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常亮
摘 要:知识产权法在现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应用,其注重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考虑,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从而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知识产权法调整对象涉及范围较广,关系到了国际和国内的经济秩序,并且由于知识产权涉及到了智力成果的保护,其与有形财产权有着一定的差异。因此,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要从全面的角度出发对各方利益进行协调,最终来实现利益平衡的目标。
关键词:利益平衡;利益冲突;知识产权法
从权利本身的特点来看,其具有广泛性,并且权利主体呈现出多样性的发展特点,这使法律在应用过程中要注重利益平衡,保证对各方利益予以全面考虑,实现和谐的发展目标。从利益冲突角度来看,一些社会资源具有稀缺性,受到这种稀缺性影响,在进行资源配置过程中可能存在较大的限制,而在利益划分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全面的情况,从而导致冲突出现。冲突的出现,可能给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借助于知识产权法进行平衡,能够对冲突进行解决。
1 利益平衡原则的内涵分析
1.1 利益平衡原则的概念分析
利益是一个客观的范畴,是指人们受到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需要利用某种手段或是措施来满足自身的实际需要。利益对法律的产生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法律的应用会对利益的实现程度产生制约和影响。可以说利益是权利的实际存在形式。利益平衡则是针对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使其能够符合价值理论,通过利益调整达到科学、合理的优化状态。利益平衡原则是立法精神的内涵,也是对人权思想和公众利益进行反馈的重要原则。
1.2 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地位及作用
利益平衡原则是现代法律制定考虑的一个重点,一些法律在制定过程中,以利益平衡作为出发点,使法律制定能够符合利益平衡的实际需要。法律的制定,实现了对社会的控制,能够使社会运行按照公众的要求,符合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确保社会运行的安定性和稳定性。法律所体现出的社会正义为社会良好秩序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各个相关利益主体在制衡的状态下实现有效的发展。法律的作用在于对社会问题的调节和解决,其在利益处理过程中,既考虑到了个人利益又考虑到了社会利益,个人利益需要在社会利益范畴下进行调整,使个人的利益能够符合社会的利益诉求。社会利益是利益平衡原则应用的基础,也是利益平衡原则制定的基本出发点。法律在遵守利益平衡原则的基础上,对社会利益冲突进行了有效的调整和解决,使利益做好有效的分配和协调。因此,利益平衡原则是法律制定的价值判断和基本考量对象,其是发挥法律功能和作用的关键。知识产权法作为现代经济发展中一项重要法律,如何做好利益平衡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利益平衡原则的应用,一方面遵守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公平、正义、利益、秩序、效率等基本内容,另一方面也促进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利益平衡是社会经济发展重要的调控器,它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进行了权衡,使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达成了统一。此外,利益平衡原则的应用考虑到了知识产权法自身的特性,即知识产权法最终体现出的和谐价值。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是智慧成果,在对知识产权问题解决过程中必须从特殊的角度出发,对其价值进行衡量。而知识产权的应用,更多的在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利益平衡原则是实现和谐的关键,其对各利益主体进行了考虑,通过利益平衡更好地解决了利益冲突[1]。
2 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
2.1 创作者方面的利益冲突
知识产权创作者方面的利益冲突是一种制度内部冲突。知识产权私有化发展是知识产权发展的一个突出特征,也是知识产权法制定的一个重要依据,即保护私人知识产权的利益,调动知识产权创造的积极性,以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知识产权私有化将共有资源归属到了私人领域,这使知识产权的社会效益受到了较大的影响,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产生冲突。知识产权发明人具有知识产权的控制权,其他人在对知识产权使用过程中,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报酬。在这一过程中,知识产权发明人获取利益的大小会对社会利益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当知识产权所有人要求获取较高利润时,知识、技术转化为产品应用,社会公众就需要支付較高的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知识产权的应用负担,使知识产权创作者与公众利益之间出现了矛盾和冲突。
2.2 传播者方面的利益冲突
知识产权传播者主要是获取知识产权传播权的中间商,其将知识产权转化为商品,将商品进行出售并在其中获取经济报酬的人群。传播者对于知识产权的应用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传播者获取知识产权后,如何获取知识产权利益最大化是传播者考虑的一个重要内容。传播者方面的利益冲突解决,要围绕知识产权的价值与传播者获取的实际价值进行对比,并且要考虑到其他知识产权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考虑,使各利益主体的权益、义务处于一种平衡状态。但是由于传播者在获取知识产权过程中,为了提升自身的经济效益,各自之间的竞争加剧,这可能滋生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容易出现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2]。
2.3 使用者方面的利益冲突
