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欢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的可行性进路
吴 欢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物联网技术和应用,发展分享经济,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这表明,“互联网+”正式进入国家战略规划。与此同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改革任务也日益紧迫。《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再次明确,要在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但《纲要》有关内容主要还是强调利用互联网技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尚未将“互联网+”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全局进行通盘考量设计。事实上,当“互联网+”的创新性理念、元素、结构和基础成为国家层面战略行动和社会主流生活方式时,法治政府的观念、原则、制度和行动必然被迫或主动发生革命性转变。
所谓“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就是充分利用互联网新技术成果,互联网大数据与基础设施,互联网思维与方法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改革治理方式,加快集聚治理资源,加快创新治理格局,更好保障信息安全;就是在“互联网+”时代进一步整合重构包括理念基础、权力关系、组织结构、运行方式等在内的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内容,着力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治理效益,从而实现“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和“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紧迫改革任务,并在更长远的时期内重塑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与样态。面对“互联网+”带来的深刻社会变革,我们应当更加有所担当,充分借力“互联网+”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内涵深刻、意义重大、牵涉面广泛,限于体裁篇幅,我们谨对其若干可能性也是可行性进路做一番粗线条的勾勒。
有论者将互联网思维总结为万物皆可互联的互联思维、开放式生态链的平台思维、得用户者得天下的用户思维、跨界赢得生机的跨界思维、极致玩转一切的极致思维、羊毛出在猪身上的营利思维、人人都是自媒体的社群思维、唯快不破的迭代思维、大舍方能大得的免费思维、统合线上线下的O2O思维、精益而不简单的至简思维、人人都是用户的大数据思维和体验才是王道的体验思维等。我们进一步将其凝练为跨界融合、连接一切、用户至上、体验为王,其中的核心思维特质就是创新:跨界融合是对分界隔阂的创新,连接一切是对连接不畅的创新,用户至上是对客户至上的创新,体验为王是对营销至上的创新。
当这些“互联网+”时代的创新思维与法治政府建设结合在一起时,将会发生奇妙的化学反应,催生巨大的法治变革。在“互联网+”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者应当树立充分尊重互联网创新思维的理念,相关研究者也应及时更新知识和观念,不再固守传统定式思维。目前正在热议的网约车立法,尤其应当引入互联网思维,不能因循旧贯地一味强调管制,否则会扼杀“互联网+”时代的诸多创新。2015年6月2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明确11个产业的“互联网+”目标并提出系列支持措施,其中,“清理阻碍‘互联网+’发展的不合理制度政策”排名居首。因此,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网约车等“互联网+”新业态,不妨“让子弹飞一会儿”。
“互联网+”时代将极大拓展法治政府建设的内涵,但我们无法一一列举,只能作番一初步的预测性描绘。基于互联网思维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政府其实就是治国理政相关产品和服务的直接供应商,应当坚持用户至上的宗旨;如果政府以非正当的动机确立目标、设计制度、指导行动,作为产品和服务接受方的公民即可通过连接一切的互联网实现目的揭露、群体召集和多元共识行动,从而改善治理,达成善治;相反,如果政府的目标、制度与行动符合良法善治的方向,作为用户的公民将会报以好评、点赞、参与、配合和支持(亦即授权关系的重建与再确认)。也就是说,“互联网+”时代简便、快速的表达方式和充分全面的意见交流,极大地丰富了人民民主的生产方式,使之不断产生新型参与形式和互动模式。不仅如此,“互联网+”还将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普法宣传等领域进行新的创造,包括立法科学性、民主性、前瞻性的加强,执法互动性、协商性和舒适性的成长,司法公正性、低成本运行的确保,法律知识通俗、准确的传播等,从而将传统的法治政府建设内涵和外延从狭义拓展到广义。
这一天其实并不遥远。当代中国最具互联网时代感的浙江省近年来的一系列法治建设创新,如网络司法拍卖、智慧城市建设、基于网购地址的司法送达等,虽然在刚开始出现时不乏质疑的声音,但却日益获得广泛认可。这些都是直面互联网时代,拓展法治政府乃至整个法治建设内涵的生动例证。
“互联网+”时代的典型特征就是跨界融合、连接一切。正如互联网巨擘马化腾所说,连接是一切可能性的基础,未来的“互联网+”生态将建构在万物互联的基础之上;“互联网+”生态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将利用信息通信技术(ICT)与各行各业的跨界融合,推动各行各业优化、增长、创新、新生,最终呈现出一个“连接一切”的新生态。“互联网+”时代完美诠释了“六度空间”理论:“互联网+”时代的基础设施是互联互通的,技术革新是无界分享的,参与主体是众生平等的,数据信息是铺天盖地的,主体行动是无时无刻的,其终极追求则是万物互联,进而构成一个“寓大于小”的全息生态系统。
