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文章梳理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过程,深入分析了西藏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西藏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即:完善立法,规范程序,保护未成年权益,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力保障等。
【关键词】 西藏地区;社区矫正;社会接受度
近些年来,在西藏自治区政府的大力推进下,各地市把社区矫正工作都放到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双联户”创建、平安西藏建设等当中,明确了任务,做到定期考察,促进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西藏地区的社区矫正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个别试点到全面推广,不断走出了一套以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帮扶为特征,以西藏和平稳定为目标,以促进社会管理方式方法创新为主导的道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西藏地区全面推广“五对一”和“一人一组”的管控模式,每个政府确认的社区矫正对象都要安排一个专门的矫正小组对其进行管理和帮扶,每个小组由基层司法所公务员、村(居)委会成员、矫正对象的亲属共同组成,从而确保矫正效果。与此同时,通过发挥基层组织和街道便民警务站的管理作用,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普法教育,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学习、最低生活保障等各种问题,从而促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现实社会。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概述
自我国建国伊始,法律已经有对符合特殊条件的人采取类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的相关内容,但在其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1983年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开展“严打”活动,歪曲了民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正确认识。与此同时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监督机制仍有明显缺陷,因而审判时对社区矫正的使用则是能免则免,过于保守,致使实践中社区矫正的使用频率低,发展脚步缓慢。并且,目前国内监狱压力较大,追根究底的主要因为监内人员数量巨大,密度较高,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对监狱的管理还是经费的投入都成为巨大的问题,对社会管理者来说这种情况亟待改变。而更高标准中的教育感化工作开展难度更大,分押、分管、分教的“三分”工作也是举步维艰,在共同的空间里轻刑犯和重刑犯交流接触机会多,易发生“交叉感染”的情况,导致犯罪人“二进宫”,“多进宫”的现象频发。问题倒逼改革,种种弊端迫使刑罚的方式不断进步,刑罚的执行也应向更科学,更人道,更社会化积极探索。
二、西藏地区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不健全
当前西藏地区社区矫正相关的立法在主体机制上存在不合理之处,立法的缺失成为挡在社区矫正发展路上的第一块巨石,实践中社区矫正时常因为立法问题无凭无依,甚至陷入“合法性危机”,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众多矛盾。主要表现为,一是实体矛盾。公安机关通常情况下是法定的非监禁刑执行者,可事实上社区矫正执行往往却是由基层司法所承担的,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除此之外,社区矫正的本意在于矫正和改造双管齐下,以教育和感召的曲线式操作引导犯罪人回归社会,但当前的明文规定仍将监督和管理作为主要工作。二是程序矛盾,从三个角度讲:假释、监外执行的办理程序冗杂繁琐,缺乏效率;各部门间信息闭塞沟通不畅,因而帮教工作落后;针对异地矫正的情况,户籍地与居住地也存在
2、社会接受度不高
西藏地区在封建农奴社会存在的重刑思想一直流毒至今,在民众的意识里犯了罪就要判处死刑或是进监狱。一言以蔽之就是当前社会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接纳度处于很低的水平。这主要因为,一个是观念没得到改变;另一个则是民众认识不到社区矫正制度的优越性。违法犯罪人员因为破坏社会秩序给人民带来伤害,所以被人民划到了对立面上,认为应当被处以剥夺自由甚至生命的严惩。将犯罪人纳入到社区进行矫治,增加了人民群众的不安,甚至威胁社区居民的安全,人们家园潜在的堡垒属性遭到破坏,使得社区里存在安全隐患,而受害者同样难以接受非监禁刑。观念上的差距亟待解决,否则,在当前的环境下社区矫正难以正常发展。
3、缺乏配套保障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想保证西藏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必须先提高工作人员的质量。可现实情况却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地位尴尬,待遇得不到保障。除此外,社区矫正给予了犯罪人过于自由的活动空间,在缺乏硬件约束情况下(如发达国家采用的不可拆卸GPS定位脚环),犯罪人易于利用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摆脱社区矫正,造成社区矫正的失效。
4、专业队伍建设落后
有学者调查认为,矫正官的数量应按50∶1的比例来配备,同时每位矫正官还应配3-4名助手。反观西藏地区,社区矫正制度起步晚,缺少科学系统的研究,缺乏专业的社区矫正机构,因此西藏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从业人员缺乏。司法部网站2015年1月4 日发布的数据显示,西藏自治区 694 个乡镇 ( 街道办事处) 中有 607 个批准设立司法所,人员正在逐步配备当中。其中拉萨市城关区下辖 乡和街道办事处,均已设立了司法所,并配备了工作人员。87 个没有批准设立司法所的大多是地广人口稀少的偏僻乡镇,以农业、牧业为主,例如日喀则市的拉孜县扎西岗乡面积 603 平方公里、人口 0.61 万,昂仁县查孜乡面积 260平方公里、人口 0.06 万,仁布县康雄乡面积 286 平方公里、人口 0.26 萬,谢通门县通门乡面积 730 平方公里、人口 0.32 万。当前的西藏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于社区矫正理解仍处于低级阶段,素质参差不齐,这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完善西藏地区社区矫正制度建议
