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在我国金融市场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2017-10-30 12:11张弛
大经贸 2017年9期
关键词:股权众筹金融市场可行性

张弛

【摘 要】 互联网金融时代,股权众筹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有力的推动着创新创业的发展。特别是针对普惠金融的发展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我国股权众筹的实施由于受到缺乏合法性、股东人数限制、小股东难以受到保护以及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困扰难以为继。本文借助对于国外股权众筹平台的分析,对我国股权众筹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与障碍进行探讨,提出优化发展环境的政策性建议,以期促进问题解决。

【关键词】 股权众筹 金融市场 可行性

引 言

股权众筹指的是小额项目发起人借助于网络平台进行宣传并介绍自己的项目,合格投资者通过网络平台对自己有兴趣的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的新型投资模式。这种模式创立之后作为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初期融资的一种新方式,以其高效的的过程、公开透明的运作方式以及丰厚的回报为优点在发达国家迅速发展。国内由于缺乏政策落实,股权众筹还处于摸索阶段。我国股权众筹的实施由于受到缺乏合法性、股东人数限制、小股东难以受到保护以及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困扰难以为继。本文借助对于国外股权众筹平台的分析,对我国股权众筹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与障碍进行探讨,提出优化发展环境的政策性建议,以期促进问题解决。

一、股权众筹在中国发展的意义

股权众筹在中国发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打破渠道限制;降低时间成本;弥补专业缺陷;提高投资效率。

(一)打破渠道限制

相较于传统融资方式,主要通过投顾或亲友分享与推荐间接与投资人接触,且只有极少创业者直接与投资人对接,股权众筹突破了渠道的限制。其能够借助移动互联网平台网络大量投资人,以产生爆炸式的推广效果,并且能够突破参与群体的界限,挖掘广大高净值人群的股权投资潜力,拓宽企业的融资方式。

(二)降低时间成本

传统融资方式时间成本高昂,主要在于与投资人的一对一沟通与交流。而股权众筹则可以有效的缩短时间,降低成本:通过互联网平台展示优质项目以加速项目的筛选;项目经过平台的监控与淘汰可以有效减少无用信息的干扰;互联网平台根据投资人兴趣推荐投资项目可提高匹配成功率以降低对接时间。

(三)弥补专业缺陷

隐形成本较高是传统融资方式的又一缺陷:对于项目方而言,由于经验缺乏不能突出展示项目关键点:投资人数量有限,匹配需要运气且容易被骗;专业知识的漏洞导致对交易不能科学把控,易受损失。而对于投资方而言,则由于信息不对称易被欺骗。而股权众筹由于平台的介入与风险把控避免了这些缺点。

(四)提高投资效率

股权众筹平台能够帮助投资人和项目方进行信息交换,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众筹平台可容纳大小不同规模的项目而拓宽了小微企业和创业企业的融资渠道;平台通过协助投资人对投资流程进行风险把控而减少资金滥用事件的概率。

二、发达国家股权众筹的发展实践

同样,作为一种新兴事物,股权众筹在发达国家首先面临的问题便是法律的许可。在美国,2012年JOBS法案的签署扫清了法律的障碍,JOBS法案允许成长型企业每年通过网络平台募集不超过100万美金的资金,同时对参与其中的投资人、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融资企业均提出相关要求。此后,JOBS法案又几经调整,于是股权众筹变得师出有名。在此之前,三家股权众筹网站易悄然试水,分别是Crowdcube、AngeList以及WeFunder。

Crowdcube是全球首家股权众筹平台,投资门槛只有10英镑左右。面对庞大的投资群体,Crowdcube制定了一整套标准化的操作流程;融资方提出申请,制定计划书,包括拟转让的股权比例、目标融资金额、股权类型、筹资期限等。经过审核后,Crowdcube安排项目上线,以供投资者进行选购。一旦融资成功,Crowdcube将向融资方收取500英镑的咨询管理费,以及融资总额的百分之五作为手续费。截止2014年7月,Crowdcube已成功为131个项目融资,融资总额超过3000万英镑,投资者达到八万余人。

这样看似简单的流程设计,大大优化了原有的风险投资运作模式。传统的风险投资公司运作,一方面需要安排销售人员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另一方面需要招募专业的投资团队,四处寻找项目,层层筛选后作出投资决策。同时还需要不断与投资者沟通资金投向、失败原因、未来计划等。现在通过股权众筹的方式,募集资金、投资决策的缓解都被省略了,只需做好信息披露,帮投资者完成整个投资即可。股权众筹在西方发达国家便迅速发展开来。

三、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

众筹模式在国外已被正式界定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在国内也如同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2013年,一家创业公司通过淘宝售卖其原始股票,吸引了一千多人参与,转让原始股共计一百六十余笔。但这个开放式的股权众筹产品很快被下架。依据我国的《公司法》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三个月后,证监会对该公司的行为通报批评,但未给予相应惩处。至此,国内首次互联网转让股权的案例以触碰监管警戒线而失败。同时,国内就关于股权众筹的发展展开讨论,众多问题浮出水面从而引出更多思考。

