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爱珺
(暨南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 广东 广州 510632)
【新闻与传播】
网络暴力的伦理追问与秩序重建
林爱珺
(暨南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 广东 广州 510632)
互联网在赋予人们信息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众多隐患,其中包括信息泄露、恶意营销、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网络暴力借助网络的虚拟空间,用语言、文字、图片等对人进行伤害,是对正义的误读、对隐私权的践踏,是一种多数人的暴政与狂欢,更是对现行法律和伦理的挑战。为此,我们提出:建立网络实名制,提高个人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倡导“被遗忘权”,保护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同时,我们呼吁同情心回归网络空间。
网络暴力; 隐私权; 被遗忘权; 人肉搜索; 网络秩序
互联网改变了我们的生活,给我们带来了无限的便倢和快乐。但它的开放性、交互性、匿名性,也带来了信息泄露、恶意营销、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一种暴力形式。它不同于现实生活中拳脚相加、血肉相搏的暴力行为,而是借助网络的虚拟空间用语言、文字、图片等对人进行伤害与诬蔑。这些语言、文字、图片、视频都具有恶毒、尖酸刻薄、残忍凶暴等基本特点,已经超出了对于事件正常的评论范围,不但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恶意诋毁,更将这种伤害行为从虚拟网络转移到现实社会,破坏了当事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从而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生活安宁权等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和心理伤害。因此,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用法律和道德等手段进行规范。
在中国,“网络暴力”最先进入公众视野的当属2006年2月的“高跟鞋虐猫事件”,网民的口诛笔伐和恶搞给当事者心理造成极大创伤。从2008年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到2009年“央视实习生”事件,再到“花季少女投河”、“史上最毒后妈”,以及前段时间占据各大门户网站头条的“成都暴打女司机”事件,网络暴力引发的悲剧不断上演。在这些事件中,“网络暴力”的参与者往往举着“正义”的旗帜,高喊着“正义的诉求”,但实际上,这是对正义的误读。
首先,网络暴力违背了“程序正义”。“网络暴力”表现为典型的“未审先判”;同时,往往使用非正义和非法的调查取证手段,最典型的就是“人肉搜索”。“网络暴力”大多时候追求的仅仅是结果的正义,然而这并非正义之全部。只要发帖人提出“人肉”的对象、要求,并陈述鼓动性的理由,网民就开始积极地投身“人肉搜索”,誓将当事人“扒皮”示众。在这种自发性的群体参与过程中,网民往往难以摆脱对发帖人的偏听偏信和“刻板印象”,盲目地占据“真理”的高地,对被搜索者进行预设审判;甚至不顾发帖人的陈述是否真实,也不给被搜索者任何辩解的机会。这些行为,不是维护正义应有的理性和客观。
其次,网络暴力以信息自由与言论自由之名,牺牲作为人权的个体的自由,这就是对实体正义的误读。罗尔斯在《正义论》的开篇中明确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可逾越。”
罗尔斯在解释什么是“公正”时,还提出了两个原则:第一是平等自由,二是机会公正平等和差别原则相结合。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在人肉搜索中,网民只要求“表达自由”的权利,却不愿承担维护他人的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义务,肆无忌惮地公布当事人隐私,将当事人推向了受害者的位置,彻底背离了“公正原则”。所以说,网络暴力违背了“公正原则”,侵犯了少数人的自由。
网络暴力的出现,实质上是 “以暴制暴”的网络私刑。它往往发端于对某种不道德现象的自发性审判,这种基于网络空间的道德审判往往带有盲目性和偏激性。
