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双向选择的新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探析
——兼论单向性流转制度的缺陷

2017-10-21 06:32殷李松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农村土地农户经营

刘 会,殷李松

(淮北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基于双向选择的新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探析
——兼论单向性流转制度的缺陷

刘 会,殷李松

(淮北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结构转型背景下,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正逐步完善,流转方式日益丰富。从初期农户之间的土地转包到当前农户、中间组织与农企之间流转,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演进与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进程密切关联。对现有若干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分析发现,它们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即流转方向的单向性。在单向性流转制度下,土地的流动性受到限制,抑制了流转市场主体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积极性,违背了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鉴于该缺陷,建议今后实行双向选择的新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在该新型土地流转制度下,农户、中间组织与农业生产公司等主体均具备可进可退的双向选择空间,各方参与土地流转经营的积极性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双向选择;单向性流转;土地准备金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一)研究文献回顾

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领域,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和法理性的解释。例如,王全兴、葛孚桥认为转包合同制度的制定有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推动了我国农村地区经济深化改革,促进了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1],但他们并未就农村土地转包中的权属划分进行深入探讨。张权柄对美国、苏联与日本的农地经营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规模化经营将是农地经营的未来发展趋势,提出要加快农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2]。周林彬、刘俊臣从法律角度对专业户承包农村土地占有权行为的法理性进行了分析,肯定了承包行为的合法地位[3]。由此,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法理依据受到了肯定和推广。此后,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观点得到学界的普遍支持,有力支撑了后期农村土地流转理论创新与制度设计研究。随着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村地区自发地出现了若干土地流转方式。水延凯对农村土地流转方式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转包、转租、两田制、股份制、代耕制与抵押制等[4]。在土地流转制度创新研究领域,余先念主张在未来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上分阶段实施“准全面租赁制”与“全面租赁制”,并提出须首先解决动力激励机制、土地评价机制及使用权转让的机构平台三大问题[5]。杨学成和曾启对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中行政和市场两种手段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通过市场化方法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同时,他们认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地所有权市场,二是土地使用权市场,即农村土地流转应包

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双向流转[6]。易可君在“两田制”基础上提出了“三田制”,即把农村土地划分为口粮田、承包田和经济田,明确了股田制的主体为经营权和“四荒竞拍”,提出了除协议租赁与定价租赁之外的竞拍租赁新方式,并建议实施农村土地永久使用权[7]。冯继康、赖昭瑞研究认为,根据我国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应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将农村家庭零散分布的土地进行集中,即土地合并;第二步是逐步扩大农户土地经营面积,即规模化。在流转过程中,作者强调市场化与规范化的统一,避免人为因素干扰[8]。此外,盖国强[9]、贺振华[10]、陈永志等[11]、李宏华等[12]学者均对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与模式设计与创新进行了研究,但均未能对流转制度做出更有效的创新设计。近年,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设计与创新研究继续深入。翁士洪基于街道层官僚理论对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执行偏差进行了分析,指出基层官僚在政策执行中存在的自由裁量权刺激了政策执行主体的主观意识,并有将个人动机融入执行过程的强烈意愿,使得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执行出现了偏差[13]。该研究仅分析了政策执行效果偏差的问题,对优化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具有一定的启示价值,但对流转制度的优化设计缺乏具体研究。曹瓅、罗剑朝利用logistic模型对参与调查的370户农村家庭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种植面积6亩以下的小规模农户参与土地抵押融资的意愿与家庭人口数量、社会关系、人均收入呈现正向关系;种植面积6~10亩的中等规模农户的户主性别、社会关系对农户产权抵押融资意愿表现出显著的正向关系,家庭供养比与其呈现负向关系;种植面积10亩以上的大规模农户的户主文化水平和家庭人口数对抵押融资呈现正向影响。根据该研究结果,作者认为应根据农户特征的差异推行差异化的产品服务[14]。然而,尽管该观点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科学性,但在全国对所有农户进行差异化的特征分析,并推行差异化的产品服务,其成本和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杨明国在研究“宿州模式”与“益阳模式”的基础上分析了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机制的可行性。“宿州模式”是指农户将土地直接委托给中信信托进行管理,定期获得地租收益和浮动收益。中信信托则将受委托土地出租给专业化的服务公司,并发行资金信托计划解决资金问题。“益阳模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土地流转信托机构,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政府设立的土地流转信托机构,再经该机构通过招投标办法确定土地经营者,由此获得流转土地的收益。该收益被划分为三份,一份以分红形式用于支付农户,一份用作充实信托机构发展基金,第三份用于改善农村公共服务设施[15]。该研究对当前流转制度的优化具有较大的启示,但我国各地区农村发展差距显著,信托模式能否普遍适用于农村地区仍然存在疑问。总体上,促进农村土地合理集中,实现集约化农业生产,已经成为目前学界的共识。

