乎意味着:究竟是我们将自己制定我们的法律,还是让这个大陆的目前和将来最大的敌人——英王来吩咐我们,除我所喜欢的法律以外不准有任何法律。”立法权的独立是一个国家对其公民自然权利的保障基础。如果公正与否不能由代表本民族利益的阶级来制定,那么个体权利空间的边界也就始终处于动荡之中。

进一步,潘恩认为:“英国是英王的权力所在地而北美并非如此。”潘恩此举意在强调,北美殖民地与英国是两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因而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而在英王看来,北美殖民地只是大英帝国的附庸之一,其自身利益不能与大英帝国利益相冲突。因此,潘恩认为,英王断断不会允许殖民地制定出有可能损害大英帝国利益的法律,因为这意味着将对于前者的限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而从殖民地的立场上看,如果不能以法律的形式有效地限制住英国对其的掠夺,自己的稳定发展将是不可想象的。因此,立法与司法权就成为了英王政府与殖民地争夺的焦点,而对于立法权的强调也确立了民主共和党思想家的法治传统。

杰斐逊则在国家形成伊始就推崇法治,这一点来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影响。尤其是孟德斯鸠关于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分,可谓杰斐逊的法制思想的直接来源。自然法被杰斐逊演绎为有效地保障民众的各项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追求自由以及增加自己财富的权利,其中财产权是他最为看重的内容。在杰斐逊看来,英王政府的暴政所指向的正是民众的财产以及增加自身财产的权利。换言之,英王之所以要千方百计地阻止殖民地的民众自己掌握立法权,是因为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他对当地人民财产的掠夺。而人为法则对个体政治自由起到了限制作用,将法律与自由置于同等位置。

杰斐逊指出:“美洲殖民地人民与世界各地自由通商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他们作为天赋权利而拥有的,从未被他们自己的法律取消或剥夺)是下一个被非法侵害的目标。”而现今英国政府“除了对我们的进出口商品征税以外,他们还禁止我们向西班牙王国菲尼斯泰拉角以北的任何市场销售英国不愿向我们买的商品和购买英国不能供应我们的商品。这样做无非是为了一个自私目的,靠牺牲我们的权利和利益为他们自己与一个盟国的贸易中捞到某些好处。”“按照已故国王乔治二世在位第五年通过的一项法令,一个美国国民不得用他或许在自己土地上获得的毛皮为自己制造帽子,这个霸道的例子是英国历史上最专制的时代都无法与之比拟的。”可见,英国要求殖民地在经济上一直扮演从属的角色,即让后者一直为其提供商品的销售市场。而在杰斐逊看来,自由通商是增进殖民地人民财富的有效途径,是其天赋的权利。因此,英王此举是对其天赋权利的直接践踏,所暴露出的正是英王政府的专制本性。杰斐逊的思想中继承了英美文化中重视权利的传统观念,特别是对于财产权的肯定。这促进了美国进一步通过立法来保证公民的财产权以及通过自身努力致富的权利,从而对美国日后的商业文化的形成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立法权与法制社会最初的目的来自孟德斯鸠的自然法学说,它指向“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即对个人权利最基本的保障。同时,由于受人为法的影响,个体自由要受到法律制约,因此政治自由与个体空间又是有限的。

三代议制政府——公民权利的体现

杰斐逊政治思想的另一大特点是对代议制民主和共和制的坚定信仰和支持,这亦是与当时的时代背景紧密相关的。在美国独立之后,以汉密尔顿为代表,国内一直有声音希望将其改造为一个君主制国家,使其拥有自己的国王。此举遭到了民主共和党思想家的激烈反对,认为这是在美国复制英王的专制政权以侵害民众权利的行为。

杰斐逊认为,在汉密尔顿的意识中,“宁要君主制不要共和制分明是特别受喜爱的思想感情”。更让杰斐逊忧虑的是,汉密尔顿对君主制的推崇不仅仅是口头上,而是落实在行动之中。由于汉密尔顿是财经方面的专家,因而他试图通过建立相应的财政制度来瓦解共和制。在杰斐逊看来,汉密尔顿的财政制度“有两个目的:第一是作为一个谜,使人民不懂也不敢问;第二是作为一种使议会腐败的手段”。而其目的在于以财富为诱惑,为其君主制的主张寻求议会的支持,即:“联邦党由于原则上是赞成君主制的,当然拥护汉密尔顿,把他当作那个原则的领袖,现在增加了一支唯利是图的生力军(按:指受汉密尔顿所操纵的议会),就保证他在两院永远可以获得多数,因此议会的全部活动现在都听财政部指挥。”而在杰斐逊的政治理念中,人性本善是其根基。在此,他受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的影响,强调人天生的道德感是人获得幸福的基础。杰斐逊认为,人天生具有辨别善恶的能力,他的道德感就是他走向自己目标的动力。因此,人有理性、能自治,政府只要善于引导,就可以管理好民众,而并不需要寡头政治。

所以在杰斐逊看来,汉密尔顿动用的强制手段,反而是动摇国家根本,必须加以反对。“我的愿望是看到国会两院把一切与银行或公债有利害关系的人清洗出去,如果能给我们一个纯洁的立法机关,我将永远默然同意他们的决定,即使这些决定与我自己的意见相反,因为我赞成这样一个原则:法律应该脱胎于真诚地表达出来的多数人的意志。”很显然,杰斐逊认为,受到银行业与金融资本所操控的议会并不能代表人民的意愿,而是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意志的体现。因此该执政理念必须加以反对,“其目的是维护立法机关的纯洁,使它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把政府限制于共和主义的形式和原则,不让宪法被解释成君主制,在实践中被曲解成他们心爱的英国模式的全部原则和秽物”。

潘恩则反对以欺骗或武力进行统治的政府,因为这并不符合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原则。他认为,这样的政府不看重对民众的启蒙,是对自然权利的践踏。只有在民众的协议上建立起来的政府,才是政府产生的唯一合法方式,也是政府有权存在下去的唯一原则。同时,潘恩认为代议制政府是选举产生的政府,它要求民众具有理性与智慧,对自身的权利与政府的权限有充分的了解,这样才能选出可以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政府。

因此,在杰斐逊和潘恩看来,只有民主制政体下,公民的自然权利才能得到保障。而民主制政体是公民权利的体现,公民权利又来自个体的自然权利,由此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政府也就为个体权利空间的建构提供了必要的保证。在这一过程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反过来促进个体权利的充分发挥,并没有因为个体让渡部分权利而消解了边界。

结语

在美国的国家结构与政体中,它的政治结构始终被世界所关注,和它所继承的欧洲启蒙思想是不可分割的。美国的政治结构自建国伊始就将个体的自然权利与公民权利并置纳入结构框架,才使这二者形成良性互渗关系。由此,个体的权利空间边界也被确定,它以自然权利为基础而强调法治,进而形成公民权利所需要的达到目标,最终建立起一个对个体既有保护又有限制的政府。同时,将欧洲人文主义的脉络续写入他们的政治哲学中。

(于文思,东北师范大学文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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