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宏
【摘要】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为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我们应在法律上肯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地位,完善运行机制,坚持农民是合作经济组织主人的原则,制定扶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政策,以促进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经济;对策
当前农村经济运行中最突出的矛盾是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小农经济与瞬息万变的大市场的矛盾,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是建立健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尽快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引领广大农民走出小农经济的狭小天地,走向现代农业的广阔市场,增大广大农民市场经济意识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一、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1、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强农产品竞争力。农产品竞争能力的强弱与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高低成正向关系。我国许多农产品竞争不强,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有直接关系。由于组织化程度低,一家一户小规模分散经营,很难与千变万化的市场相适应,很难实现农业的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而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架通农民通向市场的桥梁,克服分散的小市场与统一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有效抵御农产品经营的市场风险,就能提高农产品竞争力。
2、建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制约农民增收的根本原因是农业组织化程度低,农民进入市场难。如果农民自愿组织成立经济合作组织,就可以让农民有序地进入市场,实现产前统一购进农业生产资料。产中实施技术指导,产后组织精深加工。最后统一销售,由于专业生产合作社出售的产品主要是直销大中城市或生产加工厂家,中间经营环节少,因而出售价格都高于当地市场价,从而有效地保证农民收入的稳定增加。
3、建立经济合作组织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農村经济合作组织通过农户之间的合作与联合,为抵御市场风险建立了一个平台,解决好当前我国农业存在的生产分散化和非组织化问题,才能确保农业从传统的小农经营方式向高度商品化的农业企业经营方式转变,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小生产与大市场,单一农业与二、三产业之间的矛盾,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以及产前、产中和产后系列服务,引导和帮助农户走专业化,规模化,商品化和企业化经营道路,是一批品牌产品和支柱产业迅速崛起,形成规模化生产,带动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推进农业的生产化经营。
二、当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立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金来源存在约束性。资金不足是制约合作组织更快发展的一大瓶颈。经济合作组织扶持农民的资金大都是自有资产和民间借贷形成筹集的,每年靠国家金融机构正常渠道的贷款达不到15%,而且产前扶持资金若遇农户欠收或遭受自然灾害就无法收回。
2、法律制度存在滞后性。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设立、运行,目前尚没有法律依据,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一种社会团体,还是一种经营实体,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还没有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组织的内在发展不规范,在经营运作及责权利分配等方面碰到了诸多困难。
3、运行机制存在问题。多数没有规范的章程,宗旨模糊不清,有些合作组织内部运作不规范,其标准化生产、产品加工和市场开阔能力都很低;利益机构不够健全,对于经营亏损出现的风险,缺乏妥善的处理办法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4、外部环境问题。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管理体制不顺,农业,民政,工商,科协等多个部门参与管理,职责不清协调不够,再加上缺乏权威部门实施监督等原因,使得国家政策出现空白或一些政策无法落实到位,导致了一些新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难以健康发展。
三、繁荣农村经济,完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思路与对策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成立,将充分发挥农村经济的“领头雁”作用,对深化新的农村发展思路、规范民间群众组织的运作起到推动作用。为此,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目前,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法律上肯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地位,要想完善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尽快通过立法对经济合作组织的性质、定义、成立的条件、主体资格的确认、内部治理结构和利益调整机制等方面加以规范,为合作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在立法的基础上引导、监督和规范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运作。
2、要健全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经济合作组织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从组织到运作、从管理到分配,方方面面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首先,建立必要的、规范的生产经营制度,约束和规范农户生产经营活动,以适应产业化经营和市场化发展的客观需求。其次,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成员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再者,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合作组织除了收购农民的农产品外,还要按照一定比例向农民返回一部分流通或加工环节的增值利润,有条件的经济合作组织应该实行股份制,实行股金分红,坚持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最后要建立相应的积累机制。
3、要坚持农民是合作经济合作组织主人翁的原则。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动员更多的农民参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并由会员产生领导,而不是由党政机关指定或兼任。
4、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培训人才。首先,对领导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其次,对合作组织的负责人进行专项培训,对理事长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合作组织的原则、管理办法、运行机制以及市场经济知识;使他们懂得正确处理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的关系,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再者,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以拓宽组织的销售半径,全方位打开国内、国际市场,增加农产品的销量。最后,对农民进行定期培训,以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5、加强宏观指导。首先,财政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当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其次,信贷扶持。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启动资金和农产品收购流动资金不足等问题。最后,税收扶持。由于其性质为纯粹的农业生产,其产品的销售也具有农业经营的特征,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生产、销售自己的产品及其加工品,应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参考文献
池明学.对我国组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几点思考【J】.延边大学学报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湖县金北镇财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