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对外投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7-10-20 23:57王娜
时代经贸 2017年16期
关键词:对外投资风险防范一带一路

王娜

【摘要】伴随着“一带一路”计划的深入实施,在和沿线国家的对外投资合作中,在所难免的会有冲突纠纷产生,这种情况下就会面临在与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的沿线国家合作时,如何既在质量上保障对外投资的水平,又在数量上提升其效益,做到互利共赢等接二连三的问题不约而至,同时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多,所以本文旨在通过对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使“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对外投资能稳定运行。

【关键词】一带一路;对外投资;风险防范

一、问题的提出

密松水电站是伊洛瓦底江上游开发工程中第一大的一座水电站。2009年3月,《关于合作开发缅甸水电资源的框架协议》由中缅两国政府签署并实施,预计2017年第一台机组发电。但是,2011年9月30日,缅甸总统吴登盛宣布在其任期内暂时停止密松水电项目。因为项目的暂停,双方都承受了重大的损失。主要投资方中电投受到的损失最大。

密松水电站是我国对外投资的重要一部分,但由于缅甸政治的复杂性、我国对外投资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经济政治全球化等影响,给密松水电站计划的实行造成了很大的障碍。而在今天我国的“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下,加强与沿线国家的友好合作,密松水电站有望重启。但每项政策的出台都有利有弊,“一带一路”战略在为我国对外投资带来重大机遇给密松水电站带来希望的同时,也会产生很多风险。所以想顺利的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推进我国对外投资的质量和发展就难上加难。故本文试通过举中缅密松水电站的例子来引出“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二、我国外资法现状

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规范的渊源可分为三个方面:

(一)法律

在这里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两部分:

一是宪法性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宣示,进一步说明我国的原则和基本方针是发展国际经济交往和合作,同时利用外资。宪法的第18条同时规定了利用外资举办企业的形式,并且用中国法律对外国投资以及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这是我国外资法体系的最高等级,即从根本法上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法律保护,这也是我国外资立法的最高法律依据。

二是国家专项单行立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此外,和此有关的部门法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等。所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都应当遵从此类法律。

(二)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发布的或经国务院批准、由政府主管部门发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營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等。

(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地方政府按照本地的现实情况予以颁布。通常来说,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对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的必要补充,它的规定通常很具体,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较之法律效力不足。此外还应注意,对于所有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制定都应严格遵从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以及仲裁机构案件的审理都是将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依据,而部门规章是作为参考。

三、“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对外投资面临的风险

(一)法律冲突

1.因制定国内法产生的法律冲突

在“一带一路”战略建设过程中,一国的国内法的制定,可能会和另一国已存在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某一法律关系能被一国法律规制,也可以被他国法律制度规制,由于两国法律规定对此的调整内容不一样,而当事双方如果不能在由某一国法律规制的问题上达成协议时,就会让相关的国内法潜在的冲突成为现实存在的冲突。各国都是从本国的国情出发制定法律,但每个国家的国情又各不相同,所以各国的国内法冲突就会很难避免了。

2.因订立双边条约产生的法律冲突

在“一带一路”战略建设过程中,国际法主体对某些事项的规范、调整可以由订立双边条约来实现。但造成法律冲突的原因中也包含双边条约的订立。因双边条约的订立所导致的法律冲突为:第一是订立的双边条约和相关国家已经存在的国内法的冲突;第二是新订立的双边条约和已经存在的双边条约的冲突;第三是新订立的双边条约和已经存在的多边条约的冲突。

3.因订立多边条约产生的法律冲突

订立多边条约对“一带一路”的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但订立多边条约也可成为造成法律冲突的原因,此种法律冲突可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是多边条约和其成员方已经存在的国内法的冲突;第二是多边条约和已经存在的双边条约的冲突;第三是多边条约和已经存在的多边条约的冲突。

(二)投资环境风险

由于投资区域的不同,我国对外投资的风险因此有所不同。同时“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家政治环境相对复杂,经济发展水平层次不齐,法律制度也千差万别,因此在“一带一路”沿线对外投资,投资区位以及投资项目的选定上不仅要适应我国对外投资的总体规划与战略,更要准确的考察东道国的实际经济需要和具体国情。此外,如果对外投资没有深刻的把握东道国的经济制度,对东道国的相关投资信息、法律制度了解不详细,那在投资与合作的过程中就可能会遇到各种形式的资金和投资风险。

(三)环境问题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因为欧亚大陆降水量少、气候恶劣、有着极其脆弱的生态环境,使得“一带一路”的建设在社会承受力上有着很大的压力,所以在环境问题上我国对外投资遭遇着极其严峻的考验。世界各国为了对当地的自然环境进行很好有效的保护,制定出了更加详细及严格的国际环境标准。如果不能很好的处理环境保护问题,矛盾和纠纷将会在当地居民与投资者之间产生,此时东道国国家将会实施环境规制规则,设置环境绿色壁垒,所以对外投资在环境方面会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endprint

四、“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对外投资的风险防范

(一)法律冲突的协调

更好的避免法律冲突的产生,可以参照下面两个原则:一是强行法优先原则。国内法通常会有良好的措施来应对国内法间的法律沖突,因此,按照国内相关法律制度国内强行法优先通常可以得到实现;强行法在国际社会也存在,所以,当冲突在国际法律中发生时,应当优先适用国际强行法。二是利益平衡原则。法律是能对一定的利益进行体现,所以法律的冲突很大程度上会造成利益保护的冲突。所以,在法律冲突产生时,应该以法律所体现的利益角度为基础,进行利益平衡。

当冲突产生于不同的双边条约中时,假如条约的主体相一致,那么在所冲突的部分之后订立条约为准,除过双方另有约定。假如只有一方是两个条约的缔约方,那么只需确保只参加—个条约的当事人不因为此而遭受不法损害。

当冲突发生在不同多边条约间时,那么在所冲突的部分,共同参加两条约的缔约方适用后订条约,除过他们之间另有约定。假如并不相同的多边条约的缔约方之间发生冲突,那么应当确保只参加其中一个条约的缔约方并不因为此而遭受不法损害。

(二)创建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建立多边投资安全保障机制

现在,在投资主体和决策部门之间,以及决策部门内部,对信息的来源都难以统一,信息的质量同样层次不齐,特别是没有实现有效的信息共享,对于投资主体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风险识别能力的提高造成—定的障碍。防范和控制投资区域风险的最好方法是对多边投资安全保障机制进行建立,在区域性多边安排的结构内,给予各国一定的保障安排在其他国家投资时,涵括约束东道国的行为和如果一旦出现问题提供某种程度的补偿给投资的损失。

(三)加强环境方面的法律合作

各国在制定环境规制法律时应真正考虑保护环境以及非歧视的原则。借助协商与谈判,促进各国在环境方面的更好合作,调节各方的意志,协调各国的利益冲突,订立出符合各方真正需求的约定,实施这样互利共赢的环境法,对实现经济利益的同时加强环境方面的合理保护,促进“一带—路”战略的顺利开展有重大作用。

五、结语

现在,我国正处于深化全面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关键期,“一带一路”建设恰好为调整结构和进一步与世界接轨带来了机遇。但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一带一路”战略的开展在为我国对外投资与经济进步创造机会的同时,也会造成很多政冶、环境、安全等方面的不利影响。所以我国还需要时刻保持警惕,不仅要利用“一带一路”战略带来的发展机会,还要及时有效的防范与解决其所造成的威胁,以保障在“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对外投资能稳定前进,有更好的明天。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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