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彩霞 龚启鹏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电焊工张勇明知存在不安全因素,却疏忽大意作业,结果摔伤致残,经法院判决获赔156万元。
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包南昌市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工程后,将“防盗门窗、铝合金格栅等安装工程”发包给南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又交由个体户李大宝承包。2016年初,张勇经老乡介绍,到工地做电焊工。站脚的钢管因故拆除,一天早上,张勇与十多位电焊工站在临时搭的跳板上作业,结果跳板断裂张勇从三米高处跌落。后送医院抢救,诊断为胸椎骨折、脊髓损伤、脊髓完全性瘫痪。司法鉴定张勇为一级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张勇认为李大宝垫付了前期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后,不赔后续费用及赔偿款,把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和李大宝告上法院,索赔26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勇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张勇到李大宝承包的工地受雇从事电焊工作,与李大宝形成了劳务关系,李大宝作为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南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审查李大宝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分包安装工程给李大宝,且没有对相关的建筑工程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对在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雇员,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劳务者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张勇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安全常识,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在临时搭的跳板上作业,造成自己摔伤,法院酌定其自己承担20%的责任。判决李大宝赔偿张勇各项损失费共计156万元,南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承包工程后,违法转包给雇主,故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