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蕾
摘要:在我国经济趋于稳健运行的状态之下,对于巨额的不良资产如何处置是当前思考的重大课题,为了更好地保全资产,减少资产的损失,要全面分析我国不良资产的现状及成因,分析当前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环境,并对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采用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的措施和方法,更好地加快对巨额不良资产的处置,为不良资产处置开拓更为开阔的空间。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不良资产;处置;法律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8.062
1不良资产的概念及其成因分析
我国的供给侧改革背景之下,针对供给结构不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而引发的全要素生产率低下问题,而进行的结构调整和体制机制改革,可以表述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逻辑思路,在这个结构性的改革背景下,带来较大的金融信用风险管控压力和挑战,金融机构致力于培育不良资产处置二级市场,着眼于防范和化解经济及金融风险,然而,由于不良资产处置行为的不规范,引发逃废债务、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募集资金对接不良资产处置等问题,对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极其不利。
不良资产可以分为如下几类:(1)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益事业投资在拨改贷的政策的支持之下,由政府财政向金融机构贷款转变,这就出现了无法回收的不良资产;(2)面向国有企业技术改造、企业改制、人员安置而提供的贷款,大部分是由国家为国有企业改制“买单”;(3)国家宏观经济高涨阶段放出的贷款,在经济软着陆之后无法回收而成了不良资产;(4)在上级政府的干涉之下,未经严格的贷前审计而最终无法回收的贷款也成了不良资产;(5)基于金融机构内部体制的缺失原因,而出现内部人员出于牟取个人私利而违规放出的贷款,最终无法回收而成了不良资产。
2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分析
我国的不良资产处置尚存在诸多的困境,面临较大的挑战,具体表现为以下内容:
2.1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支撑不够完善
对于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支撑主要是由于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较长,并且地方政府也存在不当干涉行为,这就使法院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案件无法及时受理。同时,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支撑的缺失还体现于诉讼管辖地、诉讼时效、诉讼保全等方面,这些程序繁琐而复杂,使资产管理公司存在丧失诉讼时效的风险,也无法对每一个案件均提供担保。同时,由于法律并未对止赎权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也导致资产管理公司无法及时回收抵押物,使抵押物灭失、贬值的风险增大。另外,《担保法》明确限定政府不能作为担保人的角色,而金融资产管理中的不良资产却大竞争是由政府进行担保的,这也对不良资产的处置增大了难度。
2.2资本市场发展有限
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正处于形成的不完善阶段,在这个不够成熟和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之中,散户较多,缺少较大的机构投资者,国有股及法人股显现出流通不畅的问题,尤其是我国的债权市场不够发达、欠缺深度,显现出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不足,加大了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重组、出售、包装的工作难度,无法推出新的金融品种。由此可见,资本市场的发达及完善程度是决定不良资产处置的关键要素和途径。
2.3市场中介机构组织难以达成市场要求
我国的市场中介机构组织存在规模偏小、专业偏低的问题,并且归属于等下部门,受到行政机构的干涉,难以充分实施独立自主权,加之自身的服务意识还存在欠缺,仅将视野聚焦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就使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职能受到限制,并在自身的组织自律机制尚未完善的条件下,无法与市场的要求相吻合,存在一定的弊端,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2.4外资参与度不高
我国巨额的不良资产分布面较广且门类齐全,如果仅凭国内市场对这些巨额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显然是不够全面的,为此还需要引入外资,要用各种方法和措施吸引国外的战略投资者参与到我国的不良资产处置之中,然而,吸纳外资参与处置我国不良资产的工作经验尚存在不足,吸纳外资参与的相关政策法规较少,而且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均存在不少的阻滞因素,因而显得外资参与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参与度不高。
3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问题分析及保障研究
3.1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分析及保障研究
资产证券化是对流动性欠缺然而在未来可以预见其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加以分离和重组,可以使资产信用提升,并转化为现金流担保前提下的自由流通的证券,由金融市场投资者所购买和持有,这是一种介于国债和股票之间的金融衍生产品,是对资产重组的一种有效手段和措施,可以将长期投资工具转变为具有流动性的短期投资工具,使凝滞的资金变得更具有流动性。
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操作面临一定的困难,包括不良资产的不可预测性及不稳定性、资本市场发达程度的限制等,然而,这一措施对于化解我国不良资产具有较大的推進作用和意义,它对于加快我国不良资产处置、提前回收部分现金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1.1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分析
(1)组建及运作特殊载体(SPV)的法律问题。
