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女性性犯罪及其心理矫治

2017-10-26 10:15李婵娟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1期
关键词:未成年性犯罪女性

摘 要 近些年,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有增无减的趋势。这其中,未成年女性犯罪日益凸显,而未成年女犯中性犯罪比例相对较大且逐年增长。因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所以理应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因此,以笔者在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女子监区对未成年女犯中性罪犯相关问题作出的实地调研、访谈为基础,文章通过对未成年女性性犯罪现象的分析,从四个方面研究了未成年女性这一特殊群体在性犯罪特征、原因上存在的规律,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对未成年女性性犯罪服刑者相应的心理矫治措施,这对于预防未成年女性性犯罪,促进未成年女性身心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未成年 女性 性犯罪 心理矫治

作者简介:李婵娟,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法律事务专业科。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22

一、以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女子监区为视角,分析未成年女性性犯罪现象

近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性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呈上升趋势,其中未成年女性性犯罪也占了较大的比例,此类犯罪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因此,笔者研究未成年女性性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其心理矫治,对于促进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笔者根据在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女子监区进行实地调研得到的原始资料分析得出,未成年女性性犯罪呈现如下几个现象:

(一) 未成年女性性犯罪比例较高

调查期间,根据数据统计,女子监区在押未成年女性服刑人员总共72人,其中39人属于性犯罪,另有33人属于其他几种罪名,性犯罪占未成年女性犯罪的比例高达54.2%。今年新入监的12名未成年女性服刑人员中,就有6人属于性犯罪。由此可见,未成年女性犯罪中,性犯罪的比例相对较高,并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勢。

(二) 未成年女性性犯罪罪名集中

国内学者对于女性性犯罪具体包括那几种类型,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女性性犯罪即女性涉性犯罪,是指女性运用其性别实施各种侵害他人性权利、有伤风化或其他严重的社会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女性涉性犯罪现状,从犯罪学和刑事法学的角度研究,我国女性性犯罪的主要种类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强奸罪(女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但可以成为间接正犯或者共犯即协助男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

组织他人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

强迫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且为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

就调查显示,江苏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女性服刑人员中,涉性犯罪的39人所涉及的罪名范围不是很广,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罪名:强迫他人卖淫罪,强奸罪,介绍他人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其中,强迫卖淫罪20人、强奸罪13人,总共占到所有涉性犯罪的84.6%。

二、研究未成年女性性犯罪的特征

未成年女性性犯罪是一种受到道德和法律双重严厉谴责的犯罪行为。未成年女性性犯罪作为一种在特殊年龄阶段建立在性别特征基础之上的特殊类型的犯罪,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文化层次偏低

总结在押未成年女性服刑人员性犯罪案件,犯罪主体多为高中以下文化,其中以小学文化和初中文化为主。数据显示,该女子监区39名未成年女性性犯罪服刑人员中,只有一名高中文化水平,一名大专水平,且均未毕业。

(二)犯罪手段多样性

未成年女性性犯罪在手段上呈现出多样性。不再是简单的黑发廊式,而是出现了雇人在小区中群发短信、散发名片、打着“家政服务”的幌子从事卖淫、介绍卖淫等活动。这些手段更加“高级”、隐蔽,查处难度增大,而危害的层面也更大。

(三)常伴有暴力行为

在所有未成年女性涉性犯罪服刑人员的档案中,笔者查阅到,他们的犯罪事实中大都显示存在着暴力行为,性犯罪的同时会伴随着抢劫财物、殴打残害被害人、拍裸照及视频等,情节之恶劣,手段之残忍,有些行为简直令人发指。

(四)共同犯罪多

在39件未成年女性性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有32件,占到82.1%。这是由于这些犯罪群体年龄偏小,尚未成年,加上女性的身心特点受到限制,往往需要依靠他人共同实施。共同犯罪使得犯罪目的更加容易达到,而同时犯罪行为对被侵害人的伤害也增大,而且共同犯罪中往往是与社会闲散人员或有前科人员共同作案,一旦实施犯罪,很难回头。

三、剖析未成年女性涉性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女性性犯罪,既有意志、认识、情感、个性等主观心理上的原因,也有外在的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1.个人享乐主义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体制的转轨,使得一些无一技之长但物质欲望强烈爱慕虚荣的未成年女性,不能运用正当劳动手段创造财富,喜欢不劳而获。如在一起强迫组织卖淫案中,服刑人员赵新(化名),十六岁,初中文化,无业,不思进取,却喜欢享受物质生活,花钱如流水,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在一个 “朋友”的介绍下,加入了一个卖淫组织,强迫以前认识的女同学和女性朋友进行卖淫活动,因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违法所得。

2.法律意识淡薄。这些未成年女性中,对法律责任和道德问题存在模糊的认识。服刑人员王元(化名),其哥哥是从事组织卖淫的,在某处租用的房间里私自关押了十多名被骗去卖淫的女子,限制其人身自由,防止逃跑。这期间,一直让王元帮助看守。王元认为其没有组织卖淫的行为,只是帮人看守,也根本未认识到此类行已构成犯罪,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或违法行为。endprint

