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淼+李一博+张沛龙
摘 要: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口号的提出,如何在我国高校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成为我国高校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重点,首先介绍了我国高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背景和特点,论述法学专业教育结合创新创业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然后通过法学专业进一步研究当前我国高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现状,针对两者在结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加强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的研究对策,为我国高校法学专业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提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法学专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现状分析;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7.070
1 我国高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背景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全球多元化的大背景下,由于传统教育方式已经不能够满足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欧美国家率先提出了一种新的教育理念—创业教育。1998年,第一届世界高等教育会议中明确提出在高等教育中要提升学生的创业技能。自此之后,许多国家开始重视创业教育,并将创业教育吸收到高等教育中。相较于欧美国家,我国开始实施创业教育的起步时间较晚,为了更符合我国国情,我国创造性地将创新思维理念融入创业教育中,提出“创新创业教育”理论。
2 法学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结合的必要性
2.1 必要性
2011 年,《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文件表明,要将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学习结合,鼓励学生主动运用法学知识,提升实务技巧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法学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尤其在当今知识导向型社会中,法学专业正面临着如何发展和转变的问题,社会的需求、职业的要求和社会存在的问题都对法学专业教育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两会”报告中提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随后《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在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过程中,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是重要的举措。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核心要素是人才,为了适应国家改革发展战略的需求,我国高校必须要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效结合。
2.2 可行性
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结合是新型的融合式的教育形式,两者看似分离,实则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创新创业教育需要以专业教育为实现的载体,而专业教育是创新创业教育的基础,需要以创新创业教育为突破口,将创新创业理念融入大学生专业教育中,为高校教育改革注入新的活力。
创新创业教育必须要以实践为目标,无论是法学行业还是其他行业,都需要考虑到行业的整体需求,需要将学校的专业教育与社会相联系,积极鼓励支持引导大学生学会创業,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的内容付诸实践。
3 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结合的现状
我国创新创业教育起步较晚,随着国家日益重视创新创业教育,越来越多的高校在国家的号召下开始探索双创教育。然而,各高校对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结合模式也比较单一,存在千篇一律的现象,这严重限制了大学生在创新创业教育中发挥其能动性和积极性。创新创业教育实施的效果有限,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有待提高,只有极少数的学生在毕业之后会选择自主创业,我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3.1 教育理念不够成熟
目前,对于法学专业教育是否开展创新创业教育,部分法学专业教师也存在较大的分歧,创新创业教育是否适合法学专业教育仍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站在教师的角度来看,一方面,部分教师认为法学是属于一种偏文科性学科,主要以教导理论知识为主,法学学生暂时不需要创业,也不具备创业的能力,部分学生虽然在校期间积累了大量的理论知识,但是对于社会所需求的创业能力仍有较大的差距,且在法学专业教育中开展创新创业教育难度较大,耗费时间精力多。从另一方面,长期受到重理论、轻实践的影响下,教师对创新创业教育的认知度不高,教师自身主要将精力投入到理论研究和科研论文中,不愿意耗费过多的时间参与到实践教学中。站在学生的角度来看,由于缺乏科学、严格的考核体系和评价标准,学生对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没有兴趣,再加上成绩好坏、认真与否对学生个人影响不大,造成了学生怠于出勤的情况。这种传统的观点无疑是阻碍了创新创业教育在高校法学专业的发展。
3.2 创新创业体系不够完善
在大多数高校中,创新创业教育发展时间较短,与法学专业教育融合不充分,这就导致了法学专业在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时设置的课程体系不完善,教学大纲不完备,许多高校中法学专业在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时主要以通识课教育和讲座为主,主要采用了传统的课堂教师授课模式,课程形式较为单一,学生听完教师的授课,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就可以得到创新创业学分,大多数学生未能真正的加入到创新创业教育中,同时,还存在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联系程度不高,法学学生对创新创业教育兴趣不高的问题,这些因素使法学专业教育在推进创新创业实践中结合力度有限,未能够真正的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思维能力。
3.3 学生时间精力有限
学生作为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接受对象,学习成果直接反映了创新创业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发展的程度。然而,大多数法学学生在校期间法学专业课程和任务繁重,由于大一大二的学生专业素质能力还有待提高,更需要专业知识的积累,因此,许多高校在前两年安排了较多专业课程,学生缺乏课外活动时间,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时间有限,而大三大四的学生专业知识储备较丰富,适合去学习创新创业教育,然而这一时期,学生多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考研为目标,虽然学校未安排较多的学专业课程,但大多数法学学生仍然有自身学习的任务,没有多余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创新创业教育,如果强行让学生去学习创新创业教育,可能会耽误学生其他的安排,这是当前将创新创业教育与法学教育相结合中的一个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