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倩
【摘要】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现象,“非遗”蕴含有人类精神生产的重要内容,属于精神生产的领域范畴。从形式分类看,尽管“非遗”项目多样,但都具有道德、宗教、文学或是语言等精神生产的特点。“非遗”生产是一种带有“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生产性保护”是保护“非遗”的重要手段。在马克思精神生产理论视域下考察“非遗”,有助于揭示其生产的本质属性,形成对“非遗”的科学认识,为其未来发展指明方向。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精神生产 保护发展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6619/j.cnki.rmltxsqy.2017.17.018
近年来,“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发展已成为业界共识,但现实发展却与保护初衷发生了背离,产生了诸如生产过多集中于物质竞争、过分强调经济效益而忽视对主体个性的保护等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辨明“非遗”生产的本质属性,并为其未来发展指明方向。
“非遗”具有人类精神生产的本质属性
马克思认为,精神生产是关于人类思想、观念和意识的生产,哲学、科学、道德、艺术等则属于精神生产的子系统。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现象,“非遗”蕴含有人类精神生产的重要内容,属于精神生产的领域范畴。从形式分类看,尽管“非遗”项目多样,①但都具有道德、宗教、文学或是语言等精神生产的涵义指征。从外在形态看,无论是传统的表演艺术或是工艺技能都充分彰显了人的精神理念,成为人“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产物。可见,“非遗”的形成发展就是人的精神的生产与创造,而精神生产理论也适用于对“非遗”的分析论证。
“非遗”的人本性。与物质生产相比,精神生产具有更多的“属人”性质,“非遗”的生成发展便是如此,它充满了劳动者个体的观察和创造。“非遗”所展示的传统,其形态与样式无一不是人类在模拟和表现客观世界时对自身主观世界的丰富,是一种对自由自觉生命活动的追求。比如,“非遗”中的民间文学就具备鲜明的主体创作特点。此外,“非遗”中的传统手工艺技能所表现出的艺术生产的鲜明实践性特征,其本身就蕴含着深刻的人文思想内涵。这不单指其在手工制作过程中从原料到技术体现出的人的自由意志选择,更重要的是人在其中凸显了自身的艺术生产能力。
马克思在评介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时写到:“我在我的生产中物化了我的个性和个性的特点,因此我既在活动时享受了个人的生命表现,又在对产品的直观中由于认识到我的个性是物质的、可以直观地感知的因而是毫无疑问的权力而感受到个人的乐趣。”②可见,马克思认为人的生产(当然包括精神生产)是人的个性能力的物化,反映了人的个性力量的增长,且生产过程往往伴随着情感的酝酿与升华,继而人们从中又得到了审美的乐趣,而“非遗”的审美要素就蕴含了人类的真挚情感。以民俗为例,20世纪初的英国早期民俗学家博尔尼(C·S·Burne)经过研究,在其代表性著作《民俗学手册》中指出,民俗是有着独特人类精神活动的精髓,丰富多彩的民俗活动或民俗仪式往往蕴涵着一个民族的精神禀赋,而这种民族精神又通常以其民族的风尚和习俗外化于形,或者通过歌谣、故事得到外在表现。③
有着鲜明精神生产本质的“非遗”的形成,它的存在是一种深刻社会实践的必然结果,既反映了人的客观生产能力,也体现了人的主观审美需求。而当“非遗”作为一种生产进行时,首先也应当尊重其作为精神生产的价值特点,最大限度地展现其所应具有的个性生命表达,而绝不可强调生产发展而模糊了其精神生产的本质,更不可舍弃其所蕴涵的对主体情感的价值追求。
“非遗”的物质性。“非遗”与劳动生产关系紧密,有着人类有意识劳动留下的痕迹。这从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将艺术看作是一种生产和技艺——即“古希腊所说的艺术主要并不是指一种产品,而是指一种生产性的制作活动,尤指技艺”④便可看出。“非遗”的生成发展亦是如此。如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在其实现由“技”转“艺”的发展中,就充分体现了其所具有的制作性生产特点。此外,以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等为主要代表的艺术类“非遗”,也都是从人类的劳动生产中直接获取养分。这说明精神生产离不开物质生产,由此出发,我们才能理解把握“非遗”的生产性保护何以可能?