(二)问题提出

综上所述,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有农户之间转让租赁、农户与集体组织或地方政府之间转让租赁、农户与农业公司之间转让租赁、农户通过中介平台(土地银行、信托公司等)租赁转让四种模式。尽管我国对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研究成果已经很丰富,但是仍然存在没有触及的空白领域。在制度设计中,我国一直在强调制度或政策的单向性。所谓制度的单向性,指的是制度的不可逆性或不可选择性。譬如,一个农户将具有合法经营权的土地通过第三方机构租赁转让,转让周期为10年。在这10年中,当初租出土地的农户可能会出现经营不善、收入下降等问题,从而导致生活困难,渴望收回当初租赁的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妥善解决问题农户的后期再选择问题,目前尚无人关注。而这个问题不仅农户会遇到,专业化的农业公司或者作为中间机构的第三方也可能会遇到。因此,我们设计的土地流转制度不仅要有利于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也要顾及流转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或矛盾,因为能够有效解决未来风险事件的制度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这就要求设计的土地流转制度既要能使农村土地得到有效的集中,又能够妥善解决契约存续期间可能出现的问题,即要求流转制度是开放式、双向多选、可退出的制度。

二、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缺陷剖析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主要有“农户+农户”、“农户+集体”、“农户+专业化公司”及“农户+中间组织+专业化公司”四种,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忽略了契约存续期间可能出现的风险,过度强调制度的单向性。作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主体,农户、中间组织及承包者都可能产生违约风险,风险事件一旦发生,必然引发一系列问题并产生相应的成本。单向性土地流转制度只考虑如何将农村土地化零为整,实现规模化集中,让土地经营权从现有经营者有效地流向高效率的生产者,却缺乏对未来风险事件的考虑及处理,没有科学的退出机制。

(一)四种土地流转模式及其优缺点

“农户+农户”模式。其是一种自发组织的农地流转方式,该模式的优点是谈判成本及退出成本较低,灵活性较高,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缺点,即农户之间仅凭彼此之间的信任感建立的转让关系非常脆弱,缺乏规范的引导和管理,容易引发农户之间的矛盾。例如,某年A农户以600元/年的价格租赁B农户的土地,原有土地在A农户的精心管理下土地生产力得到了较大提升,但第二年B农户要收回当初租赁的土地,那么A农户投入的管理维护成本很可能无法全部收回。另外,农户之间的转让虽然使土地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集中,但是其生产方式和管理方法多数仍然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效率没有得到显著地提高。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形式上促进了土地的集中,实质上农业生产方式并没有实现集约化。因此,这种土地流转方式是一种较为初级的土地流转制度。

“农户+集体/地方政府”模式。其是农户与集体组织或地方政府之间达成的土地经营权租赁方式,这种模式较农户之间转让更为规范,租赁关系更加稳定,更有利于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开发利用。尽管如此,这种模式仍然是低效率的。原因是集体组织或地方政府并非是以市场为导向的专业化经营主体。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低成本控制、高效率公司化治理及灵活多变的市场要求是非营利组织难以满足的。同时,一旦农户或集体组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风险事件,租赁标的物如何处理是双方面临的最大难题。换言之,“农户+集体”模式仍然是一个封闭的、不可选择的单向性流转制度,无法适应未来风险事件的解决要求。在这种单向性流转制度下,事件参与主体被牢牢地限制在合同框架下,没有机动灵活的选择空间。

“农户+公司”模式。其是农户与专业化生产服务公司达成农地转让租赁的流转模式。这种模式要求双方按照市场准则签订契约,双方遵守契约条款实现各自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义务。该模式由于依然缺乏农地租赁经营的退出机制,所以无法满足作为承租方的专业化生产服务企业持续稳定的经营要求。在公司经营期间,若农户提出返还土地的要求,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计划可能面临困境。同样,若专业化生产公司在经营期间发生亏损,要求退还租赁的土地,而农户又不同意收回土地,那么已经转让租赁的土地如何处置就成了难题。

