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翠薇
摘要: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而构建法治政府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和关键。和谐社会是在法治政府的框架下,形成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然相互协调的稳定发展,是人类社会所向往的美好社会形态。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已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政府;构建
一、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首先建立有限政府,有限政府是相对于全能政府而言的,有限政府是建立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明确区分基础上的,并依法做出明确的限定,使得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资源配置上市场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政府应该从微观经济领域中退出,另一方面,在公共服务领域方面,政府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这方面市场不能发挥作用,要求政府“高位进入”。因此我们要改变政府全面包揽的做法,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不该管的坚决不管,管不好的事情坚决交给相应的单位、组织来负责。政府应该管的事情坚决要管好,通过宏观调控,为企业、社会提供良好经济发展的环境。其次建立服务政府,服务政府是相对于管制政府而言的,主要职能是为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我国政府应强化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逐步建立统一、公平、开放的现代化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政府社会保障的基础平台,建立优质高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二、完善行政立法
首先控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行政机关一旦拥有立法权,就会造成自己制定法律自己执行的现象,这与现代法治观念相违背,不利于实现依法治国。根据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的情况,必须适当的控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减少行政机关的立法数量。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的性质,及其在国家政治体制中所处的地位,决定了行政机关不能在立法领域中担当主要角色。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应该执行人大指定的法律,行政机关在没有立法机关的特允下,行政机关只能执行立法,不能创设新的发了规范。其次应该提高行政立法质量,行政立法应该以宪法为依据,不能超越法定权限,每一部行政法规应该起到切实维护法制建设的作用。行政立法确定的法律规应该明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能够解决真正的问题。另外,行政立法应该改变“只求数量,不求质量”的做法,行政立法要保证质量,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对立法进度应该有专门人员进行审核,以免出现低位法规与高位法规违背的现象。
三、完善行政执法
完善行政执法体制,首先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对执法主体的行为有一个明确的规范,从源头执行交叉执法、多头执法的现象。从数量上限制执法机构的设置,可以取消或合并一部分机构。其次按照执法主体相对集中地原则,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的合理设置执法机构。针对县区级别的单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能定位。三是健全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从体制和机制上预防乱收费、乱罚款等侵害人们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肃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在执法过程中切实注意合法性问题,以事实为依据,执法程序要合法,对于追求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教给司法部门处理,不能以罚代刑。提高执法效率,明确执法机关的责任。明确不同行政部门的职责,避免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对执法不力的现象应严惩不贷,出现严重后果,应给予执法机关头目严重处理。重理执法机构,推进综合执法。解决多层执法、执法交叉的问题,减少行政执法的层次,将上层的执法权力适当下移到县级行政执法的部门。逐步实现同一级政府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多头执法等问题,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的建立。
四、强化行政监督
对我国行政立法进行监督,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立法的事后监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立法有一定的否决权。但是我国监督制度有些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太大作用,人大监督一直停留在原则方面,操作性不强,人大立法应加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作用,对人大立法及其常委指定的相违背的法律规范,应该重新起草,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建立一整套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西方国家对行政立法的有效控制,一直依靠司法进行审查。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對行政立法的审查制度,人民法院应重视行政审理案件的范围,将行政立法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另一方面要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在加强行政监督立法的基础上,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各监督主体的权限、分工、职责应明确,确定不同行政机关的职责,行政机关的监督应当法制化,监督程序、监督权限、监督手段等都应该法制化。
五、改变执法人员的思想
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观点,首先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积极开展行政道德教育,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和社会风气。培养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观念在宪法和法律上至上,改变传统的思想意识,宪法至上是依法治国,建立法治政府的关键。在工作中,摆脱严重的封建思想,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树立职权法定的观念,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的权利来源于法律,行政机关只能行使法律明确的职权,不然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最后树立官民平等的服务观念,行政执法人员手中握有权力,在执法中往往显出一种趾高气扬的气势,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违背。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和普通公民平起平坐,他们行使的权力不只是消极的行使,而是积极为人民服务的行使。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明文载入我国宪法,我国法治建设也取得了不少成绩,但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的法治进程还很缓慢,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忽视了法治政府的研究和构建。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环境下,和谐社会的全面构建,及入世后面临的全新挑战,都迫切呼唤法治政府的早日出现。尽管笔者结合从诸多方面分析了基于和谐社会视角下法治政府的构建途径,但是法治政府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如何构建一个完善的法治政府,尚没有一个现成的标准答案,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探索。
参考文献:
[1]张小兰.试论构建和谐社会与建设法治政府[J].河北法学,2006(9)
[2]杨冠琼.政府治理体系创新[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