马克思认为艺术就是生产,既伴随着物质生产的过程,又体现了精神生产的目的,是“使一种可存在也可不存在的东西变为存在”,⑤他提出精神生产的目的并不排斥物质性任务。就这一观点,马克思还在《剩余价值论》中直接批驳了斯密等人的观点,反对将精神生产排除在“非生产劳动范畴外”,并肯定精神生产能带来物质利益。⑥
以此认识用于解释“非遗”,不难发现“非遗”的成熟发展正是如此。属于精神生产的“非遗”发展并不排斥劳动生产或曰物质生产,它本身就从劳动生产中发展而来,并具有经济生产的一般能力。如一些职业性的民间艺人将说书、说唱等直接作为一种生计,这既然是一种经济行为,也就自然能够解释为何未来“非遗”发展能够实现“生产性保护”了,但仍需表明,精神生产是一类特殊的生产,具有不同于物质生产的内容和形式,这对“非遗”的保护发展极具启示意义。
“非遗”的社会性。个体的精神虽自人类产生之日起就已存在,但人类的精神生产活动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出现的一种社会生产形式,因而具有丰富的社会规定性,这一规定性又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非遗”的生成发展。
与劳动生产息息相關的“非遗”文化包含有清晰的社会语义。即使是渗透了较强个人主体意识的艺术类“非遗”,也不是一种纯粹个体的生产,它总会与一定的社会条件相关联:所反映的内容来源于社会现实;创作个体的审美能力是在社会环境中产生的。恰如马克思所说,“生产也不只是特殊的生产,而始终是一定的社会体即社会的主体在或广或窄的由各生产部门组成的总体中活动着”。⑦就这一观点,马克思还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批驳了施蒂纳认为拉斐尔时期的绘画跟当时罗马社会的分工无关的思想。他指出:“像拉斐尔这样的个人是否能顺利地发展他的天才,这就完全取决于需要,而这种需要又取决于分工以及由分工所产生的人们所受教育的条件。”显然,马克思意在说明,精神生产的发展非但不是不受物质生产的制约,而是深深地受制于社会化生产的发展阶段。在“非遗”保护问题上,马克思的这一观点给我们的启示是:“非遗”保护要置于社会发展的整体视域下,并结合未来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
在社会生产的总规约下,“非遗”虽有进行精神产品生产和消费的直接目的,但其生产的终极目的不应局限于精神产品的物化呈现或曰人类精神生产力的提升,还应注重人类精神生产关系的生产与实现。唯有如此,“非遗”的保护发展才更具价值。
“非遗”保护的未来生产方向
“非遗”生产是一种带有“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属于精神生产的价值范畴。以马克思精神生产理论为指导,我们应抓住以下几个关键点。
“非遗”保护不可脱离人的需要。精神生产是人的生产,它的形成发展取决于人的需要。作为“我们先人为时下生活需求而创造的一种先进文化”,文化遗产的生成发展本是出于先民们为了更好的生活的愿望,因而对于“非遗”,最好的保护方式就是使它在满足民众需求的过程中获得新的发展活力。
从消费者角度看,市场经济条件下,将“非遗”作为一种商品进行生产,若不顾及考虑人的感受和诉求,那就是一种不切实际的错误生产。若能将人的需求,特别是人的精神文化层面需求作为生产的目的及动力,则在实现“非遗”生产经济价值的同时也能实现其社会价值。在具体操作层面,除了借助市场提供有偿服务外,还可用政府“买单”的形式提供些公共文体服务作为补充,以满足不同经济状况的个体文化需求。
从生产者角度看,“非遗”产品凝结着生产者、尤其是传承人的抽象劳动,从而具有普遍的价值,因而对生产者而言,“非遗”生产也应切实保障他们的生产利益,如此才能在需求上实现商品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双赢”。
“非遗”保护应体现主体价值创造。对于精神生产,马克思肯定其社会性,也承认其具有“社会个人的生产”属性。由此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对待“生产性保护”的“非遗”,我们在承认其能够作为一种文化资源进行生产的情况下,要助其充分彰显生产者的独特性和创造性。无论传统工艺或是其他“非遗”艺术,其价值大小往往与传承人的创作发展能力成正比。
