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飞
保护法官的力度只能加强再加强
徐小飞
不久前,大姚县县城金碧路发生一起杀害并致人死亡案件,死者系大姚县人民法院干警。犯罪嫌疑人已向大姚县公安局自首并被警方控制。
近一段时间以来,法官被伤害甚至被残杀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有人甚至怀疑伤害法官会不会步伤医后尘。现实中,极少数当事人因不满判决而加怒于法官并实施报复行为,这种暴行伤害的不仅是法官个人的人身安全,更是司法权威和法治信仰。这种暴行将导致无边的恶果,必须被强烈谴责并被坚决制止。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诉讼爆炸”的时期,人们越来越倾向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但是存在的一个“奇葩”现象是,当事人找法官缠闹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手段越来越激烈,一些不法分子甚至持刀枪伤害无辜的法官及其近亲属。呼啸而来的子弹、迎面而来的尖刀和蛮狠凌厉的拳脚,固然无法阻止法官公正司法的决心和行动,但频繁发生的伤害法官事件也一再警示着加强法官履职保护已经刻不容缓。痛定思痛,我们更要思考如何不让伤害法官的事情再次发生,决不能让法官被伤害的悲剧重演,决不能让伤害法官形成“破窗效应”。
“破窗效应”的经典理论认为,一幢有少许破窗的建筑,如果那些窗户不被及时修理好,可能就会有更多的破坏者破坏更多的玻璃。同样的道理,如果对伤害法官的不法分子不依法施以严厉惩处,会诱使他人加以效仿,甚至变本加厉地实施伤害法官的行为。社会群体成员之间的行为具有互相传染性和影响性,他人在诉讼中的表现和结果是影响当事人对其自我效能进行评价的一个重要手段。一旦出现部分当事人采用非理性方式表达诉求却未承受任何不利后果,甚至因此获取额外利益的案件,不仅会使其他当事人对司法的畏惧和尊崇感降低甚至消失,产生“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错觉,还可能诱发更多潜在当事人产生不良诉讼心态,甚至通过伤害法官来表达自己心中所谓的不满。
法官被伤害是任何法治社会都承受不起的代价。法官具有公民人身权和法官裁判权的双重身份,对法官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同时也必然涉及对国家公权的破坏,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对普通公民人身权的侵害。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美国法官遭遇伤害的事件零星出现,但未能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之而来的便是司法人员受袭击伤亡事件不断增加。1970年,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哈雷法官在庭审时被两名嫌犯残忍杀害,这一事件震惊了全美国,也引起了美国社会对司法人员安保体制的反思与改革。反观我国过去一段时间的实际情况,囿于缺失相关立法,缺乏相关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规定,以及可能出于矫枉过正的“维稳”目的的妥协和退让,对当事人哄闹冲击法庭、殴打辱骂法官等妨害诉讼等行为所采取的应对手段较为软弱,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和制裁的目的。有媒体报道,自2000年以来,针对法官的暴力事件直线上升,但侵害人受到法律制裁的只有极少数。
可喜的是,2016年7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2017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从顶层设计层面就组织保障、硬件配置、机制建设和配套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对法官依法履职、人身安全作了明确的规定,相信这些规定和实施办法将成为法官依法履职的“尚方宝剑”和“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增强了法官认真履职、公正司法的信心和底气。从整个社会而言,社会各界强烈谴责伤害法官的暴力行为,人们也越来越形成一种共识:任何针对法官的暴力行为,都是不可原谅的,都应当受到强烈谴责。
不能让法官在流汗的同时再流泪流血。一味忍耐克制,一味息事宁人,而不采取适当强制性措施,反而会助长某些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和恶行,产生极坏的负面示范效应。法官的人身安全必须得到切实而有效的保护,很难想象一个冒着生命危险的法官会作出多么公正的裁判。保护法官的力度只能加强再加强,只有让法官没有后顾之忧,法官才能集中精力更好地公正司法,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