1、规制相关立法
在社会形势日趋复杂和刑罚社会化背景下,社区矫正工作适用范围扩大,操作更加复杂。从国家层面看,目前社区矫正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只有最高法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这一部门规章,所以社区矫正工作在实施的过程中难免缺少法律依据,缺少权威性。而西藏自治区现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皆是在此部门规章的指导下制定的,其效力渊源本身就低。2003年国内各地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各地方在实践中总结了一系列宝贵的经验,这对于我国的社区矫正事业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应当将其整合纳入到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立法中。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正式列入法条规定里,这不仅明确其法定地位,肯定了一段时间内开展社区矫正所取得的成绩,也标志着我国的非监禁刑逐渐成为刑罚领域的新趋势,为我国社区矫正发展打下法律基础。2012年两高两部共同下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全国范围内社区矫正工作划定了统一标准。endprint
2、规范矫正程序
(1)细化职责,协同合作。社区矫正工作环节众多,涉及部门包括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狱部门、社区等。如此众多部门组成社区矫正工作的“流水线”,因此,必须同时做到每个部门职责明确,以保证工作质量和各部门间衔接顺畅,这样才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
(2)实施有力的法律监督。社区矫正本身是一种非监禁刑,非监禁刑的属性决定了其工作方式的开放性,与监禁刑相比较容易出现工作无序,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的乱象,甚至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导致难以实现公平公正。这需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日常查缺补漏,外靠社会力量有效的监督。包括以下几种监督方式:第一,疏通社区矫正服刑者上传信息的渠道,使其能对产生于矫正工作中的违法、不公问题进行披露和举报;第二,给予社会民众通过网络、媒体监督矫正工作的发声机会;第三,确保检察院的官方监督落实到位。
3、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在西藏地区,社区矫正项目中适用未成年人犯罪的较少,这给法院的选择出了难题。通过查阅国外资料,总结先进经验,当前适合在西藏地区推广的措施有两种。一是社区服务。社区服务以从事一定时间的无偿劳动或服务作为惩罚手段,对未成年人基本无害,因此我们可结合西藏地区现实情况,将普遍使用的社区服务令进行修改,从工作原则到矫正内容,再到解除条件,进行理论论证后开展试点工作,应用到西藏地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另一种是宵禁。宵禁就是禁止夜间的活动。宵禁令古时已有,类似于短时间的管制刑,在惩罚未成年犯的同时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因此对矫正场所的甄选应更细致,更严格。首先,开展矫正工作的社区众多,工作质量和社区环境也不尽相同,所以要对社区进行资格审查,并落实年检,在评比中将优秀社区设置为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指定社区。其次,要尽量将未成年人安置在熟悉的,有亲属的社区实施矫正。未成年人违法与家庭不无关系,帮助其矫正行为、心理需要家长的密切配合,同时在无陌生感的环境下教育感化,能降低其心理防线,保证社区矫正的效益。
4、完善实施措施
西藏地区当前社会治安形势复杂,公安机关警力缺乏,工作任务繁重,对社区矫正工作有所松懈。为了改善这种现象,公安机关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大力发展社区警务。充分利用驻社区民警熟悉社区情况,工作区域固定的地缘优势,在管理社区治安,预防犯罪的同时做好教育和矫正服刑人员的工作。第二,密切联系社区基层组织。在矫正工作中,社区基层组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协调居委会,街道办等才能顺利开展。第三,及时与矫正对象的家属取得联系,例如上门收集服刑者各方面信息,安排家属和矫正对象的见面等,根据信息有针对性的调整矫正方案,尽快帮助犯罪人员尽快重回社会。第四,公安机关要主动的与检察机关保持联系,协助其工作,受其监督。缺乏监督必然会导致工作效率、质量的下降,因此应当定时与检察机关沟通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包括矫正工作交接信息,对矫正对象表现的评价,各阶段工作汇报等)。
5、加大保障力度
一是拓宽经费渠道,可以有效稳定资金保障。社区矫正从根本上来说是惠及全民的一项制度,因此应拓宽资金渠道,既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也应当获取社会和民间的赞助和捐款。同时社区矫正单位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自力更生。例如,组织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参与劳动,加工产品,种植蔬菜等,使得社区矫正资金成为有源的活水。二是培育社区矫正专业人才。西藏地区社区矫正领域的专业人才数量少,而社区矫正单位更缺乏留住人才的相关政策。社区矫正单位应给予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人才优厚的薪水待遇以及职业上的上升空间。三是提升社区矫正的技术运用。在技术方面,发达国家已有将定位系统运用到社区矫正工作当中的先例,而西藏地区并没有类似措施以保证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切实参与劳动,教育环节当中来。因此,除了政府应当鼓励社区矫正单位引用先进科技辅助工作以外,社区矫正单位也应当积极主动的尝试利用网络进行信息建档,指纹打卡报到,GPS定位等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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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红权(1988-)男,甘肃临洮人,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治安管理系讲师,本科学历,研究方向:治安管理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