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案件高发频发的特点、原因和对策

2017-11-10 14:09胡海涛
商情 2017年32期
关键词:特点对策

胡海涛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猛增长,由于部分交通参与者安全出行知识缺乏,法制观念淡薄,醉酒驾驶案件多发频发,某种意义上已成为“第一民生案件”。

【关键词】危险驾驶 高发频发 特点 原因 对策

经统计,今年我院1-4月共受理公诉案件104件,其中危险驾驶案件35件,占全部案件总数的33.6%。由于道路交通安全犯罪高发频发,现就我院危险驾驶案件的主要特点和发案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剖析案件成因,预防道路交通隐患。

一、案件特点

(一)70后、80后为该案的高发群体

在审查起诉的35人中,有28人为70后、80后人员,占全部发案人员的80%,因为70后、80后人员正值青壮年时期,多处于创业有成阶段,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具备购买汽车的能力,且70、80后在社会阶层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需要通过沟通交往建立一定的人际关系,因此,决定了这个年龄段的人容易出现酒后驾驶的情况。

(二)涉案人员绝大部分为男性

由于受酒文化的影响,酒驾行为绝大多数集中在男性。在审查起诉的35人中,有34人为男性,占全部案件总数的97%。男性,除了本身的自然属性外,其社会属性更是决定了其具有的社会关系拓展性,酒文化,很好的当担了这一角色。

(三)路查为发现该案的主要手段

在审查起诉的35人中,有32人是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路查过程中被交警当场查获的,占全部案件的91%,这与“醉驾人刑”后,我区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持续开展打击酒驾专项行动,加大对该种犯罪的查处力度是密不可分的。

(四)犯罪嫌疑人多存在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危险驾驶罪最高法定刑为拘役,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因此对醉酒驾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先行拘留。待拘留期限届满,则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若在拘留期内不能完成审查起诉和审判,则必须变更强制措施,因此该类案件基本强制措施上均变更为取保候审。

(五)法院判处刑罚拘役多,罚金多,缓刑少。

我院审查起诉的35件危险驾驶案件,其中法院判处拘役的有33件,缓刑2件,判处实刑为33件,35件危险驾驶案件均并处罚金。判处实刑的均存在其他加重的情节(如张某危险驾驶案存在着无证驾驶的情况;李某危险驾驶案存在着逃避检查的情况等)。

(六)摩托车作为涉案车种时有发生

在审查起诉的35起危险驾驶案件中,醉酒驾驶摩托车的有5起,虽占得比例不大,为14%,但也反映出摩托车作为涉案车种时有发生,嫌疑人驾驶摩托车酒后驾车的无所谓和侥幸心理体现的更加明显。

二、危险驾驶案件高发频发原因分析

(一)驾驶人有麻痹大意、心存侥幸心理

部分人员知道酒后驾驶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存在着侥幸心理。有的认为在夜间人少,酒后开车比较安全,有的认为距离短不会出事,有的认为饮酒已经过了一段时间不会出事,有的自持驾驶技术高超认为少喝点酒开车没事。有的人明知公安机关可能去查酒驾,但自信可以逃避查处。

(二)受传统酒文化影响至深。

我国是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家,自古以来,宴席上劝酒、派酒成风,而喝酒人碍于面子,又不能不喝,这就使得酒驾、醉驾成为可能。在这35起案件中,仅3起案件是一个人在家中喝酒后开车的,其余32起均是在饭店酒店的酒桌上喝酒后开车的。

(三)在醉驾入刑的宣传教育上还不全面、不深入。

虽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警示语在饭馆、酒店等地都有出现,但却未深入人心,未让驾驶员认识到醉驾的社会危害性和对酒后驾车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认识;且对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醉驾入刑缺乏基本认识,对具体处罚不了解,对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作为行政处罚和人罪标准的临界点不是很清楚,主观上认为喝红酒、啤酒、黄酒达不到醉酒驾驶的起点标准。

(四)对醉驾的处罚偏轻,对罪犯产生不了威慑力。

刑法对醉驾的规定是拘役并处罚金。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一般醉驾(无逃避检查、无证驾驶、被多次处罚等情形)均判处缓刑,因此让醉驾者认为反正喝酒开车又不用坐牢,所以对醉酒驾驶就抱着无所谓的态度。

三、对策和建议

如何才能有效遏制醉酒驾驶犯罪?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司法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应采取多种手段开展酒驾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一是细化宣传点,印制有关酒驾宣传资料及案例,通过法律宣传、送法下乡、政法系统联系点等形式发放到广大群众手中,加强对广大农村乡镇的普法宣傳力度,让“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深入人心。二是通过酒驾行政处罚公开听证、庭审下乡、公开审判、案例展示等形式,进行警示教育。三是在交管部门开设免费培训课,对驾驶人员进行培训,实行积分制,作为车辆年检的条件,加强醉驾人刑,酒后驾驶危害性的宣传力度。

(二)《刑法》应修改加重对醉驾者惩罚的规定。醉驾犯罪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侵害的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其社会危险性比较严重。笔者建议对危险驾驶犯罪的处罚规定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并处罚金。这样对处理危险驾驶犯罪能够带来多方面的好处。一是能较好发挥《刑法》对危险驾驶犯罪的震慑作用。二是有利于危险驾驶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三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对不适用非监禁刑的被告人予以决定逮捕时,有法律依据。

(三)公安机关对酒驾的查处要坚持常态化、制度化,扩展查处时间和范围,不定期查处、分散查处、巡逻查处。检察机关要对公安机关酒驾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切实把对酒驾的执法检查情况真正落到实处。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应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做到从重从快打击犯罪。

(四)追加劝酒者和制止不力者的民事赔偿责任。生活中有不少醉驾者因过量饮酒而发生事故,与劝酒者和明知醉酒者驾驶存在潜在危险不予制止有关。因此,当醉驾者造成自身伤害或造成他人损害时,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要求劝酒者或明知醉酒者驾车而不加制止者或制止不力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旦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酒桌不劝驾车者饮酒,遇见醉酒者驾车都能抱着负责的态度积极有效地予以制止,那么对遏制危险驾驶犯罪将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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