在资产证券化的实际运作之中,组建特殊载体(SPV)是首要的前提和步骤,它可以链接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及投资者,通过“真实销售”实现对不良资产的隔离和出售。然而,这种运作与我国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相矛盾和冲突,资产证券化的特殊载体与一般公司不同,它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资产与权利,缺少固定的场所及人员,这就与《公司法》中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相冲突,会增加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成本。
同时,资产证券化的特殊载体的证券发行主体资格还存在法律问题。资产证券化的特殊载体受到《证券法》相关规定的限制,作为资产证券化的特殊载体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通常是发行资产证券额的5%~10%,与《证券法》中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相矛盾。另外,资产证券化也存在与《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矛盾和冲突,《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会成为特殊载体的发行收入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的阻碍,不利于特殊载体的具体操作。endprint
(2)資产证券化后资产出售的法律问题。
债务更新是资产证券化后资产出售的形式之一,它首先要使发起人与资产债务人的债务合约关系终止,在此前提下,再由特殊载体与原资产债务人订立新的合约,形成新的合约关系,然而,这种方式的操作成本极其庞大,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不利。
债务转让是资产证券化后资产出售的形式之一,这是在原债务人不参与的前提下,由发起人运用法律手段将原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有限责任公司,形成新的债务关系。然而,依照我国的《民法通则》第91条的相关规定,资产出售需要债务人同意,并且不得牟取利益的相关规定,则必然使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更为复杂,成本也随之增加。
从属参与是资产证券化后资产出售的又一形式,它并不需要终止发起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合约关系,而是由特殊载体直接与投资者发生关系,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再将筹集的资金转贷给发起人,其本质即是一种抵押贷款的方式,并未真正使资产出售和隔离,[5]是一种不太可取的方式。
由此可见,债权转让方式是一种相对可取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然而其相关法律规定还需要完善和统一。
3.1.2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保障研究
为了使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在规范、严格的体系下有序运作,要规范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相关制度,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保障。
(1)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条例。要规范特殊载体、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审批机构及监管权限、信用增级方式、证券评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流程、涉外资产证券化等内容,并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及税收加以明确而详细的说明。
(2)完善与资产证券化相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
要在我国现行的《证券法》中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债券发行的主体,给予其特设载体豁免待遇,并允许其以发行债券的收入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准则,对会计处理进行规范化运作,重点关注追索权销售的资产会计处理内容。另外,在法律上允许保险基金、养老基金、投资基金进入到资本市场领域。
3.2不良资产债转股的法律问题分析及其保障
3.2.1不良资产债转股的法律问题分析
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债转股通常是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对象,然而随着改革进入到深水攻坚阶段,债转股的客体也不断扩张,在推行债转股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法律障碍,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有:(1)债转股违背了效益性、安全性及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导致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增大。(2)债转股会使金融机构的信贷向持股公司倾斜,使国家难以实现对金融机构的调控和监督。(3)债转股与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相符合。
3.2.2债转股的法律保障研究
债转股是处置庞大的不良资产的有效措施,有必要通过立法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给予足够的法律保障。
(1)债转股的法律效力。债权出资在鉴于相关的配套措施尚未完善,要实现对《公司法》第27条的审慎解读,不能将其扩大解释为允许债权出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外资参与债转股的相关法律规定,要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债权转变为股权,以实现债权增资。
(2)适当扩大实施债转股的主体,增添不良资产购买者在一定条件下债转股的权利,并允许其他投资者将从资产管理公司购买的不良债权转变为股权。
4结语
在我国当前供给侧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要对存在的巨额不良资产加以处置,并优化不良资产处置的宏观环境,用前瞻性眼光和战略性的调整,完善不良资产处置体系,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强化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从法律制度上完善外资参与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更好地提升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高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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