使用者方面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了创造者与使用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创造者对知识产权进行创造,新的技术、新的知识能够为使用者带来较大的方便,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使用者是否能够满足创造者对价值的实现,决定了使用者是否获取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传播者是对知识产权进行应用的一个中间机构,传播者与使用者之间具有最直接和最密切的关系。使用者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大部分来自于知识产权传播者。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使用者方面与创造者、传播者的利益冲突,已经超越了知识产权利益冲突的本身。例如TRIPS协议中就药品专利进行了相关保护,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知识产权创造者和传播者的权益。但是使用者由于无法支付专利使用费用,可能导致公众健康危机,这就会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较大的危害。另外,从教育权与知识产权的冲突来看,教育权体现出了公众性,而从教育知识产权来看,著作权人对自身的作品进行保护,公众在对产品获取过程中,需要满足著作权人的规定,才能够进行获取。一般来说,主要以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主,从而使教育权进行传播,而这种私人性与教育权的公众性相比,就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endprint
3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策略思考
3.1 国内视角:加强利益平衡理念在立法中的應用
国内视角分析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问题时,要注重将利益平衡理念在立法中进行有效应用,使立法平衡问题得以突出,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满足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需要。结合利益平衡理念内涵来看,知识产权立法要注重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科技、知识创新方面能够使知识产权创造者的个人利益得到满足,并且在对其成果应用过程中,更好地体现公众利益。因此,加强利益平衡理念在立法中的应用,要注重权衡以下两点:一方面知识产权立法过程中,要注重使公众获得利益,并且对创造者予以利益满足,使创造者更加愿意将自己的成果进行分享;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应用过程中,需要对垄断问题进行程度界定,以把握垄断对公众利益可能产生的损害,从而做好相应的协调。知识产权立法对利益平衡原则的把握,实际上是在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去寻找一个平衡点,能够使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证。因此,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立法中的体现,要注重对“专有区域”和“公共区域”的界限进行把握,明确知识产权应用的合理范围,使知识产权的效益最大化目标得以实现[3]。
目前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的应用,在立法中的表现则更多地表现为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权利保护则是对权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能够使权利所有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另一方面权利限制方面则是根据知识产权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限制措施,使知识产权能够得到较好地应用。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实际上就是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使知识产权的利益能够进行权衡和选择。
3.2 国际视角:明确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问题
知识产权法的应用,其超越了国界的限制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重要产物。知识产权法在国际化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需要考虑到知识产权优势国家和知识产权弱势国家的利益平衡,需要做好价值取舍,使人道主义精神得到较好的发挥。知识产权法中暗示了基本权利保护和利益平衡的精神,在对其应用过程中就必须对国家利己主义进行节制,将其控制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需要各个国际成员国能够对现有的条约、条例规定进行遵守,通过有效的合作,更好地实现共同利益。例如:在《多哈宣言》中对TRIPS协议中存在的制度失衡问题进行了考虑,注重对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矛盾和冲突予以解决,能够实现利益平衡。国际经济的迅猛发展,对知识产权法的呼声不断提升,借助于知识产权法,能够对新知识、新技术进行更好地传播,从而带动整个国际社会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要注重对原有制度进行改进,实现新的平衡。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法制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反映出了知识产权的内在机理和发展特征。利益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体现,也是知识产权法发展不可丢失的一部分,通过对利益平衡原则的把握,才能够使知识产权法应用更具针对性,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使其在国内、国外知识产权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功能和作用。
参考文献
[1]赵万一.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及其制度实现——兼论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表达[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06:65-74.
[2]王宏军.论知识产权法的本土化[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3,06:63-67.
[3]张艳梅.论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利益冲突之镜像[J].社会科学战线,2013,08:257-259.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