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亚涛+李喆
【摘 要】 保障农民工权益是推行户籍制度改革、搞好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劳动合同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有效工具,虽然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劳动合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还面对诸多现实问题。本文以保定市为调研区域,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强调发挥劳动合同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作用。
【关键词】 农民工权益劳动合同签订法律维权
随着經济社会的发展,劳动力流动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流向城市。2016年末,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82亿,其中外出农民工1.69亿。本文对农民工的定义是在城市工作取得工资性收入的农村户籍人口。保定作为京畿重地,在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吸引了大量农民工参与到城镇建设中来。此次调查共发放了300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279份,有效率达到93%,主要行业集中在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和加工制造业,调查的企业类型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建筑工地。调研结果表明,一方面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损害农民工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劳动合同涉及到农民工的多项权益,是农民工维权的第一道防线,也是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根据2017年4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6年我国与雇主或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重为35.1%,比上年下降1.1个百分点。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主要有两种:书面合同和口头约定。按期限劳动合同又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调查数据如表1显示,保定市内国有用人单位管理比较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基本达到100%。私营用人单位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占调研对象总数的12.79%,口头约定较书面合同多;从建筑工地中得到的签订书面合同的比例只有不到10%,其它两种合同形式都没有的高达76.11%。二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为固定期限类型。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的证明依据,更是监督单位给予劳动者权利的保障。无法签订或获取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稳定,给劳动纠纷的解决带来很多阻碍。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基本内容未全覆盖。劳动合同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证明文件,监管部门的主要检查对象是劳动合同,以其中的农民工工伤保险为重点,而大部分用人单位不会给农民工上五险,其中合同中含有最重要的工伤保险的也仅占一半。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春节前政府门前农民工聚集讨薪经常成为新闻话题,各类拖欠工资、拒发工资的实践数不胜数。近年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地方落实有一定成效,但此现象依然存在而不容忽视,调查中,发现没有过拖欠工资经历的农民工仅占3.50%。这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获得劳动报酬权。在劳动合同上未明确规定劳动报酬的发放时间和数额,导致农民工在维护自己的获酬权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
(四)农民工维权困难、渠道单一
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在抽样调查的农民工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19.6%。农民工缺乏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淡薄,维权意识不足,普遍对劳动相关法律、政策的了解不深。遇到劳动纠纷时,农民工在可选途径中选择最多是求助用人单位人事部门(70%),其次分别是求助工会(58%)和忍气吞声(49%),选择投诉申请仲裁的不到五分之一(16%)。
二、影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
(一)政府监管不到位
由于全国农民工信息管理平台尚未大范围推广,政府对农民工的情况了解,一般仅限于登记在册的农民工,而生产生活中存在许多未登记在册的农民工。他们与雇主或用人单位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却游离于合法契约之外,无法得到政府的重视和享受正规的待遇。政府无法统计到农民工用工数据,容易存在监管漏洞。即使劳动合同法有规定,政府也不会对照其对用人单位逐条检查,往往监察重要的部分,导致其他不合法的条款丛生不拔。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制度本身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适用范围过窄,没有将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纳入到规范范围,而实际生活中,大量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和包工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赔偿范围较窄;另外,部分条款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差,这些都不利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对于劳动关系的界定,国内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规定不够具体化,有些学者则支持劳动关系建立服从用人单位“控制说”和劳动者“从属说”。在新型劳动关系下,劳动法律不健全,有没有健全的配套法律作支撑,导致农民工权益的保障缺乏完整而具体的准绳。
(三)用人单位占据资本市场优势
区域市场发展不平衡往往导致这边用工荒,那边无岗位的现象。保定在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承接了京津转移产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供给岗位,这种情况下形成了买方市场。农民工缺少了自主选择的优势,加上工作流动性强,有的为了顺利的转换单位而不愿签订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中存在妥协的因素,这为用人单位不合法履行协议提供了温床。用人单位占据资本优势大力发展赚取利益,而农民工为满足生活需要而拼命找工作以求获得报酬。而且,调查中还发现,大部分农民工无法维权的原因是因为维权成本太高划不来。这种“小船要往大海里钻”体现着两者的资本优势差异,更导致农民工不利地位的突显。
(四)农民工自身力量薄弱endprint
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知识了解的缺乏和对劳动合同的不重视,导致农民工无法在关键时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维权道路上比较艰难。一些农民工寻找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解决劳动纠纷,势必会受到本用人单位的干扰。用人单位专门会设立法律顾问,方便解决法律纠纷,而农民工缺少途径,加上维权意识不够,很多情况下会选择忍气吞声。此外,农民工利益保护专门组织的缺失也阻碍了农民工维权的直接渠道。
三、促进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在分享型经济背景下,立法机关应及时创新,完善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适应新型劳动关系的相关配套法。将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纳入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关系的界定和劳动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条款作具体化修订;加大对用人单位不按时按质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扩大法律对于劳动关系的适用范围;针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出现的农民工“五险一金”无法保障等诸多问题,对《社会保险法》进行细化修订,调整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管理机制等。在明确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责任划分,对出现的合同纠纷以及其他方面的劳动纠纷进行合理解决,做到有法可依。
(二)强化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管力度
在市场的运行过机制中,用人單位较劳动者处于强势地位,政府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杜绝和减少不签或是签订内容不完整的劳动合同问题。
首先,要完善监察执法程序,健全举报投诉工作机制,强化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约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再次,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建设,加大劳动合同签订不稳定因素排查力度,全面扩大劳动保障监察覆盖面,重点监察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最后,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完善群体性事件处理预案,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以此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农民工社会保险统筹机制建设
目前,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缴纳等社会权益基本由地方控制,大部分统筹到省级,随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和政府政策制定执行情况有所不同。农民工工作流动性强,使得社会保险的办理有地区差异和转接障碍。2017年6月,住建部表示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线,实时记录考勤工时、技能培训、从业历程、工资支付,银行代发工资等。能够摸清行业用工情况,加强统筹建设,掌握真实凭据。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统筹至全国范围避免地方政府因增加税收利益,纵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通过签订合同缴纳社保而降低用工成本。
(四)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
维权的成本过高,导致大部分农民工不能及时地依法维权。工会等第三方作为农民工权益保障组织,应该以其民间性、自发性、公益性及时为农民工找到解决办法,提供法律援助和经济帮助。因农民工数量众多,个人劳动合同无法有效签订的情况下,应当由工会牵头,组织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工作特点,工会应当转变工作方式,实行流动会员制度,引导农民工加入会籍,以便随时掌握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信息。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农民工联合工会一同规范劳动关系,从而壮大农民工的力量来保障自身利益。为保护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还应增加农民工代表在工会中的比例。
(五)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
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的解决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经过两审终审,耗时长、成本高,不利于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社会性强,为方便诉讼,建议取消仲裁前置程序,在基层人民法院专门设立审判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庭,方便当事人就近直接申请救济。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作为劳动合同的主体,应当了解合法有效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双方都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用人单位及政府应设置专业部门,或成立基金专门对农民工群体进行职业培训,给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学习和职业待遇,提高农民工应对职业变化的能力,促进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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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杜亚涛,女,1978年9月出生,河北金融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李 喆,女,1997年8月出生,河北金融学院会计系财务管理本科一班在校生。
项目基金:本文为2017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实证研究——以保定市为例》)的研究成果,课题编号:JRS-2017-6003。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