“农户+中间组织+公司”模式。其是通过中间组织为媒介,实现农户与农企之间土地流转的模式。具体过程为:在广泛的民意支持的基础上,由村集体或第三方发起设立中间机构,中间机构对自愿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所经营的土地进行登记,并对外发布流转土地信息。在承租方获取相应信息,并有承租意愿的基础上,中间机构代理农户与承租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租期与租价。该土地流转模式也存在与“农户+公司”模式同样的问题,即缺乏农地租赁经营的退出机制。一旦农户或农企有退出流转的意愿,既定的流转格局将被打破。缺乏储备制度的流转模式将导致已经实现规模集中的土地资源再次面临零碎化的问题。

(二)四种土地流转模式的优劣比较

在上述四种土地流转模式中,“农户+公司”与“农户+中间组织+公司”两种模式较“农户+农户”和“农户+集体/地方政府”更具有效率。这是因为土地流转的最终对象是专业化的生产服务公司,属于以专业营利为导向的市场主体,并具有现代化公司管理结构与方法,在市场导向下更加灵活地经营土地,更有利于实现土地收益的最大化。

农户与专业化生产服务公司之间的租赁转让关系虽然简单直接,但是也存在若干缺点。(1)议价成本较高。公司需要与农户面对面谈判,对于每家农户都是如此。在农户之间,土地定价就会出现“羊群效应”。这就使得公司与多家农户之间达成土地租赁转让的过程被拖延,谈判周期和定价过程变得漫长且低效率,这将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专业化生产服务公司的生产计划,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2)议价主体不平等。农户与公司之间本来就是不具有平等地位的两个主体,相对而言,公司属于优势方,掌握的信息、资本与社会关系较农户丰富。因此,在土地定价过程中,公司可能会利用各种手段对处于弱势方的农户进行掠夺性定价,使得最终定价不利于农户。(3)风险事件成本较高。农户与公司之间直接的租赁转让关系如果可以稳定持续下去,对双方都是有利的。而一旦发生风险,则可能使得双方同时陷入困境。譬如,农户A、农户B分别与公司C达成农地租赁合同,但是期限不同,A农户与C公司期限是10年,B农户与C公司期限是20年。如果C公司利用A农户与B农户的土地开办现代化农业公司,在土地上建立了厂房,并安装了大量的生产设备,但是在10年后,A农户土地租赁期限到期,且A农户拒绝继续出租土地,那么C公司需要将建立在A农户土地上的附着物及生产设备移走,这对C公司来说无疑会造成比较大的损失。

“农户+中间组织+公司”模式则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农户+公司”模式的矛盾冲突,或者说部分弥补了后者的缺陷。中间组织为农村土地流转建立了中间过渡的缓冲地带。在租赁或转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出现风险事件,中间组织所掌握的资源可以为合同双方提供退出选择的空间。由此可见,在这两者当中,“农户+中间组织+公司”较“农户+公司”更有效率。

但是,问题的关键也在这里,因为当前实施的“农户+中间组织+公司”的土地流转制度并没有明确涉及土地流转的退出设计,或者说存在制度的效率缺失。这里所指的退出设计既包括农户、中间组织,也包括承租方。

三、双向选择的新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设计

(一)新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提出

“农户+中间组织+公司”组织制度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更有效的解决办法,但在当前实施的过程中,其效率没有完全释放出来。其原因在于该制度与市场法则缺乏更有效的衔接。市场追求效率,要求优胜劣汰,因此我们要为其实现优胜劣汰提供有效的通道,让经营主体可以快速低成本地进入或退出特定的市场领域。“农户+中间组织+公司”的组织制度在单向性制度下呈现的是如图1所示的运行原理。

图1 单向性“农户+中间组织+公司”的运行机制

在图1中,农户将自有的土地经营权定价转让给中间组织,中间组织再定价承包给农业公司。组织链条指向是单向的,若某环节出现问题,这种机制就很难维持。按照我们的设计,新型双向选择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应该是双向可选择的流转制度,具体运行原理如图2所示。

