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红
摘 要: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在对违法的土地案件进行查处时,如果通过恰当的方法处置,能够帮助政府安稳度过危机,使政府的公信力得到增强,使党的执政能力进一步提高。但是如果采取不恰当的方法进行处置,则会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损害,使党的执政能力被大幅削弱。当前一个时期,在某种程度上,土地执法监察具有处置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的属性,而且其敏感性和政治性更加强烈,这无形中使执法监察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加大。本文重点探讨了土地执法监察难现象、原因及对策,仅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执法监察;存在问题;对策研究
在保证土地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实施中,土地执法监察是重要手段,能够对土地权利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维护,能够使家土地资产得到保护。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土地利用与管理中,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屡禁不止,严重地削弱了法律应有的权威,“执法难”成为我国土地管理中一个突出的问题。
1 土地执法监察难的现象
1、现象地方国土部门工作被动。按现行政策,很多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已造成耕作层破坏、场地固化,但难以按照一般的建设用地管理。
2、垂直管理不彻底。土地所在经费、人员任免等各方面仍然受到镇政府的牵制和干扰,这种半垂直状态对基层土地所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基层土地所工作人员不仅肩负基层国土资源管理职责,又得注意日常管理工作不得“干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部署,通常只是在这两个选择中进行平衡。
3、人员力量薄弱。巡查人员普遍缺乏电脑知识,实际工作中仍然普遍使用手工操作,基本不会利用电脑办公,故很难在第一时间把违法用地的详细资料信息如实提供给上级土地执法部门,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延誤最佳处置时间。
2 土地执法监察难产生的原因
1、“地方保护”。不客气地说,影响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根本因素就是地方政府所谓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当前很多基层地方政府都在大張旗鼓的搞招商引资,想方设法推动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并要求各职能部门转变观念,强化服务,广开绿灯。这种心情无可厚非,但相当多的基层政府却只要“土地服务”,不要土地保护,更不要土地执法。有的“以租代征”,有的“纵容默许”,有的“瞒天过海”等等不一而足,探究一下近年来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不难发现,除农民建房外,近乎大宗项目违法用地背后,或多或少地都隐藏着地方政府的身影。
2、国土资源执法权威性不够。当前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缺乏权威性,工作人员没有“强行权”,着装也不够统一,使行政当事人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认识不足。执法过程中,相对人威胁、对抗执法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好多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就创造性的开展“联合执法”,与公安、检察院等部门联合,无非就是借助这些执法部门的权威性,震慑违法当事人。此举有严重的“扯虎皮”之嫌,其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值得商榷。况且刚性执法部门受警力限制,不可能每次执法都派员参加,因此联合执法效果也不够理想。
3、体制不畅。我国的土地管理体制几经变化,逐步从城乡两元化管理到城乡一体化管理,从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块块”管理到目前所谓的“部分垂直管理”,应该说,在努力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但从实践来看,管理体制改革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什么样的违法用地能查、查到什么程度,什么样的违法用地不能查,很大程度上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说了不算。那么,在这种体制下,要想严格依法管理土地,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其结果可想而知。另外,这种体制还造成一种事实,那就是基层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职业升迁通道狭窄,“垂上去”或者“垂回来”的呼声很强烈。
4、责任不清。目前我国土地执法监察制度和规定不可谓不全,不可谓不细,对违法者的查处有经济的、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有没收的、拆除的、移送的,还有同纪检、检察、法院、公安等联合办案的。但联合执法的意愿,只是国土资源部门的“一厢情愿”,目前基层土地管理基本上仍是“一家管、大家用”的局面,基层政府由于责任不在“自己”身上,只想发展要地,不想自我束缚,甚至消极执法、规避执法等,导致土地管理领域“执法难、难执法、法难执”的困扰存在。
3 对策和建议
1、完善管理土地的模式。当前基层土地所建设和管理上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体制不顺有很大关系。为了进一步搞好国土资源管理和发挥国土部门的调控作用,应该实现真正彻底的垂直管理,基层土地所才可能真正发挥国土资源管理的前哨作用。搞好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不仅要寄望于从上而下理顺体制,还需要在基层党组织建设上下功夫。各土地所均应成立党支部,由所长担任党支部书记,开展组织生活,提高队伍的思想觉悟,这样不仅能在组织建设中摆脱镇政府的某些干扰,而且能切实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进基层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
2、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对土地违法问题的界定,土地监察局通过有效的发现机制和合理的审核机制就能做到;如何提出使地方政府接受的整改意见似乎有些困难,例如:某地方政府重新建盖自己的办公大楼,由于市区面积少,就在市郊通过审批,征用了一定面积的农用地。而实际竣工的大楼面积早已经超出了征用的土地面积。如果土地监察局发现问题,立即提出意见,要求地方政府以拆毁重建的形式缩小面积,地方政府肯定是不执行的。此时,很有必要与地方政府进行有效沟通,商量让地方政府去其他的地方复垦,复垦费用并不完全从地方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中支付。
3、拓宽公开参与的信息渠道。随着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就能不受制于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积极配合土地督察专员获取最快、最真的信息;除此以外,还不妨考虑建立一个公民参与的监督体系,主要号召社会上的一些律师组织、评估机构、会计公司和公证机关等组成一个独立而且专业的机构——土地监督联盟,利用先进网络技术,搭建信息平台,设立问题论坛,让有问题的公民在网上发帖咨询。一旦问题确认属于违法违规范畴,土地监督联盟立即向土地督察局反映情况。
4、监督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从司法上来监督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这主要在于违法占用土地往往都有相对的受害人,如失地的农民,这时就需要法律来保障他们有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制约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这方面,最重要的是要让受到损害的农民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必须摆脱地方的影响,要真正站在依法办事的立场,而不是听命于地方政府。
5、加大土地监察员队伍的建设力度。土地监察局是一个派驻地方执行监督检查职能的全新机构,监察员的出巡代表着中央政府的形象,其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关系到我国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建设。因此,加强对土地监察员队伍建设是首当其冲的。6、加强执法设备建设。土地执法监察需要遵循“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实行上下联动,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就必须向基层土地所巡查人员配齐配全车辆、数码相机、摄相机、PDA等执法监察工具,对本辖区的土地违法行为做到迅速出击,及时发现,依法解决,把违法用地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必须在基层土地所加快推进科学化管理土地信息技术的应用,完善土地信息化平台,实时更新土地资源各类数据库,以土地资源信息网络为依托,以标准、制度和安全为保障,形成互联互通、贯穿上下的政务管理、决策和为社会服务的信息体系,让基层土地所能更便捷地上报土地巡查情况,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每一寸土地依法、正确、合理的利用。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征用土地现象激增,不断扩大的土地需求量对土地监察管理部门提出了更好的要求,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加强土地执法力度,提升执法素质,完善和健全土地执法制度,使我们土地利用率得到有效提高。
参考文献
[1]杜海霞;浅析土地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村科技;2014(08)
[2]宋双喜;盛大勇;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