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香港中央再提“全面管治权”

2017-11-01 23:10
证券市场周刊 2017年38期
关键词: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特区

“要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牢牢掌握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中央对香港、澳门全面管治权,深化内地和港澳地区交流合作,保持香港、澳门繁荣稳定。”中共十九大报告中的这句话,引起了不小的反响。事实上,“全面管治权”并非十九大报告首创,2014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香港“一国两制”实施状况白皮书中就指出,中央对香港拥有“全面管治权”。“全面管治权”是什么意思?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里,国家主权优于各行政区划存在,地方行政区并不具备主权特征。2014年《白皮书》指出:“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香港大学副教授阎小骏总结称:一、创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释法、修法的权力;二、组建特区政权机关、监督行政长官及特区政府的立法和施政以及向特区政府做出新的授权的权力;三、直接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与香港防务的权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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