图2 双向选择的新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运行机制

在新机制下,农户可供选择的范围扩大了。农地经营权的转让既可以在农户之间实现,亦可以通过中间组织实现。更重要的是,农户与公司之间可以通过中间组织实现退出机制。中间组织层面对从农户手中集中起来的土地经营权进行合理分类,一部分用于转包于专业化的农业公司并获利,另一部分用于土地流转中的资源储备以应对合同存续期间出现的风险事件。具体来说,若农户A将土地经营权转让于中间组织A,而中间组织将土地经营资源一分为二,按照适当比例将土地资源划分为储备资源和经营资源。储备资源用于应对在租赁转让合同存续期间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例如,如果农户A发现转让收益低于自营收益,并要求回收当初转让租赁的土地,那么为保证农户的利益和维持专业化农业公司的稳定经营,中间组织便可以将储备资源等份额土地资源退还农户。如此设计该制度的理由是:现代化农业公司要实现规模化经营,就必须保证农用土地的完整性、规模性和持续性,而零散分布、小规模的土地资源分布格局是无法适应现代化农业生产要求的,规模化储备的土地资源则可以为农业公司用地的完整性、规模性和持续性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如此,既可以保证农业公司的稳定持续经营,又可以保证农户的利益不受损失。

同样,专业化农业生产服务公司A也可能因为经营不善而破产,在市场的优胜劣汰法则下,公司A可以将原经营土地转让于公司B,或退还给中间组织。若转让给公司B,则需要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核以确保农村土地的农业生产用途,并在规定限期内告知中间组织机构及原经营农户。若转让给中间组织,收回的土地资源由中间组织再进行一分为二的资源配置。如此,通过中间组织或其他专业化农业公司,公司A实现了土地经营的退出。

对于中间组织而言,中间组织不应该是区域垄断性组织,而应该建立一个竞争有序的中间组织市场。构成中间组织的主体不仅限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包括具有一定资本规模实力的民间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中间组织更加有利于农户与农业生产公司的进入与退出。竞争不足的中间组织市场将导致区域性垄断,垄断性定价会剥夺农户与公司相当部分的收益,而低收益往往导致低效率。因此,单一的中间组织市场结构往往是低效率的。同时,单一的市场结构使得农户与公司失去选择的自由与权利,无法实现更加优化的资源配置和利益目标。多元化的中间组织市场结构则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选择渠道,更加便捷地进入或退出经营市场领域,也可以保证农户与公司享有更多相应的权益。这种结果是积极的,可有效激发经营主体的主动性。另外,中间市场作为市场的一部分,也应该服从效率优先、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多元化的中间市场结构可以为参与其中的中间经营主体提供可进可退的市场选择机制。当某中间组织出现经营不善并面临破产的时候,其也可以将其土地经营业务转让给其他中间组织,从而保证既定的土地资源配置格局不会因为某一家中间组织的消亡而遭到破坏。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为了保证整个土地流转格局的稳定,在出现风险的情况下,单一的中间市场结构会使得政府的公共管理成本大幅增加,而多元化的中间市场结构则可以大幅减少政府干预的公共成本。

(二)关于储备资源的处理

尽管如此,我们的制度还存在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即中间组织机构储备一定规模的土地资源需要耗费相当的成本。用于经营的土地资源可以带来收益,但是储备的土地资源如果被闲置,则必然会增加中间组织机构的成本。作为储备的土地资源,如何运作才能保证既能够随时应付土地租赁期间发生的风险,又能够保证储备土地的主体获得足够的收益呢?这一部分的土地资源可以采取代耕制的方式获取收益。具体地,可以由中间机构委托专业化农业公司经营,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解决,收益部分由中间机构与农业公司谈判协议分配;也可以通过雇佣方式解决,即由中间机构将储备土地作价租赁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公司)耕种。当原土地经营农户提出退还耕地要求时,中间机构可以灵活安排等份额土地进行退还,其风险损失则由风险发起主体承担,即农户提出要求导致发生风险事件的,应由农户赔偿相应损失,而损失价值则应根据当年土地的平均收益及要求返还的土地规模进行定价处理。同时,在之前租赁合同形成中已经支付的土地租金则应由风险事件的发起方按照租赁年限进行摊销赔付。