首先,网络的匿名性使其容易滋生谣言,更是助长了恶意营销。“史上最毒后妈”事件就被质疑为新闻炒作的产物,6岁的小孩并未被后妈虐待,而是因为女孩患有凝血功能障碍等多种疾病,因其家庭经济条件难以支付医疗费用,故选择以新闻炒作的方式获取公众的注意。在该事件中,人们仅凭网络上流传的帖子、照片这些片面的,未经考证的信息就将“后妈”定罪,并施以语言暴力、公开隐私等形式的惩戒。然而,网络的匿名性使这些片面的信息难以查证,更难以对发布者进行追责。
其次,网络传播的即时性,使这种道德审判缺乏深入的考证和理性思考,盲目性较大。比如“史上最毒后妈”和“暴打女司机”事件中,被口诛笔伐的“后妈”事实上并没有施虐,而女司机被打原来“事出有因”。在“铜须门”事件中,一个自称悲情的丈夫在某论坛上痛斥妻子与魔兽游戏某会长“铜须”的婚外情。帖子立即在网上引起强烈反响,“铜须”的真实身份和地址被曝光,其本人和所在的学校、家庭,甚至身边的同学、朋友先后遭到匿名骚扰和谴责。“铜须”及其家人因此不敢出门,甚至不敢接听电话。这一事件引起了海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纽约时报》等欧美报纸都用“网络暴民”来质疑中国网民的行为。
再者,网络道德审判常常容易走极端,演化为多数人的私刑。诚如休谟所言,中国拥有悠久的“道德民兵”传统。历史上常常将所谓通奸男女游街示众,甚至动用私刑加以杀害,散发出多数人暴政的狂热气息,这是中国典型的道德审判模式。网友的道德审判也往往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语言暴力与隐私公开。在“暴打女司机”事件中,称女司机“活该”、“无耻”、“败类”、“贱人”等,同时将其个人信息,包括家庭住址、开房记录公之于众。这种以跟帖、“扒皮”形式进行的人肉搜索时时刻刻充斥着语言暴力,参与者大多占据道德制高点,对当事人肆意辱骂、诋毁,以此获得发泄的快感和道德优越感,甚至发展成集体声讨式的网络极权。
此外,参与者的语言暴力直接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伤害。例如,在“陈易卖身救母事件”中,陈母不堪舆论重负,最终选择终止治疗;“铜须门”的女主人迫于舆论,与自己的老公离婚;在“花季少女投河”事件中,服装店店主在网络上曝光当事人照片,并称她是小偷,以致当事人跳河身亡。这些占据道德制高点,却无底线的粗野叫骂,以及对当事人人格肆意侵犯,令人生畏,哪里还有什么正义或道德胜利?实质上,这是一种“以暴制暴”的网络私刑。
网络暴力巨大的杀伤力,来自于成千上万的参与口诛笔伐的网民。首先,他们在数量规模上形成了一定的强势;其次,他们有一致的立场与观点,从而使这种强势更显权威。这并不是一个或两个声讨帖能造成的。网络暴力的参与者,人数众多,其参与动机和形式也是复杂的。网络暴力的主要参与者,可以分成三类:
第一类,主要事件的发布者。他们所发布的信息,是引发网民注意并参与讨论。这类发布者动机不一,有些人真正怀着正义之心想借网络之力解决现实问题,有些人只想在网络空间发泄自己不满与愤闷的情绪,有人只是通过网络开玩笑并以此捉弄,也有人借用网络轰动效应获取私人之利。虽然动机不同,但他们发布的事件往往有些共同点,都比较容易触动大众的道德神经和内心情感,引发公众对该事件的关注。
第二类,跟帖者。又分为真正的讨伐者、恶搞的跟风者、无意识的参与者。首先,真正的讨伐者是在主帖事件公布以后,对当事人进行恶意口诛笔伐,并常常用极富煽动性的语言去感染其他的网民。他们以实际行动参与网络人肉搜索,并干扰当事人的现实生活。其次,跟帖的网民中,恶搞跟风者并不关心事件本身的真假对错,引发他们兴趣的只是他们又有一个可以恶搞的主题和对象。他们有意识地将事件夸大,对于本该严肃看待的事情,极力以夸张的方式调侃,有强烈的幸灾乐祸及娱乐狂欢的心态。例如,在“很黄很暴力”的张殊凡事件中,当事人张殊凡仅仅是一名小学生,网民竟然以色情漫画侮辱其人格,甚至有人发起了恶搞小女孩大赛,完全不顾对一个未成人应有的法律保障,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些人,以恶搞显示自己智慧,把恶搞当成“智者的游戏”。这些跟风者往往将暴力升级。再次,绝大部分跟帖者是无意识的参与者。他们对于主帖所宣扬的事件,并没有认真思考和判断,只是一味地被主帖中的感情所牵扯并完全接受主帖的观点与立场。比如,铜须门事件的口号是“以键盘为武器砍下奸夫的头,献给受害的丈夫做祭品”、“让偷情者死无葬身之地”。在这样的煽动下,很少人去考量事件的真实性。最终,当事人铜须在澄清视频里否认了偷情事件,该事件仅仅只是发布者开的一个恶意玩笑。无意识参与者,壮大了声讨的队伍,促使网民迅速形成一致观点和态度。
除了发帖者、跟帖者之外,第三类参与者,即网络看客。网络看客的人数远远大于跟帖者。他们其实算不上真正的网络暴民,他们是通过网络了解主帖事件的行为,关注事件进展的人,一般只看不说,不参与网络暴力活动。但是他们在网络上搜索相关事件,无疑又增加了这一事件的点击量,而点击量的上升会直接影响到该事件在网络上的关注度。
