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祥彬
摘 要:本文通过对乒乓球职业运动员转会制演变历程的研究,发现我国乒乓球职业运动员的交流办法从租借制到自由人和非自由人的挂牌摘牌制,进一步发展成现行的转会制,体现了我国乒乓球运动的职业化特征,也推动着乒乓球运动职业化进程,从运动员、俱乐部、乒协三大主体来分析转会制度对乒乓球职业化的影响,认为转会制度可促进乒乓球人才的流动,可促进俱乐部的可持续性发展。
关键词:职业乒乓运动员 转会制度 乒乓球
中图分类号:G8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7)12(c)-0192-02
2006年至今已有10年的時间,乒乓球职业运动员的转会制度历经多次演变,租借制、倒摘牌制、顺摘牌制、转会费上限不封顶、转会费上限实行封顶、转会费的分配办法等措施不断推进出,既在学习NBA的球员转会制度,也在借鉴我国足球、篮球职业联赛的球员转会办法。到底效果如何,颇有争议,各方从自身的角度发出不同的声音,于此,本文以我国乒乓球职业运动员的转会制度为主题,分析乒乓球职业运动员转会制度的演变历程,从运动员、各俱乐部、中国乒协三方来思考转会制度对乒乓球职业化所产生的影响,继而探讨乒乓球职业运动员转会制度调整的思路。
1 乒乓球职业运动员转会制的演变历程
1.1 乒超联赛初期,运动员“租借制”的推出
2003年,为了维护运动员原培养单位的利益,中国乒超联赛推出租借制度,即运动员身份仍属于培养单位,俱乐部只能利用租借的形式为其比赛。运动员职业联赛收入由基本工资、劳动报酬和成绩奖金三部分组成。并对运动员进行分级,规定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级别,并对每个级别的基本工资作了规定,特级18万~20万,一级最高8万,二级最高5万(税前)。该制度考虑了原培养单位的利益,俱乐部只有运动员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只有支付工资的义务,却没有商业开发的权利,租期期满后运动员还要回到原来的地方队。因此俱乐部参与的积极性受到限制,但是有了这个制度,运动员的收入有了改善,运动员的流动性得到提高,运动员得到更多的锻炼。
1.2 乒超联赛中期,由“租借制”到“挂牌摘牌”的转变
租借制的推出,在运动员方、俱乐部方均受认同。为了满足市场的需求,更进一步迈向职业化道路,乒超联赛于2006年推出“自由人”流动办法。所谓自由人是指在三大赛事(奥运会、世乒赛、世界杯)中获得冠军的运动员。“办法”的推出,将当时顶尖水平运动员的年薪提高到60~100万元,运动员的收入得到大幅度的提高。这一办法在当时被称为挂牌摘牌制,每个租借的行为涉及四方人员,分别为被租借的运动员、运动员的原培养单位、租借俱乐部、中国乒协。从2006年—2010年均采用这一办法,当然在这期间,这种挂牌摘牌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乒协对办法做出了一些修改,如在2006赛季,当时符合“自由人”标准的只有男子6人、女子7人,高水平运动员供不应求,各俱乐部竞相抬高竞价,导致出现了马琳501万元的天价标王,给俱乐部增添了巨大的经费压力,于是在2007赛季又推出了“非自由人”的租借办法。
1.3 乒超联赛中后期,变“挂牌摘牌制”为限薪条件下的公开竞价制
由于2006年推出的“自由人”和2007年“非自由人”的“挂牌摘牌”制度,运动员的薪水涨势过快,俱乐部的经费压力过大。针对这一局面,2010年,乒超联赛又运动员的交流办法进行了改革,第一,对不同级别运动员的薪酬做出明确规定,特级运动员的薪酬为80~120万元,一级运动员的薪酬为30~60万元。竞拍价一部分用于支付运动员的薪酬,一部分用于支付运动员原所属单位。如果最终竞拍价高于运动员的薪酬与支付给该名运动员所属单位的费用之和,则超出部分的30%再支付给该名运动员所属单位,超出部分的70%作为乒超联赛奖金的组成部分。第二,取消运动员的双向选择权,运动员的公开流动将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公开竞价,运动员必须服从摘牌的结果。这一使用限薪令的举措是针对运动员薪酬过快增长,俱乐部经营难以为继的现状而制定的,同时也兼顾培养单位的利益。然而,在特级运动员相对稀缺,少数俱乐部资金雄厚的状况下,出现了当年郭焱创造1133万元摘牌纪录。
2 现行转会制对我国乒乓球运动职业化的影响
2.1 转会制促进乒乓球人才的流动
目前参加中国乒乓球超级联赛的俱乐部男、女各10支队伍,共有107名运动员注册,成为职业乒乓球运动员,几乎囊括了当今国内顶级水平的运动员、各省市优秀运动员以及部分中国大陆以外的优秀运动员。2016赛季中国乒超运动员摘牌大会于9月份在北京召开,男女共有18名运动员被挂牌,结果有14名运动员被成功转会。对比2016—2017赛季中国职业篮球联赛CBA和中国足球职业联赛,CBA国内注册运动员有291人,成功转会人数为30人(仅指内援),中超国内注册运动员约400人,成功转会人数为58人(仅指内援)。统计了从2012—2016年乒超联赛职业运动员转会情况,共成功转会81人次。大部分顶级球员都有过转会的经历,如世界冠军马琳、马龙、许昕、郭跃、郭焱、刘诗雯、朱雨玲、武杨等。这些优秀运动员从原俱乐部转入到另一个俱乐部,不仅会提高自身的乒乓球技战术水平和比赛经验,也会给俱乐部带来活力,帮助提高其他球员的运动能力与比赛水平。
2.2 促进俱乐部的可持续性发展
2012年实施的职业球员转会新政中限定最高转会费为400万元,到2016年限定的最高转会费为700万元,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体育政策,我国的乒乓球职业化水平还远没有达到像美国的职业篮球、欧洲的职业足球那般水平。如果不限定转会费的上限,会无限的增加俱乐部的负担,严重影响俱乐部的可持续性发展,如上文提到过的2006年马琳501万和2010年郭焱的1133万。
新的转会制将过去的租借改变为转入,俱乐部对运动员具有拥有权,运动员具有归属感,更愿意为俱乐部付出自己的努力。俱乐部也可以对运动员进行再次交易,根据运动员的成绩和表现来定价,既能充分体现运动员的价值,也能为俱乐部获取收益。而且,新的转会制度规定,俱乐部与转会运动员的签约期都是四年,相比以前的一年或两年的签约期,俱乐部与运动员的关系更加稳定,俱乐部的发展更具有持续性。
3 对现行转会制度调整的思考
从本质上说,任何机构或制度存在的根本价值在于为社会成员提供一定的利益满足,判断其优劣的核心在于它能否更好地为社会成员提供这种利益。在职业乒乓球框架内,运动员作为一个有着自身许多利益的主体,具备主张权利的资格,有要求权利的需要和实现权利的权能,同时,还拥有采取行动实现自身权利的自由。职业乒乓球俱乐部是赛事产品生产的直接投资部门,拥有获得经济利益的诸多权利;乒协(或乒羽管理中心)具有政府所赋予的公权,满足国家需要。从均衡三者利益的角度来看,职业乒乓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的优化,应基于上述三者的相互作用博弈得以实现。
4 结语
我国乒乓球超级联赛的转会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变,从租借制到自由人和非自由人的挂牌摘牌制,到现在的转会制。制度的不断修改和完善,是我国乒协、俱乐部、运动员三大主体不断博弈的结果,而且,这一博弈方式将一直进行下去,为我国乒乓球运动职业化进程不断推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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