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馨兰+罗黎明
摘 要:网络生态人格作为一种适应网络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型人格范式,是网民人格的生态规定性。网络生态人格展示了对“求真”的理性探索,体现了对“向善”的深刻诠释,展示了对“崇法”的内在体悟,凸显了对“重行”的实践追求。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网络生态危机,我们需要通过弘扬网络先进文化、加强网络德育、推进网络法治建设、注重网络生态实践等途径大力塑造网络生态人格,以适应网络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要求。
关键词:网络生态人格;网络生态理性;网络生态文明建设;培育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9-0047-04
文明的发展与进步实质上表征着人的发展与成长,也即人格的完善。“任何名副其实的文明,其基本性质就是尊重和感受到人格的尊严。”[1]250然而,人格并非与生俱来的禀赋,人格的建构与养成是具体的、现实的动态过程;受到特定社会条件、生产水平、客观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这就是说,一定的人格是人类实践不断演化的结果。
在网络信息化时代,人类通过与网络相互作用的信息化技术实践活动,追求并塑造着技术实践的文明新形态——网络生态文明,而网络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培育具有网络生态意识、网络生态道德、网络生态法权、网络生态实践的新型人格范式——网络生态人格。当前,如何从网民人格的价值观念、道德素养、法权意识、实践方式等层面实现生态化转型,塑造新型的网络生态人格,如何从网络生态人格培育的角度转变“反生态”或“非生态”的价值取向,树立整体主义与网络生态理性的观念,破解当前网络生态危机的困境,是网络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诉求。
一、网络生态人格:网络生态文明建设的人格目标诉求
网络生态文明主要指“人—网络信息资源—网络生态环境”三者之间所形成的网络生态系统平衡协调、互利共融的文明形态。“人作为网络生态系统的能动性要素与主导性文明要素,其人格状况从根本上决定着网络生态文明建设的成败。”[2]在当今的网络时代,网络生态危机表现为网络安全威胁凸显、信息污染沉渣泛起、信息资源结构失衡等形式,蕴藏在这些危机背后的深层根源是网民自身的人格危机。因此,只有当以维护网络生态平衡、净化信息资源为特征的网络生态文明理念植根于网民的人格特质,形成网络时代吁求的网络生态人格,才能促成网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达成。
1.人是网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网络生态文明是人类进入到电子化信息社会后突出张扬人的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性的文明范式,彰显着人在网络生态系统的主体性地位。网络生态文明建设吁求网民人格在价值尊严、道德品行等方面实现整体生态化,以促成网民的生态化人格与网络生态文明诸要素的和谐统一。如果主导并参与网络生态文明建设的人是以不合理方式使用发布信息资源,从而成为破坏网络生态环境的“反生态人”,或是盲目运用先进网络技术,成为冷漠占有大量信息资源而毫无保护网络生态环境意识的“非生态人”,那么,网络政治安全威胁、网络信息污染、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意识形态渗透等网络生态问题就会愈演愈烈,人们也将走入越陷越深的网络生态危机中。与之相反,如果网民的人格中注入生态内涵,形成具有网络生态建设意识与能力的人格图式,那么网民将成为网络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者。在网络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探索中,只有当网民人格构成中的心理人格、道德人格与法权人格完成生态化转型,网民在心理健全、道德提升、法权意识完善过程中将个体人格同网络生态环境紧密联系,才能实现网民人格的整体性、历史性转型;只有当网民能够切实享有网络空间中的权利,并相应地履行保护网络生态环境的责任,才能实现网络生态系统中个人权利与责任义务的统一;只有当网民形成生态化的思想认知,摒弃“非生态”或“反生态”的思想认知,才能践行网络生态实践活动,从而有效推进网络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2.人是网络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刘云章在著作《网络伦理学》中指出:“信息网络技术革命以人自身的发展为目标,使人更加全面、和谐、健康地发展。”