(三)新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特点

农户、中间组织及专业化农业公司是我们新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构成要件,在这样的制度下,每个经营主体都可以通过更大的选择范围调整各自的经营策略,灵活安排自身的经济活动。相比较于早先的单向性土地流转制度,这种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给予市场主体更灵活的选择策略,可进可退的制度安排无疑可以提高市场主体的选择效率。实施双向可选择的土地流转制度最关键的环节在于形成规模的土地储备资源。我们不妨把这种制度比喻为农村土地的“准备金”制度。可选择的土地流转制度与存款准备金制度相比,既有类似之处,也存在差异。相同之处在于农户将自营土地存储于中间机构并定期获得收益,中间机构将农户转让土地集中进行投资经营并获利。差异之处在于农村土地作为不动产流动性与可拆分性较差,而货币天然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和可拆分性。同时,金融界中存在的准备金制度是通过严密有序的从上至下的网络化金融管理机构实现的,而农村土地储备制度是通过中间组织自发实现的。

在新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中,土地“准备金”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制度构成要件。而要保证制度的高效性和可执行性,有效率的监管是必要的。这种监管的效率来源于内生和外生双方面,而最直接的来源是外生的。因为逐利的本能会驱使中间机构尽可能的把储备资源转变为投资资源,而农户与专业化农业生产公司则未必会关注土地的储备问题,他们最主要关心的是利益的获取,对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及公共机构。因此,公共职能部门对土地储备制度的监管责无旁贷。

四、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效率的比较研究

首先,与“农户+农户”和“农户+集体”模式相比,“农户+公司”与“农户+中间组织+公司”制度更有效率。农业公司在土地经营领域具有现代化管理手段和方法,具有更加专业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经营资本更加充分,且对市场动向的把握能力更强。同时,由于农业公司具备较强的议价谈判能力,在经营中可以借此与上、下游部门的市场主体进行更加公平的市场交易。所以,在同等规模的土地资源约束下,农业公司可以创造出更高的收益可供分配。这种结果无论是对个体或是对农业生产部门都是有利的。因此,“农户+农户”与“农户+集体”模式只能作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发展进程中的过渡环节而存在。从未来市场发展趋势分析,农村土地不仅要实现集约化经营,也要实现现代化经营。这两种模式势必被“农户+公司”与“农户+中间组织+公司”制度所取代。

其次,“农户+公司”与“农户+中间组织+公司”制度相比效率仍然不足。中间组织的增加改变了农户与公司之间单纯的直接关系,为两者之间达成租赁关系提供了信息与沟通的平台。一方面,中间组织为农户租赁转让土地提供了政策、信息咨询及收益保障;另一方面,中间组织为公司发展用地需求提供了市场资源信息,为农业公司节约了时间与信息搜集成本。同时,中间组织作为土地租赁双方的中间部门,其重要性在于为农户与农业公司提供了谈判平台,有效地节约了谈判成本。另外,中间组织的存在提高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督与管理的效率,增加了市场交易的透明度与公平性。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对中间组织的监管便可实现对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宏观调控目的。总体上,中间组织的存在提高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更有利于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有序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因此,“农户+公司”流转模式最终要向着“农户+中间组织+公司”制度转变。

再次,“农户+中间组织+公司”模式在单向性条件下的土地流转效率仍然存在不足。从系统的角度,一个完善的系统应具备较高的开放式良性循环、自我加强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而单向性制度的缺陷恰恰不能够满足这几点要求。

其一,就开放式良性循环的角度,新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与单向性的“农户+中间组织+公司”土地流转制度相比具有更高的效率。新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中的储备制度类似于一个蓄水库,在环境恶化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释放或蓄水的方法抵御风险。正因为如此,农户或公司土地流动性的提高将消除土地租赁双方对土地流转较高成本的顾忌。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发土地经营权的占有方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从而确保经营土地的完整性和持续性。在这种制度下,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可通过中间组织与农业生产公司签订不同期限的租赁合同,农户和公司对土地流动性的偏好都将得到满足,因此制度的可持续性与良性循环可以得到保证。而单向性的“农户+中间组织+公司”却不能发挥类似的机制。在单向性的土地流转制度下,农户和公司对土地经营权的流动性存在较大的质疑,不同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又无法保证农业公司对经营土地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这将导致土地租赁市场各交易方在不确定的市场环境下积极性严重受挫。这种连基本有序的土地流转交易都无法保证的制度,其良性循环自然无从谈起。

