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清
因多方面的原因,很多老人请人代书遗嘱。因这种遗嘱并非由遗嘱人书写,生效条件比自书遗嘱更为严格,不但要求内容明确、形式合法,还至少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无效。有法官介绍,从其法院审理的有关代书遗嘱纠纷案情况分析,有三分之二的案件最终被认定代书遗嘱无效。
见证人、代书人不出庭作证
刘大爷与老伴儿育有一女一子,二老去世后,儿子刘某一直管理着父母的房产,其姐要求共同继承,却遭到拒绝,姐姐为此将弟弟告上法庭。法庭上,刘某拿出父母的遗嘱证明,父母把房产留给自己。遗嘱是由他人代写,老两口摁了手印。但是,刘某的姐姐并不认可遗嘱,怀疑并非老人所立。为此,法庭按照法定程序要求见证人和代书人出庭作证,可两人均未出庭。
该区法院认为,遗嘱上没有两位老人的签名,女儿对遗嘱上老人指纹印迹的真实性持有异议,遗嘱的见证人、代书人均未出庭作证,遗嘱是否表达了老人真实意愿无证据佐证,因此该份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形式,法庭不予采信,房产按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刘某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见证人未签名
张大爷与郭大娘有两子两女。2005年9月,郭大娘在病重期间,由其外甥女方某见证,方某丈夫程某代书一份遗嘱,内容为:“由张大爷全权处理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张大爷在2013年去世前也自书了一份遗嘱,内容是将自己与老伴儿共同所有的房产给小儿子张某。张大爷去世后,张某的姐姐和哥哥就父母遗产继承之事与张某发生纠纷,并上了法庭。
庭审时,张某拿出两位老人的遗嘱。由于他的姐姐和哥哥对遗嘱存在质疑,所以法庭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遗嘱。经鉴定,张大爷的遗嘱是其亲笔所写;郭大娘的遗嘱中仅有郭大娘的手印,所以不具备鉴定条件。开庭时,方某与程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遗嘱是郭大娘的真实意愿。
该区法院认为,方某与程某均未在代书遗嘱上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生效的要件。虽然,两人的证言一致,但考虑到他们是夫妻关系,证言的证明力削弱,且该遗嘱又不能鉴定,所以法庭无法认定遗嘱的真实性。
没有具体时间
黄某于2013年3月去世。2014年10月,黄某与前夫的儿子张某将继父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母亲的两份代书遗嘱继承遗产。第一份寫于2012年5月20日,遗嘱由两位律师见证,一人代书,并拍照佐证。第二份遗嘱由病友刘某与护士赵某见证,刘某代书,但没有书写时间。
该区法院认为,黄某的第一份遗嘱由律师代书,本人签名、摁手印,整个过程拍照留证,所以可确认该遗嘱能表达黄某的真实意愿。第二份遗嘱没有落款时间,张某和代书人刘某在出庭时均无法确定代书时间,所以对第二份遗嘱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法庭不予认可。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