可见,在这众声喧哗的“网络暴力”声讨中,大多数网民丧失了独立意识,“乌合之众”的同质化反应替代了多种声音,以多数人压制少数人的暴政打破了“平等对话”的可能性,以盲目占据道德制高点的预设审判摒弃了开放性的讨论,所以,这种网络狂欢只是乌合之众的网民价值共同塑造的虚无的狂欢,思想的自由市场在这里其实没有一点自由。
法国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写道:“群体的一个普遍特征是极易受人暗示,集合行为中的暗示更接近催眠。集合行为的参与者通常处于昂奋激动的精神状态,这种状态使他对周围的信息失去理智的分析批判能力,表现为一味的盲信盲从。”在“网络暴力”中,网友往往受极端感情和心理暗示的无形支配,形成“一边倒”的舆论态势,反对的声音微弱难闻。古斯塔夫·勒庞还说:“在公众集会上,演说者哪怕做出最轻微的反驳,立刻就会招来怒吼和粗野的叫骂。假如现场缺少当权者的约束性因素,反驳者往往会被打死。”在这种集体共同心理和极端情感的作用下,网民们几乎丧失了独立思考的能力,表现出高度的同质性,即使理性的道德评价,也会逐渐演变成多数人的话语霸权。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个个都是路透社,传播信息的渠道更加宽广。人们尽情享受信息生产者的自由,并以最快的方式分享和传播朋友间的各种资讯与悲欢情仇。随之而来的各种媒介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特别是隐私侵权。
每个人都有窥探欲。按照弗洛伊德的观点,人们对隐私的窥探欲,来自于童年、来自于对自己身世和来历的好奇心。互联网所提供的方便、快捷、零成本的交流平台,进一步激发了人们原始的窥探欲望。例如,在2008年“张殊凡”事件中,“很黄很暴力”一语引发“人肉搜索”,匿名人士把张殊凡的出生年月、出生医院、所在学校、平时成绩、所获奖励都公布出来,有好事者以漫画形式恶搞张殊凡形象。此画在“猫扑”盛行一时,被广为传播,严重地侵犯了张殊凡的隐私权和肖像权。还有些猎奇恶搞的人,以窥探他人私密、满足自己好奇心、捉弄他人取乐为动机;也有人借网络进行打击报复,故意暴露他人隐私,引发舆论谴责、打击报复当事人;在人肉搜索、敲诈勒索中,网友的揭私动机也非常明显。
在网络环境下,一部分隐私侵权是故意的,如猎奇恶搞,以窥探他人私密、满足自己好奇心、捉弄他人取乐为动机;打击报复,以故意暴露他人隐私,引发舆论谴责、打击报复当事人为动机;在人肉搜索、敲诈勒索中,网友的揭私动机也是非常明显的。另一部分隐私侵权更多地表现为过失。这部分隐私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当事人的不经意间。例如,在慈善公益活动中,主办方常常会邀请贫困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在现场描述困境、绝望心境,以及对捐助者表示感谢。这些活动和相关报道常常会描述细节,制造“催泪”点,反复提及并毫不保留地展示受助者的家庭环境、生活窘困等,这其实是在暴露儿童的隐私,有损孩子的尊严,可能会给儿童的未来成长造成阴影和伤害。此外,“微博打拐”、“灾后寻亲”等事件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也常常被不经意地公布出来。
由于网络的即时性、互动性,影响范围广,网络隐私侵权的扩散力强,危害性大,侵权后果往往比较严重,而且还会出现极化和磁化的现象。所谓极化,是指在单次微传播过程或单个微媒介中,容易出现意见的高度统一。所谓磁化,是指在一定的临界条件下,大数量的微媒介关注同一议题,并出现相同的极化方向。在“极化”和“磁化”的网络环境下,某个隐私信息被公开后,会出现“一边倒”的集合性意见,随之引起巨大的舆论风暴。2012年12月,某商场店铺老板怀疑一名8岁的女学生偷衣服,于是将其购物时的监控视频截图发布在微博上,称女孩是小偷。短短一个多小时,该女生的个人信息在“人肉”之下全部曝光,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批评甚至辱骂,最后悲剧发生了,12月3日晚该女生跳河自杀身亡。所以说,如果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更多地发生在私密空间里,那么,网络环境下,传播渠道从传统媒体扩展到新媒体、门户网站、社交工具、数字地图等多种渠道,“隐私”的边界悄然向外推延。