3.价值观错误。有部分未成年女性拥有良好的家庭环境,并接受良好的学校教育,但青春期造成叛逆心理,尤其在早恋问题上,一旦因早恋触发矛盾,就不计后果体现自我主义。马力 (化名)系在校生,因发现其前男友与另一女生处对象,双方发生争吵,互相抨击,其感觉身心受到打击,随后纠集他人在约定地点对那名女子进行殴打,还逼迫受害者脱光衣服,用手机拍照、拍视频,随后找了一名男子对其实施了强奸。她认为,只要自己有事,打一个电话就能找来人帮忙打架,显得自己很有本事,这种错误的价值观多发生在未成年女性。

(二)客观原因

导致未成年女性性犯罪的外因无非是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

1.家庭原因,家庭环境是使得未成年女性走上性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包括家庭缺陷与家庭教化思想不正,家庭功能失调和性教育的乏力,在这种种家庭原因下,催生了犯罪。研究显示,这些未成年女犯父母的受教育程度从整体上说都偏低,而且母亲的受教育程度低于父亲。本研究同时发现,性犯罪女犯父母关系不好的,提示女犯的性意识及对待两性的态度可能与其父母在对待两性关系时所表现出的冲突及沟通能力较差有关。

2.学校原因,包括学校德育教育、法制教育及责任感教育不力,尤其性知识的教育明显滞后,管理、教育方法不当等。

3.社会原因,包括不良文化的传播、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等等。例如网络中的不良信息诱发未成年女性性犯罪的现象也不在少数。据调查发现,网络对青少年影响确实很大,很多未成年女性是因为接触黄色网站,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而走上性犯罪道路的。出于寻求感官刺激,未成年女犯在网上能够接触到有严重暴力倾向的武打娱乐节目,也能通过网络结识到一些从事组织卖淫活动的人员,从而一步步迈向犯罪的深渊。

四、对未成年女性性犯罪服刑者的心理矫治

根据未成年女性性犯罪服刑者的特殊心理特征,可采取如下矫治方法:

(一)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是通过向罪犯宣传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方面的知识,启发罪犯自觉参与心理矫治工作,调整心理状态,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消除心理障碍,逐步达到恢复或重塑健康心理的目的。

监狱应利用狱内报刊、黑板报、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心理卫生、心理健康知识;针对未成年女性的特殊生理现象及心理反应,对她们进行月经期的心理健康教育,使她们了解自己的生理、心理状况,适时作好生理、心理准备,从而减少或克服生理、心理的不适症侯,顺利度过人生的特殊阶段。还可通过举办心理健康的专题讲座对未成年女性性犯罪服刑者重点讲性心理的发展及性心理障碍的知识,建立或增强其自我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二)為未成年女性性犯罪服刑者建立“生理档案”的个性化矫治措施

要对不同罪犯施以科学的矫治方法,就必须掌握每一名犯人的生理规律。未成年女性性犯罪者入狱后,监狱应着手为在押女犯建立“生理档案”。监狱警察应调查每一位女犯的生理周期、病史,经前经期的生理、心理表现等。随后,在教育改造过程中根据女犯的生理特征、情绪变化制定出控制措施,然后每个月都要对这些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并据此提出改进意见,使之更趋完善。

为未成年女犯建立“生理档案”,这样至少可以使干警在她们的特殊时期尽量回避一些矛盾,也可以使犯人了解自己的身体变化,调节自己的情绪。无论对教育改造罪犯还是对监狱秩序的稳定来说,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

(三)有效开展心理咨询与治疗

监狱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心理咨询活动以解决未成年女性性犯罪服刑者在心理健康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包括自我意识不健全、监狱适应困难、情绪障碍心理危机等。如通过面谈咨询、团体咨询等等的方法纠正未成年女性性犯罪服刑者错误的性道德观念,增强她们在思想改造上的积极性,让她们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性。

罪犯心理治疗,就是在建立良好治疗关系的基础上,由受过专业训练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心理医生或其他心理学工作者(可以是管教民警,也可以是社会上的专业人员),应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患有心理障碍及其他异常心理和行为的罪犯,给予诊断与治疗,以减轻或消除其心理症状,促使其克服行为障碍,增进心理健康的过程。

(四)开展罪犯心理矫治质量的评估

通过心理测验、模拟实验、评定,评估罪犯心理与恶习的消除程度,守法心理与良好行为习惯的建立程度。比如通过情境实验让未成年女性性犯罪服刑者接触与性有关的刺激信息,观察其情绪变化是否具备克制性冲动的意志力。未成年女性性犯罪者的社会心理缺陷主要表现为错误的性道德观念以及缺乏对自己性心理、心理冲动的自我调控能力。因此,对这类罪犯的矫治成效应侧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定:

1.错误的性爱观念是否减弱以至消除,正确的性意识是否建立。

2.对性心理、心理冲动的自我调控能力以及对色情诱惑的抗御意志力是否增强。

参考文献:

[1]王莉.未成年女性犯罪的心理分析.企业家天地-理论前沿.2005(9).

[2]林路.当前未成年女性犯罪原因及其矫正.中国中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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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贾冬梅.当前少女犯罪案件分析.青少年犯罪问题.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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