其实早在2011年,国内第一批股权众筹网站就已成立,包括大家投与天使汇。其对于项目的定位基本局限于科技创新项目,但对目标投资者的锁定差别较大。大家投允许草根投资人参与其中,进入门槛较低,而天使汇则锁定在专业圈层,普通人较难参与。另外,其收费标准也有差别,天使汇对项目方及投资人均收取百分之五的服务费,而大家投只针对项目方收取百分之五的服务费。他们多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投资人股权代持等形式规避政策风险。滴滴打车、黄太吉煎饼等创业公司便孵化自股权众筹。而“浙里投”则源于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在小微金融領域的探索,是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中首家推出的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有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时国内四家主流的股权众筹机构共募集资金超过十亿人民币。endprint

此类股权众筹平台的出现,为国内广大的初创企业创造了一种与众不同的融资渠道。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融资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介入又实现了投融资信息的公开透明,提高了项目方与投资人的对接效率。这类平台的服务功能和社交属性帮助了投融资双方提升投融资能力。

四、我国股权众筹发展存在的问题

本文认为,我国股权众筹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合法性问题;法规的限制性问题;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公司治理机制的问题;并购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一)合法性问题

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对于“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鼓励,相对于初创企业对于股权众筹巨大的融资需求,金融市场也出现对于股权众筹逐渐扩大的投资需求。

近年来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伴随着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我国城镇居民对于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需求也在日益增长。国家公布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3.3万元。而居民可用于投资的数额与市面上较为普遍的金融投资产品的门槛还是有一定差距的。以一般银行理财产品为例,起投金额为五万元。随着人们理财意识的增加及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定期存款、存单等低收益的传统理财方式已不能满足居民的理财需求。相应的,投资工具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从余额宝等几乎零门槛高收益的理财产品的受欢迎程度来看,我国民众对于新的投资方式有更高的要求与期待。

而股权众筹在我国的推行遇到的最大障碍便是合法性问题,我国《证券法》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公开发行证券。这里的“公开发行”既包括不向特定对象发行,也包括向特定发行累计超过200人。那么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展示乃至交易等运作就会被认定为变相公开募集的违法行为,导致股权众筹很难操作。另外我国的《证券法》与《公司法》对私募与非法集资尚未作出明确区别,使得股权众筹的合法性暂时无法界定。

(二)法规的限制性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两人以上两百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但在一定的范围内,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其中有利于非系统性风险的分散,降低信息送达的成本。而对于股东人数的限定则影响了股权众筹的操作,违背了其吸引散户投资人的初衷。

(三)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根据股权众筹流程,资金募集期限内,募集到的资金会被冻结,待募集成功后划转至项目发起者的账户。通常项目发起者会是大股东,在资金运作、项目运营上与小股东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如若大股东违反契约精神,发生挪用资金等行为时,小股东的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四)公司治理机制的问题

参与股权众筹的大多为初创企业,该类企业往往在公司治理机制上存在缺陷,导致信息披露的过程存在问题。而股权众筹为保护投资方利益对项目方信息披露有明确规定。再者,由于诚信机制的缺失,掌握更多不利信息的大股东倾向于操纵公司,使得中小股东利益受损。

(五)并购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初创企业的发展壮大不仅需要政策帮扶与资金注入。一定阶段后进行并购也会更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而国内并购机制的不完善导致退出机制的不健全使得该类企业即使通过股权众筹融资成功,却无法成功退出。

五、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建议:明确股权众筹的合法性;调整私募股东人数限制;健全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健全公司治理机制;鼓励企业并购的退出机制。

(一)明确股权众筹的合法性

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首先要解决的便是合法性问题。当前我国居民的投资需求与供给之间存在缺口,需求难以满足。部分不规范的借贷投资方式借此机会应声而起,难以形成良性发展。形成对比的是,许多创业项目面临筹资难的问题,好项目缺乏资金支持而濒于破产。面对这种情况,市场需要从法律上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使筹资者与投资者能够实现对接。

由草根参与的股权众筹是对资金匮乏的创业者的支持,因此建议国家监管机构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股权众筹与公开发行的界限,确定股权众筹在我国金融市场的合法地位。

(二)调整私募股东人数限制

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人数的限制已对股权众筹的发展构成阻碍。传统方式下,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成本较高,并且随着股东人数的增多而增大。但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借助互联网这一平台,信息披露的成本大幅降低。因此,传统的股东人数的限制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形成的成本减少优势已逐渐消失。站在这个角度来讲,企业可以接受的股东数正在趋于无穷大。由此可见,放宽众筹业务在股东人数方面的限制是大势所趋。

(三)健全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保护机制的建立需要逐步完成。首先要建立适当的投资者管理制度,筛选出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的投资者并进行风险提醒;其次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杜绝虚假信息,让企业能够自我规范。最后应推进股东诉讼制度的建立,使受损股东能够获得补偿。

(四)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针对我国企业在公司治理中的内部权力架构、委托代理关系尚未健全,建议建立自律性组织来健全相关机制,入诚信档案的建立等。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惩处机制,对于违规操作者进行惩处。

(五)鼓励企业并购的退出机制

通过适当的企业并购使得初创企业不仅能够获得融资渠道,并且可以成功推出市场获得补偿,避免股东权益受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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