网络隐私权被侵害的背后是法律、道德的不足与缺失。过去,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以及相关诉讼法中,虽然都有保护公民隐私的规定,但隐私权一直不是独立的人格权,法律规定泄露公民隐私必须同时达到侵害名誉的程度,才可以按侵犯名誉权请求司法救济,直到2010年7月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隐私权才被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从此,隐私的范围也逐步扩大,自然人的基本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私人空间等都属于隐私。该法第36条还规定:“权利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来制止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此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为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维权依据。但该法仍未解决网络环境中的大量隐私侵权问题。为了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提上立法议程并正在加紧制定中,个人信息的流转与使用、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侵权等一系列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是网络魅力所在,也是网络传播秩序规范和道德建设最大的难题。心理学家津巴多尔“模拟监狱”实验表明,当一个群体的所有成员穿着同样的制服的时候,个人就如处于匿名状态,容易进入“去责任化”的状态。“人肉搜索”之所以异化成为网络暴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参与的网民视自己为“无名的大多数”,庆幸“法不责众”,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在网络暴力中,网民或许最初是基于一种朴素的正义观和道德感来评判事件,但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为网民们披上了保护衣,在此陌生的世界中人们的道德自律大大降低,不自觉地进入到“模拟监狱”,忽视了现实社会的伦理与价值观,对当事人的关注大于事件本身,肆意侵犯个人隐私,不经考证地发表言论,不计后果地诽谤他人名誉,侵犯他人隐私。
自由是有边界的,不负责任的自由并不存在。恩格斯指出:“如果不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能力、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议论道德和法的问题。”因此,我们倡导以网络实名制规范用户行为。
网络实名制强调网络中个人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规范用户的行为,迫使其遵循法律法规、道德准则,避免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此外,一旦发生隐私侵权行为,责任主体能够及时明确,减少搜集证据的障碍。当然,网络实名制的推行也将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即可能打破“讲真话”的民意表达氛围。因此,如何在增强网民责任意识的同时,保证民意表达渠道,将成为网络实名制推行的关键。
随着社会生活和商业服务日渐网络化,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数据收集、分析、储存技术得到应用和普及,个人信息数据的使用和保护,或者说“个人隐私”保障,成为互联网时代日益突出的问题,人们对数字信息时代的恐惧也与日俱增。
为此,欧盟较早地开始重视通讯、计算机应用和网络时代的个人信息数据保护。1980年9月,经合组织制定了保护隐私与个人数据跨国界流动的准则。1995年10月,欧洲议会和欧盟颁布《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并极力倡导“被遗忘权”。顾名思义,“被遗忘权”就是公民个人有权主宰自己的个人数据信息,要求网站删除关于自己隐私的权利。“被遗忘权”这一概念源于法国法律所规定的“遗忘权(right to oblivion)”,该权利规定,一旦被判决的罪犯已经服刑完毕,他可以反对公开他所犯的罪行。其背后的法理便是一旦一个人已经改过自新,那他就应该免于被他过去的罪行玷污他的名声,即体现“遗忘”的精神,让人有“重新开始”的机会。
基于“遗忘”和“重新开始”这一法律理念,2012年1月25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公布了《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第2012/72、73号草案》(以下简称《2012年欧盟草案》),对1995年出台的《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进行修订。其中最具争议性的议案就是提出了数据主体应享有“被遗忘的权利”(right to be forgotten)。
