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梅生
回乡创业 这些规定要知道
颜梅生
面对国家的各项利好政策,回乡创业逐渐成为潮流,然而,由于对劳动用工法律法规、企业管理知之甚少等原因,很多返乡创业者不时会遭遇一些令人头痛的纠纷。
案例:2015年7月10日,郭筱芳等三名同村大学生选择了回乡创业,成立了一家工厂,招聘了李春兰等6名员工。虽然合同约定大家实行计件工资,但因货物供不应求,工厂在大家完成计件任务后,也不时要求延长工作时间。年底,李春兰等人向郭筱芳索要加班工资,合法吗?
点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日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正因为李春兰等在完成计件任务之后,仍被工厂要求延时工作,决定了工厂也应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2015年12月底,回乡创业的周婷娜突然接到已被其解聘员工李某的起诉状,说是要求其支付所拖欠的半年工资。“怎么会是这样?我不是每月5日前都已如数付清给你上月工资吗?”法庭上,周婷娜满腹疑问。“你说付了应该靠证据说话,有什么证据?”李某反问。“我都是当面给你的,还需要证据吗?”周婷娜忍不住提高了声音。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周婷娜觉得十分委屈。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指出:“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正因为周婷娜违反工资支付流程,导致负有举证责任却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也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回乡创业的艾芩萍等三名同乡共同创业,聘请邱某为员工。2016年1月9日,邱某迟到10余分钟,经身为法定代表人的艾芩萍批评后,不仅拒不认错,还与艾芩萍大吵了一通,艾芩萍一气之下让邱某“立马滚蛋”。邱某被辞退后,随即以对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获得赔偿金。艾芩萍对仲裁不服,提起诉讼后,法院却支持了邱某的请求。
点评:公司的确应当向邱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一般需要举证证明劳动者“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存在其他合法事由。公司基于邱某迟到10余分钟、拒不认错且与领导争吵而让其“立马滚蛋”显然不在其列,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邱某有权根据自己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要求公司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承担双倍赔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参谋问答
借条不规范,惹出麻烦怎么办
问:村民姜某曾向邻居李某借款1万元。一年后还款时,李某说借条丢失了,便写给姜某一张收条。没想两个月后,同村村民许某找到姜某,要求姜某归还借款1万元,提交的证据是一张姜某亲笔书写并签名的借条:“借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一年内还清。借款人:姜某。2016年3月30日。”姜某说自己绝对没有借过许某的1万元钱,并提出这张借条肯定是李某丢失的那张。而许某则称,若姜某不还钱,他将到法院起诉。请问,若真的走法律程序,许某会胜诉吗?
答:“借条”或“借据”是一个被简化了的合同书,它记载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目的是“立字为凭,有据为证”。因此,借条上必不可少的要素应当有: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数额和还款时间等,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出借人,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借条的持有人即是出借人。像姜某的情况,他丢失了借条,捡拾到借条的许某借此向姜某主张归还借款,姜某又难以举证证明自己并没有借款,如果走法律程序的话,许某必然胜诉。其实,避免这种情况的办法很简单,只要当初在借条上写明出借人的姓名就可以了。
拆旧房建新房是否违规
问:河南省某村村民王叔近年来靠打工挣了不少钱,为了改善居住环境,他扒掉了自己家原来的3间瓦房,打算新盖一座小楼。然而,当他买好沙石砖瓦等材料动工建房时,却收到了镇里土地部门的通知,告知其须经审批许可后才能建房。王叔认为这是自家的老宅基地,扒旧房建新房理所当然,便对通知要求置之不理,执意建房。几番警告无果,土地管理部门便申请法院对王叔新建房屋强制拆除。王叔不服,四处叫屈。请问,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新房一定需要审批吗?
答:《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村民建住宅,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对符合用地条件,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经村民委员会征求村民意见并讨论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审查批准。乡级人民政府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要使用耕地的,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因此,村民王某未经法定程序就擅自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