其二,农户和公司通过土地储备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土地经营中面临的风险,满足农业公司对土地经营完整性和持续性经营的要求。同时,也将保障农户对土地经营权的流动性要求。在农户与公司对土地租赁关系的良性循环下,新制度对周围的农户与农业公司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从而激励越来越多的农户与农业公司参与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断扩大的过程中,新制度将被普遍地认可,从而使得自身得以增强,即满足功能完善的系统自我扩张的要求。由于农业公司也是处于竞争的状态,优胜劣汰法则将促使生产企业不断提高生产效率,这使得新制度能够促使农业生产效率得到持续有效的提高,从而强化新制度的高效性。而单向性的“农户+中间组织+公司”土地流转制度不能实现良性循环,从而也就不能带来良好的示范效应,自我扩张的需求不能够得到满足,其高效性相比于新制度也就无从谈起。

其三,在新型土地流转制度下,储备制度的建立使得土地租赁市场的各方利益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一旦出现风险事件,通过储备资源可以使得风险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由此可见新制度具有较高的风险防御能力。与之相比,单向性土地流转制度在风险事件下将导致土地经营成本的增加,甚至会破坏正常的生产,因此单向性土地流转制度抵御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差。

综上所述,新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在开放性良性循环、自我加强与防范风险等各方面均要比单向性的土地流转制度更加先进,其市场效率将远高于其他几种土地流转制度。当然,这种新型土地流转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尚须进一步论证,这也将是我们未来研究工作的重点。

[1]王全兴,葛孚桥.农村土地转包合同初探[J].政治与法律,1984,(5):23-26.

[2]张权炳.浅议土地转包[J].西北农学院学报,1985,(2):84-91.

[3]周林彬,刘俊臣.试论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J].兰州大学学报,1987,(2):12-17.

[4]水延凯.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J].经济问题,1990,(5):34-36.

[5]余先念.未来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模式选择[J].经济问题,1993,(8):25-27.

[6]杨学成,曾启.试论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J].中国社会科学,1994,(4):16-22.

[7]易可君.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研究[J].岭南学刊,1995,(6):38-42.

[8]冯继康,赖昭瑞.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构建[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1999,(2):40-43.

[9]盖国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研究——以山东省为例[J].中国软科学,2001,(5):114-120.

[10]贺振华.农户外出、土地流转与土地配置效率[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95-103.

[11]陈永志,黄丽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动力、条件及路径选择[J].经济学家,2007,(1):51-58.

[12]李宏华.对远安县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9,(1):17-20.

[13]翁士洪.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执行偏差——对小岗村的实证分析[J].公共管理学报,2012,(1):17-25.

[14]曹瓅,罗剑朝.西北地区农户土地产权抵押融资意愿实证研究——基于陕西、宁夏370户农户调查数据[J].财贸研究,2014,(5):54-61.

[15]杨明国.中国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研究——基于“宿州模式”和“益阳模式”的比较分析[J].财政研究,2015,(2):59-63.

Analysis of a New Transfer System of Rural Land Based on Bidirectional Choice——Discussion on the Flaw of Unidirectional Transfer System

LIU Hui,YIN Li-song
(School of Economics,Huaibei Normal University,Huaibei Anhui 235000,China)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ransformation,the transfer system of Chinese rural land improved gradually with more and more transfer modes.The progress of Chinese rural land transfer system closely related to market system reform from internal transfer among farmers early to the transfer mode including farmers,intermediate organization and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We made an analysis on the existing rural land transfer systems and found a common flaw which they all owned.The flaw is that all the transfer systems showed unidirectional.The mobility of rural land was limited by the unidirectional transfer systems,which suppressed the enthusiasm of market subject to participate in land business transfer and varied from market access and withdrawal mechanism.Based on the flaw,we made a suggestion that we should take the bidirectional choice rural land transfer system.Under the new transfer system,they all would have bidirectional choice,including farmers,intermediate organization and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The enthusiasm of each partner in rural land transfer market would be guaranteed under the new transfer system of rural land.

rural land;bidirectional choice;unidirectional transfer;land reserve system

F301

A

1672-626X(2017)04-0031-07

10.3969/j.issn.1672-626x.2017.04.004

2017-04-28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SK2016A0830);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AHSKY2016D104);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点项目(SK2017A0353)

刘会(1979-),男,安徽泗县人,淮北师范大学讲师,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农村经济与产业经济研究;殷李松(1972-),男,安徽太湖人,淮北师范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产业经济与物流链管理研究。

(责任编辑:许桃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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