“被遗忘的权利”的基本含义是,数据主体基于下列理由之一有权要求数据控制方删除与他们相关的个人数据,避免这些数据的进一步传播,并有权要求第三方删除这些数据的任何链接、副本或复制件。因此,“被遗忘权”可理解为:当个人数据不再基于合法目的被需要时,个人有权要求永久删除这些个人数据。正如欧盟专员Viviane Reding在阐述“被遗忘权”这一核心条款时所说:“如果一个人不再想让他的个人数据被数据控制方存储或处理,并且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再保存此个人数据,那么该数据就应该从他们的系统中删除。”
美国虽然比较包容互联网信息自由,但是也并非不重视互联网数据记忆所带来的问题。据统计,美国有75%的民众希望自己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或者拥有对数字个人信息的控制权。2014年9月,加利福尼亚州州长正式签署了一项网络“橡皮擦法”,该法律要求社交网络公司允许未成年人删除由本人发布的言论、照片等个人信息,但对由第三方转发的内容,社交网络公司就无义务替未成年人“擦除”。
无论“被遗忘权”,还是“橡皮擦法”,都旨在保护公民消除其呈现于网络空间个人数字痕迹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只是给人“后悔的机会”,更是对网络隐私的一种切实的保护。
互联网的光速发展,法律和制度无论如何也难以赶上技术的脚步,这无疑带来了大数据时代人类生存的隐患。为此,我们呼吁加强道德自律,回归同情心。
最近,美国莱温斯基在TED演讲中讲述自己22岁时所犯下的一个众所周知的女性过错,作为前美国白宫见习生,由于20世纪90年代在白宫工作时和当时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发生性行为造成绯闻,从而成为“拉链门”事件的女主角。20多年来她为此承受了毁灭性后果,青春也在网络诽谤和羞辱中煎熬。她无比痛心地说:“我就是那个在全球范围内,一夜之间失去所有个人尊严和名誉的‘零号病人’。”我们每个人都会犯这样那样或小或大的错误,人们在成长的过程中会后悔,会去纠正过去的错误,甚至是想忘却那些令人懊悔的事情。但是,人的记忆也许可以自动屏蔽,网络上的数字记忆却被永久记录。网络上重提陈年旧事,再一次招来铺天盖地的羞辱和谩骂,令当事人身心交瘁。
孟子说“人生而具有不忍人之心”。“不忍人之心”便是同情心,是对不幸之人的恻隐之心。同情心是向 “善”的一种内在动力,是引发善行为的基础的伦理动因。“网络暴力”对当事人带来的伤害历历在目:在“陈易卖身救母事件”中,陈母不堪舆论重负,最终选择终止治疗;“铜须门”的女主人迫于舆论,与自己的老公离婚;虐猫者因此被工作单位开除;“艳照门”的主角们都选择黯然隐退于公众视线之后……他们在被迫接受网友们的道德审判和网络私刑的同时,成为事件的受害者,“善因恶果”的道德悖论提醒我们不能一味地追求动机之“善”,而忽视过程和结果的“善”。因此,我们呼唤真正的“良善”和“同情”,力求兼顾动机和结果的“良善”,以求“善始善终”,杜绝网络暴力。
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历着由“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重大转变,个人主义与拜金主义抬头、社会矛盾激化,道德迷失感日益增强,人们亟需重构社会秩序。 正如克利福德·克里斯蒂安指出的:“传播伦理常常遵循这样的模式——最后退到以法律作为唯一可靠的指导。”伦理与法律相伴而行,才能真正在网络空间中建立起科学、规范、和谐的传播秩序。
[责任编辑 王 桃 责任校对 李晶晶]
2016-01-20
林爱珺(1968—),女,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传媒法与新闻伦理等方面的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环境下社会舆情分析与决策支持研究》(批准号:14ZDB166);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十八大以来新闻舆论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机制研究》(批准号:16AZD051)。
G206.3
A
1000-5072(2017)04-01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