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昱杰
摘 要 随着全球环境的不断恶化,干旱、洪涝、荒漠化等环境问题各地凸显,环境难民由此产生并且数量不断增长。环境难民已不是一个区域性问题而是国际社会都应关注的问题,本文初步分析了环境难民保护的国际法依据和责任归属问题,以期引起更多关注和研究。
关键词 环境难民 国际法 责任归属
中图分类号:F403 文献标识码:A
1环境难民的含义
环境问题日渐严峻引起环境难民的产生并成为全球性问题,因此环境难民逐渐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但是,对于环境难民的概念,学术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明确的观点。“环境难民”这个词语最早在20世纪70 年代出现在布朗教授(世界观察研究所)的学术论述中,而后分别在 1980年联合国会议和 1984 年伦敦国际环境和发展学院简报上被提到。随后,Essam EI-hinnawi将“环境难民”概括为:当环境恶化到一定程度,使得人们因为生活甚至生存受到巨大威胁,而被迫离开其原有居住地,甚至永远无法再回来。此定义后来被联合国环保署文献库收录。1995 年,麦尔对环境难民产生的原因进行了阐述——土地资源遭到破坏;资源过度消耗;城市生活生产垃圾污染严重,生活环境恶化;全球性重大环境问题(全球温室效应);自然灾害(台风、海啸、地震);还有人为因素等。
2国际法中关于保护环境难民的内容
虽然当前还没有专门的国际法来约束环境难民保护工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环境难民保护无法可依,在其他国际法和公约中,我们可以找到保护环境难民的法律依据,包括《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等。
首先,《联合国宪章》阐述了“诸如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直至全人类福利等系列性、历史性国际难题的解决,都需要高度的国际合作,包容人类在种族、性别以及宗教方面的差异,使人们对全人类人权和自由的尊重更进一步。”《联合国宪章》对缔约国加以创设保护人权的义务,具体体现在其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的规定内容中。即“联合国有义务努力促进人权及自由得到全人类的尊重,在人权和自由面前,人们不应因种族、语言、性别或者宗教的不同而受到区别对待”。环境难民问题涉及到了生命权,因此实际上就是人权问题。《联合国宪章》中提出非缔约国也要履行尊重人权的义务,因此保护环境难民的义务主体范围应当包括非缔约国在内的整个国际社会。
其次,国际人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也是环境难民保护的国际法依据。《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国际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给出了最低标准的约束;《世界人权宣言》列出了普通的基本人权的内容,即人在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具体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是各国进行人权保护重要法律依据。上述文件中不仅是人权保护的最基本依据,并指出了人有权向其他国家寻求保护。环境难民属于难民中的一种,那么他应当享有国际人权宪章中规定的人权。
再次,国际环境法中的相关规定也可作为保护环境难民的依据。国际环境法旨在协调国际社会在保护自然环境过程中的关系。很多环境问题是跨国界的,如《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规定了“跨界损害是指损害发生在污染物起源国以外,由另一国领土以及其所辖其他地区遭受,不论当事国之间是否接壤”。大气层在 1980年提出的《世界自然保护战略》中被界定为“全球公域”,国际社会宣布气候变化为“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以此作为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法律依据之一。因此,环境难民问题属于全球性环境污染問题的结果。
最后,在全球范围内,国际公约提供了对于环境难民的保护的条约支持或者理论支持,同时在一些区域性的公约或宣言中也能见到对环境难民进行保护的痕迹。如《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的公约》、《卡塔赫纳宣言》、《圣约瑟宣言》等,这些区域性的条约或宣言为国际立法上关于难民的界定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3环境难民保护的责任归属
全球环境的不断恶化导致环境难民的数量日渐庞大,保护环境难民的工作量越来越大,这使得谁该为环境难民的保护买单这个问题无法回避。首先,对于环境难民的责任归属问题,国际法规定是这样的:难民产生国,难民最先抵达国,难民最终安置国。难民产生国即环境剧变导致居民逃离避难的国家;难民最先抵达国,是指难民离开本国后首次抵达的国家,该国不得拒绝其入境,并需提供临时救援,解决基本的生存问题,但是该国最终可以不将这些难民永久安置在本国生活;难民最终安置国,是最终接纳难民的国家,或者难民最希望定居的国家。关于国内流离失所的指导规定里明确了:对本国内流离失所者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应该由该国家政府自己承担。一旦发生突发性环境灾难,该国政府有责任首先对受影响的居民进行安置和援助。相关国际组织并没有法定义务去保护难民,只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这些组织有权力对援助流离失所者,为其提供自己力所能及的服务和帮助。由此可知,处在自己居住国国内的环境难民身份得到了国际法的认可,而跨境环境难民则不然。
其次,环境保护问题的责任归属。因为环境问题的全球性特点,其责任应该由全体人类共同承担。但就环境难民的具体层面而言,他们往往在局部地区呈现集中趋势,迁移能力有限。有的认为应该提出主要责任方的概念,分析某一地区大量环境难民的产生原因从而找到主要责任方。但是由于环境问题愈演愈烈,且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并不能在环境问题的产生上并不能割裂,因此国际上就环境保护和环境难民问题上达成了“共同但是有区别的承担责任”的共识,这个共识也成为了当前环境保护责任的主要依据。
参考文献
[1] 孟璐.论环境难民的国际法保护[D].哈尔冰工业大学,2014.
[2] 孙华玲.“气候难民”的法学思考[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0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