仍从“非遗”的生成看,其形成发展本来就含有创意因素,在规模化复制生产的工业化时代更应将此凸显。但现阶段伴有标准的机械化特点的物质生产,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深度,也给个性化的精神生产带来困惑。实质上,“非遗”应是一个独特的精神空间,只有这样,主体才能将个人或群体的情感融入其中。因此,即便处于有着精细分工的现代生产环境,“非遗”生产仍需强化特色、凸显差异,而差异化的保证就存在于创作主体完整性的个性表达中。
尊重创作者的个性发挥,基本原则应当是保证传承人的利益和权利。如对相关精神产品的版权保护,在通过法律制度等打击相关侵权行为的同时,重视创作激励机制,或直接通过价格差异调节生产,以此来激发传承人的创作参与热情。
“非遗”保护需注重社会整体发展。马克思精神生产理论虽聚焦于人类精神生产领域,但在谈论其生成发展时绝不脱离现实社会,而是将精神生产视为整个社会生产的重要一部分,因而对于“非遗”的保护发展,我们也应将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联,并在两个维度上加以分析辨认。
首先,从现有的社会状况看,“非遗”保护的目标制定要从社会现实出发,与物质生产发展的阶段相适应。早在19世纪,马克思就已觉察出资本主义生产与某些精神生产部门(如艺术和诗歌)产生了对立,因而他才会对精神生产提出要求,要求精神生产适应时代社会的发展要求。这一思想对于“非遗”保护而言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源于农业文明时代的“非遗”自然不会自动适应工业时代的发展。试想,在物质生产较为富足的工业化大背景下,当完整个体被流水线式的生产过程切割后,当主体个性化的情感表达及非标准化的审美能力锻造成为“稀有之物”时,面对“非遗”保护,我们是否更有理由珍视“非遗”独具个性的审美表达,是否更应坚持按照美的规律来为“非遗”发展构建美好前景。另外,从社会发展的目的看,我们对“非遗”价值的追求应回归到实现人与社会的发展目标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给出六条意见作为评判“非遗”的认定标准,其中关键性的一条被概括为:“非遗”要具备能对目前社会产生影响的能力。这无疑暗示了“非遗”发展要考虑社会因素,满足社会需求。如此,现阶段的“非遗”发展不应局限于考察其是否实现了经济价值,不应该过分强调其是否实现了经济效益。
概言之,从精神生产理论出发,我们得到以下结论:与“非遗”有关的生产性保护不应是简单的物化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不应只是复杂的产业链条的延伸,它们的生产效益应在遵循精神生产的价值规律后得到实现。“非遗”的保护发展,要避免走“规模经济”的发展道路,应重视对“非遗”资源实行内涵式的开发利用,更要通过强化生产个性来满足不同主体和不同层次的精神诉求。唯此,才能使“非遗”保护实现其经济、文化、社会价值的融合发展。
(本文系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项目和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2016年度青年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粤文非遗[2014]3号、415YJ06)
注释
聯合国教科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认定,“非遗”的表现形式包含有口头文学、表演艺术、社会礼俗、手工技艺及与自然界和宇宙有关的一切知识和实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37页。
[英]查·索·博尔尼:《民俗学手册》,程德祺等译,上海文艺出版社,1995年,第6页。
朱狄:《当代西方艺术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8页。
朱光潜:《西方美学史》上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第70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分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32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页。
责 编∕樊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