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约下短链氯化石蜡协同履约的挑战与应对

2017-10-25 01:43田亚静高丁胡建信
世界环境 2017年4期
关键词:碳链鹿特丹缔约方

■文/田亚静 高丁 胡建信

双公约下短链氯化石蜡协同履约的挑战与应对

Challenge and response to the collaborative convention implementation interms of short-chain chlorinated paraf fi n (SCCP) in double conventions

■文/田亚静 高丁 胡建信

2017年4月24日至5月5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第八次缔约方大会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第八次缔约方大会在瑞士日内瓦背靠背召开。此次会议中,两个公约首次同时将短链氯化石蜡(SCCPs)增列为工业受控化学品,两个公约增列内容和管控要求不同,对两个公约的协同履约中国面临挑战。

一、短链氯化石蜡的理化特性

氯化石蜡(Chlorinated Paraffins,CPs),即多氯代烷烃,是石蜡(烷烃)氯化所得到的产物。按照碳链的长度,可以分为短链氯化石蜡(碳链长度为10-13),中链氯化石蜡(碳链长度为14-17)以及长链氯化石蜡(碳链长度为18-30)。氯化石蜡具有挥发性低、阻燃和电绝缘性好的特点而被广泛用于增塑剂(占71%)、阻燃剂和金属加工润滑剂等。其中,短链氯化石蜡类物质被证明具备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对水生生物的毒性尤其明显,并且具备远距离环境迁移能力,符合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特征。

表1 短链氯化石蜡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特性

表2 短链氯化石蜡纳入鹿特丹公约的主要审查条件

二、国际上对短链氯化石蜡的管控现状

2007年11月,赫尔辛基委员会将短链氯化石蜡列入有害物质清单,并纳入赫尔辛基委员会波罗的海行动计划。2009年12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将短链氯化石蜡列入了《远距离越境空气污染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奥尔胡斯议定书,禁止使用短链氯化石蜡,但豁免其在采矿业传送带橡胶以及在水坝密封剂中作为阻燃剂的使用用途。同时,美国、加拿大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短链氯化石蜡也有相应的管控措施(见表3)。

与国际惯例不同,中国氯化石蜡行业并未按照烷烃碳链长度进行分类,而是以含氯的百分含量作为行业标准。所以,中国并没有专门对短链氯化石蜡产品进行统计和管理。从实验室的测定结果来看,在中国,长链、中链和短链氯化石蜡成混合状态存在。

表3 各国家和地区对短链氯化石蜡的管控措施

三、两个环境国际公约增列的管控要求

在《斯德哥尔摩公约》2017年缔约方大会上,短链氯化石蜡被增列入公约附件A(消除类),要求除豁免用途外,各缔约方应于增列案生效后,禁止其在缔约方境内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将在增列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按照公约要求,逐步淘汰短链氯化石蜡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在《鹿特丹公约》2017年缔约方大会上,短链氯化石蜡(CAS 85535-84-8)(CAS即化学文摘服务社)被增列入公约附件III的工业用途且需要遵循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各缔约方应将就是否同意进口及做出该决定的法律或行政措施回复公约秘书处,以通报各缔约方。同时,如果禁止或限制进口,也应同样禁止或限制其在中国境内的生产和使用。该修正预计于2017年9月15日生效。

四、双公约协同履约的挑战

两个公约同时将短链氯化石蜡增列至公约清单中,但是由于两个公约要求不同、规则和生效时间不同,为中国的协同履约带来一定挑战。

1.生效时间差带来进口回复困境的问题

《鹿特丹公约》生效后,中国应结合对《斯德哥尔摩公约》下短链氯化石蜡特定豁免用途的决策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或行政措施,向《鹿特丹公约》秘书处回复中国对短链氯化石蜡的进口决定,明确是否同意进口或同意在特定条件下的进口。但是,由于《鹿特丹公约》是自动生效,中国按照《鹿特丹公约》要求向秘书处回复进口决定及法律法规依据时,《斯德哥尔摩公约》增列案及特定豁免保留情况很可能尚未完成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程序。

2.物质含量限值不同带来管理要求不一致的问题

《斯德哥尔摩公约》增列草案中明确了短链氯化石蜡的氯化程度(>48%)和质量含量(>1%)的限值要求,而《鹿特丹公约》增列草案中只有氯化程度的要求,没有特定豁免用途,也没有明确罗列出所有相关的CAS编码。因此,《鹿特丹公约》进口回复中无需包括对短链氯化石蜡质量含量>1%的特定豁免用途,所有质量含量的短链氯化石蜡进口都应执行公约要求的事先知情程序。如果向非《鹿特丹公约》缔约国出口短链氯化石蜡,我国应按照《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要求,对特定豁免用途下含量>1%且氯化程度>48%的短链氯化石蜡执行出口通知程序。

表4 短链氯化石蜡增列情况

五、协同履约的对策建议

中国是世界上石蜡资源丰富的国家之一,产能较大且集中。由于并没有按照碳链长度进行生产,因此也没有专门针对短链氯化石蜡的相关管理措施和规定。在中国,短链氯化石蜡替代的主要技术路线有两种:第一种,在前端石蜡生产企业的产品工艺流程中增加分流工序,分离石蜡中的短链成分,从而去除氯化石蜡中的短链成分。第二种,采用其他增塑剂和阻燃剂,直接替代短链氯化石蜡使用用途。两种路径的共性就是:可能会增加成本,但技术可行。相比之下,第一种路径可提高行业的国际化,可行性更好。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提前制定短链氯化石蜡协同履约战略

中国既是《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缔约方,也是《鹿特丹公约》的缔约方。为实现两公约的协同履约,应尽早策划,提前部署,制定协调一致的履约战略,对外形成统一口径,以此为契机,探索两公约协同履约的机制和模式。

2.加速淘汰短链氯化石蜡

为缩短两公约的时间差,减少履约差异化带来的矛盾,中国应加速短链氯化石蜡的淘汰步伐。第一,尽快修订现行的石蜡和氯化石蜡行业质量标准,增加碳链的限定管制和短链氯化石蜡的含量限值要求;第二,研发新的氯化石蜡替代化合物并商品化应用;第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按照公约要求,逐步淘汰短链氯化石蜡在中国的生产和使用。

3.完善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

进一步加强有毒化学品国际公约的前瞻性研究,建立和完善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能力。在一类化学物质受到国际关注,又尚未正式增列入公约之前,积极开展研究部署,提前化解或尽量减少公约履约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建立完善公约受控物质的进出口管控措施、替代和淘汰措施、特定豁免用途的监督管理措施,以及环境管理信息报送措施等国内履约遵约机制。

作者单位:1.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2.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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