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通报,该院在审查一起利用“伪基站”实施诈骗的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沈某为逃避打击,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拔出“伪基站”上U盘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查清该“伪基站”发送的诈骗信息条数的情况。经审查,汉阳区检察院依据最新司法解释将犯罪嫌疑人沈某批准逮捕。
“尊敬的用户你的银行卡尚未认证,将在24小时内停用,请您及时登录链接网站认证。”2017年9月2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汉阳江城大道墨水湖北路路口设卡盘查时,发现驾驶小轿车运载伪基站发送以上诈骗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沈某并将其抓获,现场查获用于作案的伪基站设备和手机三部。沈某供述,其先后受安徽、廣东“老板”指使,通过自己购买的伪基站设备发送“老板”提供的诈骗信息,并参与诈骗分成,共得赃款1万元。但在技术人员调取伪基站设备时发现,该伪基站设备属于第三代“伪基站”设备,一旦拔出U盘,设备数据将自动清空并无法恢复。犯罪嫌疑人沈某为逃避打击,在被抓获时就拔出了“伪基站”上的U盘。
按照2017年7月1日前的法律规定,认定上述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搜集证实诈骗信息的条数、在一定时间内造成用户通信中断等相关证据,则该案证据不足,但根据今年7月开始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等违法犯罪信息,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也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还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2017年9月25日,汉阳区检察院依据该司法解释,以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沈某。
办理该案的检察干警章静介绍,《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自2017年7月1日,该解释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应当认定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情节严重情形,该规定的出台解决了“伪基站”更新换代后关机或拔出U盘等操作造成伪基站数据清空,无法认定短信发送条数,造成伪基站犯罪无法打击的情况,增强了对使用“伪基站”犯罪的打击力度。(文/胡雪 鲁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