但正如众所周知的,传统的政府监管主要通过事前禁令和许可来实现监管目标。这样一种监管模式在“互联网+”时代注定是事倍功半,甚至是徒劳无功的。因为“互联网+”时代的监管对象是千变万化的,经济活动是日新月异的,参与主体是遍布全球的,行动过程是千头万绪的,事前监管模式不仅无法实现监管目标,还会极大伤害创新精神。这就要求政府转变监管环节,从事前监管转向事中监管,通过过程监督、流程控制来实现监管目标。仍以互联网网约车监管为例,作为一种极具创新性和亲民性的交通服务新业态,如果仍然僵化沿用既有的营运许可等监管手段,而不是创新和强化平台监管与过程控制,虽然对监管部门而言的确体现了监管作为,但这种作为近似乱作为、不如不作为、实属懒作为。
“互联网+”时代技术革新的关键词主要是云、物、大。“大”即大数据,是“互联网+”时代的生产资料,但大数据并非数据的汪洋大海,而是基于运算获得数学逻辑的浩瀚星辰。“物”即物联网,是“互联网+”时代的基础设施,PC机时代是初级物联网,目前广泛应用的是移动互联网,在不远的未来万物皆可互联,甚至人体也将成为一个终端。“云”即云计算,是基于物联网而对大数据进行运用性处理的技术手段,是“互联网+”时代生产力释放的关键环节。
这些互联网技术不仅是建构未来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设施,更将为政府履行职能带来方式方法手段的重大创新。如在出租车行业,传统的监管手段是通过人车事先许可实现准入控制,通过车辆年度审查实现退出控制,通过“份子钱”实现风险担保分摊,通过合同管理实现日常控制,但不仅始终无法解决人民群众“打车难”的问题,而且普遍存在着权力寻租的巨大空间和乘客人身安全的重大风险。但在互联网网约车模式下,可以通过信息互联对驾驶员实行全方位准入审查,通过驾驶员与乘客直接匹配实现供需有效对接,通过GPS定位实现车辆运营实时监控,通过对驾驶员运营信息的全方位搜集和记录实现全程管理,最终通过专车平台的媒介实现全天候监管,即平台监管。虽然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这些创新性履职手段无法全方位投入实践,甚至不乏质疑之声,但我们相信,只要真正拥抱和全面利用互联网技术,革新履职手段,将会带来行政效率效益的几何级增长。
从世界范围看,网络安全威胁和风险日益突出,并日益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国防等领域传导渗透,我国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面临较大风险隐患,网络安全防控能力薄弱,难以有效应对国家级、有组织的高强度网络攻击,因此确有必要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加快建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全天候全方位感知网络安全态势和增强网络安全防御能力和威慑能力。
关于互联网风险,老生常谈的说法是“互联网是把双刃剑”。我们不认同这种说法,因为“互联网+”时代的机遇与挑战已经不能用“法律与科技”的陈旧理论范式加以解释。我们承认“互联网+”时代国家信息主权、市场交易安全和公民个人隐私将会面临新的风险,但这些风险并非“互联网+”时代带来的。这些风险在前“互联网+”时代就已经广泛存在,只不过在“互联网+”时代变换了表现形式和作用方式。比如,国家信息主权风险,早在冷兵器时代就有各式各样的间谍活动与情报交易,“互联网+”时代的类似活动不过是以更加隐蔽和技术性的方式进行。因此,不能因为“互联网+”时代出现了诸多新型的风险形式和侵权方式,就将互联网视为洪水猛兽,必欲限制束缚而后快。在此前提下,我们认同“互联网+”时代的风险因为有了云、物、大的放大效应和连锁效应而具有空前的溢出效应和危害后果,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安全监管,但监管的方式方法应当顺应“互联网+”的时代特征进行相应的改进改良。
互联网空间以现实空间为基础,但不是现实社会的简单投射,而有其自身生成演变的逻辑、文化、伦理,最终形成了超越现实社会的独特互联网精神。美国作家凯文·凯利指出,在未来二三十年,科技的发展将给世界各地带来一些必然的趋势;这种必然来自分享、互动、流动、认知等四个不同的推动力。凯文·凯利所谓的四个推动力,也可以表述为互联网精神的四个重要面相,即分享冲动、互动需求、流动天性和认知本能。在“互联网+”时代,无限度认知世界这一人类本能变得空前可欲可行,主体与信息的无障碍流动天性将得到充分释放,主体与客体的互连互通互动将构成互联网世界需求层次金字塔的基础,而基于利他主义的分享冲动则会带来线上线下交易成本和创新能力的极大提升。互联网精神的本质是对人之本能本性的尊重。尊重人性是互联网最本质的文化,互联网所具有的强大颠覆性能量最根本地来源于对人性最大限度的尊重、对用户体验的高度敬畏和对人的创造性的充分重视。法治中国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就是以人为本、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互联网精神及其相应行动尽管可能引发诸多治理难题,但治理者首先要做的是对这些指向人的完全自由解放的、富有人文主义气息精神予以充分尊重,如此才能厚植法治建设的人文底蕴,回归法治建设为了谁的初心。近期的地方网约车监管立法之所以饱受争议,除了手段方式陈旧,另一重要原因即在于缺乏对互联网精神的尊重。
总之,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已然为人类法治文明演进提供了新样本,描绘了新图景,注入了新内涵,呈现了新方案。在以“互联网+”为标志的第三次工业革命时代,进一步将“跨界融合,连接一切”的精神渗透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全方位,尤其是从理念更新到内涵拓展,从环节手段创新到安全管控加强,再到人文底蕴培育,不断以“互联网+”全方位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不仅是经济新常态下中国法治建设的战略增长点,还将为人类法治文明贡献新的中国经验与智慧。
* 感谢朱新力教授对本文的指导和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