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芮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网络虚拟财产与日常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由此产生的各类纠纷也随之而来。又因《民法总则》首次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的范畴,更是引起了各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广泛关注;而在保护网络财产相应权利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长期以来都存在较大争议。因此,首先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概念界定,接着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主要纠纷类型进行介绍,再结合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最后从用户和运营服务商各自承担的举证责任为切入点,对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分配提出笔者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类型;举证责任分配
近年来,伴随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越来越普及,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对这类案件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的需求也变得愈加迫切。基于此,定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首次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客体范畴的,表明了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正式成为了一项法定民事权利。然而鉴于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的虚拟性等特征,若发生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纠纷后,为查明案件事实,明确责任划分,如何对纠纷双方的举证责任进行公平合理地分配,成为了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因此,笔者对该类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并提出浅显建议,以期能对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目前并无统一界定。但是,在理论上却存在很多理解。广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以下两种:一是指电子邮箱、淘宝账号、微博账号等账号类虚拟财产。二是游戏玩家拥有的装备、技能以及虚拟货币和带有等级的游戏账号等财产;[1]狭义上的虚拟财产指的是第二类,是专指存在于网络游戏当中具有一定使用及交易价值的电磁记录,诸如游戏账号、装备、游戏币之类,也即本文的重点论述对象。这些虚拟物品是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获得并合法拥有的,其可以用货币交易,具有一定的现实经济价值,在现实生活中也最易发生争议、纠纷;同时鉴于网络更新换代的速度以及新型类虚拟媒介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等因素,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解释为,特定时间内存在于特定网络空间的、具有价值属性、能够用于正常交易的合法财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种类
(一)因网络运营商的行为引发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
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运营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提供网络服务义务而引起的虚拟财产丢失纠纷[2];运营商因系统升级、更新游戏或修复bug致使玩家网络虚拟财产丢失产生的纠纷;因游戏停运引发的虚拟财产退赔纠纷。
(二)因第三人的行为引发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
第三人以欺诈、盗窃或以其他非法手段侵害游戏玩家虚拟财产,致使游戏玩家网络虚拟财产丢失产生的纠纷。在该种侵权纠纷类型中,因涉及的侵权人身份信息、虚拟财产合法权利人的使用信息、财产移转信息等关键证据均存储于运营商管理的服务器中。因此,网络用户在没有网络运营商的帮助下往往很难找到具体的侵权人,根本无法主张其合法权利。故大部分用户会选择以运营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维护网络正常交易秩序为由,追究运营商的责任或将运营商与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
由上可知,不管是由于网络运营商或第三人的行为引发的纠纷,都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大体归整为因违反网络服务协议而引起的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和因网络运营商或网络用户财产、精神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因此,根据纠纷类型的不同,证明责任的分配也应当有所区别。
三、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举证规则以及依公平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争议。笔者认为,上述两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虽然都具备其合理性,但因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所涉证据的可修改性、可删除性及运营商对证据的占有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等特点。单纯适用其中某一种举证规则,均无法满足虚拟财产纠纷案件这一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需求,故应当结合目前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在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分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弱势方权益保护原则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诉讼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公平,所以举证责任分配应考虑保护诉讼地位较弱势的一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中的规定可知,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特殊领域适用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虚拟财产的侵权纠纷中,用户作为个体,与实力雄厚且掌握整个游戏运营及用户全部游戏数据的运营商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其在虚拟财产侵权案件中的权利主张、证据提供,均需网络运营商的配合方可实现。因此,由其承担全部或大部分举证责任的明显不太公平。笔者认为,在此类型的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侧重于保护对承担举证责任较为困难或具有举证障碍的用户的利益。
(二)距离原则
根据日本学者的“距离规则”在玩家和游戏运营商之间分配举证责任。依该观点,当立法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明确时,通过对当事人距证据远近的判断,由距离证据较近者负举证责任。在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用户在虚拟财产被侵害时,对其损害事实的确定,权利人主体资格的确定均无法通过自身渠道取得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而上述损害事实的数据信息、用户的财产使用信息乃至整个游戏的运营数据都掌握在运营商手中,由运营商进行控制和管理。故根据证据距离远近规则,网络运营商相比于网络用户对虚拟财产所遭受损失更具有取证的便利。
(三)利益衡量原则
美国举证责任分配的通说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在综合各种因素、权衡利弊的基础上作出个别性的决定,即综合各种利益的衡量来最终确定具体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存在一般性的通用普适标准。对此,美国现代的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学说被大陆法系学者称为“利益衡量说”。[3]利益衡量说在具体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确定上,因其考量因素的综合性,因此对于适用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灵活性。
四、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初步建议
笔者认为,针对不同纠纷类型可以对举证责任进行如下分配。
(一)网络用户之间虚拟财产纠纷案件。比如,网络游戏玩家间的欺诈交易引起的纠纷案件。此时举证责任的分配应该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举证原则,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但需要注意的的是,在此种案件类型中,权利人对于侵权人的身份信息、损害事实等信息因处于运营商控制管理之下等原因无法或难以举证。故,此时的运营商虽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也应当对权利人的举证承担相应的协助义务,方有利于糾纷的解决及案件的审理。
(二)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因侵权行为、损害事实、虚拟财产移转等具体的数据信息均存储于服务器中,而服务器是由运营商进行管理控制的。故,网络运营商应对其已经全面、及时、适当的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保障义务在内的网络服务合同义务、其对虚拟财产损失无过错以及其存在免责事由等承担举证责任。若其无法就上述事项进行举证,则将面临败诉的结果。此举加重了运营商举证责任和增大其败诉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督促其履行职责,也会督促其本身去完善自身的网络产品的安全。
【参考文献】
[1] 陈丹丹 . 论虚拟财产民事诉讼的证明 [D]. 黑龙江大学.2015
[2] 何家弘,张卫平.简明证据法学[M]. 2007
[3]罗玉珍,高委.民事证明制度与理论[M]. 2003年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