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宁志中 王露
坚持“四限”,科学开展生态旅游
文 宁志中 王露
自然保护区是我国现行保护地体系的一个重要类别,从1956年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起,截至2016年,我国已建立了2740处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自然保护区,其中国家级428处,地方级2312处,总面积达到147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陆地面积的14.84%。自然保护区制度为我国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储备物种、改善环境和保持生态平衡做出了巨大贡献。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21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2007年首次提出“生态文明”概念,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作为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最直接、最具体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既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前沿阵地和基本空间单元,更是弘扬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明、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载体和示范基地。
生态旅游以其资源消耗低、环境友好和“强调旅游者与自然景观的协调一致和有机的生态联系”的特点,被众多自然保护区用作最主要的开发方式。据统计,我国已有75%的自然保护区开展了生态旅游,23%的自然保护区正规划开展生态旅游。自然保护区通过开展生态观光、生态休闲、生态运动、生态民俗体验、科普教育等生态旅游活动,一方面增加保护区的收入,反哺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运营和维护,另一方面为周边社区居民提供就业机会,使他们真正成为自然保护事业的拥护者、支持者和参与者。同时,游客通过生态旅游活动,增长了自然科学知识,提高了环境保护意识。
经过多年发展,部分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已具有一定的规模,成为全国甚至世界知名的生态旅游目的地,但部分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开发仍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
一是旅游产品开发主题不突出。一些自然保护区受保护经费、市场需求影响,急功近利,其旅游产品开发出现偏离生态旅游主题的倾向,开发了大量的度假、娱乐、商业等旅游产品。有些自然保护区严守了生态保护和生态旅游的开发原则,但产品类型比较单一,以简单的生态观赏为主,缺乏多样化、深层次、体验式、有特色的寓教于乐旅游产品,文化内涵缺乏,科学普及、环境教育的功能不明显。
二是旅游开发空间布局不科学。自然保护区规划依据生态敏感性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但有些自然保护区的旅游开发规划未严格服从保护规划,旅游开发空间、项目布局等与生态保护空间冲突或开发内容与分区要求不符。一些自然保护区在进行旅游开发活动时,占用生态空间或改变生态空间用地性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原有居住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随意扩建和改建,造成生态空间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降低,甚至造成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破坏。
三是旅游设施建设方式不生态。部分自然保护区未能按照相关法规和保护规划要求,建立旅游项目环境准入制度,过度营造人工设施,与生态景观格格不入;旅游设施建设规模过大,超出生态容量;商业服务设施过多,产生大量废水、废弃物和噪声;基础设施设计不合理,导致保护区原生植被被分割,使生物种群碎裂化;建筑材料、建筑风格与原生环境不协调等等,违背了生态旅游的初衷。
四是生态保护监督机制不完善。一些自然保护区对旅游项目未批先建、开发强度超出生态承载能力,以及黄金周等旅游旺季游客量超载、游客不文明行为等等,缺乏严格监管。许多自然保护区未建立完善的旅游生态监测系统,或监督手段落后,不能有效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公众等资源进行生态环境监督和治理,致使保护区内生态环境被过度干扰,甚至局部生境逆化。
适度利用自然保护区资源,发挥其生态服务价值,科学合理开展生态旅游活动,是实现自然保护区保护与利用相协调的有效途径。因此,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应坚持“四限”原则,即限制空间范围、限制利用功能、限制开发强度和限制游客规模等,约束管控旅游行为,以降低旅游开发活动对保护区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从而实现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共赢。
首先,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生态旅游开发需严格遵循《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要求。在适宜性评价的指导下,结合各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将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其次,实施“多规合一”,将生态旅游规划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自然保护区的开发与保护进行统一协调。在确定生态旅游开发空间范围时,必须严守生态红线,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实验区内进一步确定旅游开发空间的边界,科学设定旅游开发空间利用的“天花板”,严格控制生态旅游开发范围。
第三,优化生态旅游开发的空间布局。通过对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等方面进行调查,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背景、生物成分、气候资源、社会经济等在内的基础数据库,建立小尺度的开发用地适宜性评价体系,用于指导旅游开发,使旅游开发尽量避开重点及珍稀生物活动区域,以确保生态旅游建设过程对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等的影响最小。
首先,以环境可进入性约束生态旅游开发内容。根据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选取单位面积(单位产值)的水耗、能耗、污染物排放量、环境风险等一项或多项指标,制定生态旅游开发区域的行业环境准入否定性指标及其限值,并以此来论证开发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环境合理性,从而建立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和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明确提出禁止准入的新(扩)建项目名录,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排放,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其次,以产品功能约束生态旅游开发内容。生态旅游产品在具有休闲游憩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应突出生态保护和环境教育的功能。因此,需加快环境教育类产品开发,优化完善环境教育类旅游产品谱系,推进生态旅游产品的环境教育功能植入,开发环境教育、研学、科普类生态旅游新产品。
第三,以绿色理念约束生态旅游开发内容。建立生态旅游发展目标体系和要素考核体系,推进生态旅游产品绿色转型;建设完善绿色旅游产品标准与标识认证体系,推广环境标志旅游产品。
首先,划定土地利用“上线”,约束开发强度。秉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基于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利用空间的不同使用功能,划定“上线”,限制土地利用的规模、强度,科学确定各开发区域的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指标,合理布置旅游交通、旅游餐饮住宿等设施,在不对生态系统和土地资源造成破坏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其次,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用地管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监督系统,设置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模式,设置专门的机构统一负责自然保护区生态与环境保护的综合管理。建立自然保护区环境监测网络,测定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开发阈值,将生态旅游开发强度控制在阈值范围内。
第三,刚性弹性结合,保持可持续发展。以开发强度奖励办法、生态补偿办法为依据,对确定的开发强度指标,给予一定的变化幅度,使自然保护区规划设计和管理预留一定的弹性空间,保障自然保护区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首先,确定环境容量,管控游客总量。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生态环境评价和生态环境容量预测,理论确定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容量,同时按照最不利条件分析并预留一定的安全余量,并以此为依据控制游客接待量。
其次,加强监管,调整人为活动强度。依据生态环境容量,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督监测体系,对不同区域的生态状况、游客量、游客行为进行监测,并进行相关调整,以约束人为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干扰,防止超容量接待造成的环境破坏。
第三,完善“黑名单”监督机制,约束旅游行为。对自然保护区旅游者进行生态伦理教育,培育游客的生态责任,引导旅游者进行生态旅游;完善旅游“黑名单”监督机制,制定可实施的惩戒措施,有效控制游客不文明的旅游行为,如随意携带外来物种进入等,降低其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此外,应加强对旅游企业和当地居民进行管理,引导管理者和居民进行生态建设与开发。
自然保护区对我国的生态与环境安全意义重大,必须以保护为主。但我们应该正确的认识自然保护区保护与开发的关系,知晓没有开发就没有长久的保护。因此,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生态旅游开发时,应遵循“两山理论”,坚持“四限”原则,科学开展生态旅游,实现自然保护区旅游开发和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达到开发与保护共赢的目标,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典型示范。
浙江临安:构筑“两山”美丽幸福之城。图为临安区太湖源镇指南村。CNSphoto供图
(宁志中系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旅游研究与规划设计中心总规划师、高级工程师;王露系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