[3]248网民生态化人格能够在与网络生态文明的互动中获得自由个性、人与社会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网民在面向整个网络生态系统的自由自觉创造性活动中提升发展的多面性与自主性,这正基于网民生态化人格同网络生态文明之间具有的内融性,通过系统性网络生态教育与网络生态文明观塑造,能够促使网络生态人格的全面自由发展同网络生态文明之间达成有机协调融合。一方面,网络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是网民平等共享合法合理的网络信息资源,在信息化和知识化的网络生态建构中改造和重塑传统物质生产方式。网络生态文明既能够实现劳动者的生态智能化和生产方式的人本化,也能够促使生产范围全球化及生产资料的绿色信息化和虚拟化,促进人的生产方式在生态良好的虚拟世界中跨越式发展。另一方面,网络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旨归,不仅在于改善人们的物质生产方式,还在于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这正与网民人格的生态化的旨归相吻合,因为网络生态系统能够以声像兼美、图文并茂的信息资源将主流意识形态融入民众精神生活中,通过恢弘系统的艺术形象集群与综合全面的艺术形象序列所建构的网络生态环境给予民众精神启迪,同时民众也会在这一过程中将社会主流意识形态融入他们的“网语体系”中,自觉自愿成为建设网络生态文明的责任主体。由此,网络生态人格不仅是会使用占有网络资源的“经济人”,还是具有高尚品质的“道德人”。网络生态文明不仅是物质文明的彰显,更成为了精神文明的表征。
二、網络生态人格的本真意蕴
网络生态人格是一种适应网络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符合网络时代特征,能动地、自觉地、有意识地建构起来的新型人格范式。网络生态人格是网民人格的生态规定性,主要指以网络生态理性为基点,形成“人、网络信息资源、网络生态环境”和谐共融的整体主义网络生态思维,在实践中培养人对网络的道德责任,提升网民对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的价值认同的复合性综合型主体人格。endprint
1.认知层面:网络生态人格展示了对“求真”的探索。网络生态人格要求人们在整体主义哲学视域下,把握关于网络生态系统的知识,以“求真”的态度与精神对待人与网络生态之间的关系。如果对于网络生态的起码知识都不了解,那么,网络生态人格的建构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技术的理论,网络生态人格应树立这样的认识,即人与网络技术之间是以实践为基点的主客体关系:一方面,人是网络的创造者。网络按照人的实践劳动、智力反映、需求表现而创造出来,人对网络具有控制力、调节力和塑造力。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能够依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生产”,[4]46并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网络体现了人的能动性和内在目的性,具有鲜明的属人性特征。另一方面,网络对人具有反作用。“不论在任何技术时代,机器都对人具有物质技术的制约性。”[5]59网络生态系统是“由多种文明要素组成的复杂集合,除了人这一网络主体要素之外,还包含着网络基础设施、网络信息等要素”,[2]这些物质性基础要素的存在决定了人类在网络生态中不能脱离网络本身而开展实践活动。由此,网络生态人格应当自覺认识到:要实现人与网络生态的和谐发展,就必须遵循网络生态的运行规律,理性把握人与网络生态之间的辩证关系。基于以上对人与网络之间关系的认识,人们在网络实践中还应当清晰地认识到:人既具有使用网络的权利,又承担着保持网络生态平衡的义务。首先,网络具有满足人类生存与发展需要的可享用性。网络通过信息的传播、输送,使自然、社会和思想资源为全球人类所共享,并且人类能够按照“人的尺度”去认识和改造网络自然,促使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方式不断提升。其次,人类担负着维系网络生态有序平衡的义务。要提高网络生态环境的质量,人类就必须确认网络自然的价值性,将民主、平等、共享等文明理念注入网络生态系统。总之,网络生态人格应达成这样的理性认识:人在网络生态系统的实践活动是依据物的尺度和人的尺度进行信息交换,应当形成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实践结果。
2.伦理层面:网络生态人格体现了对“向善”的诠释。网络生态人格确立了人对网络的道德责任,将道德关怀的视野从现实世界延伸至整个虚拟生态系统,从横向的广度层面,将现实社会的道德体系拓展至人与网络社会的道德关系,从纵向的深度层面,不再把网络视为冷冰冰的机械、数字化的符号、可任意操纵的技术存在,而是将人、网络、社会视为和谐共在、协调发展的有机整体,消除了人与网络的工具性、手段性关系,建构起价值性、道德性关系。网络生态人格作为网络时代人的新型品格范式,不但具有既往以人伦道德关系为核心的品格,例如价值意识、公正意识和责任意识等,并且拓展了以往的传统人格。传统道德人格的着眼点聚焦于人伦关系,忽视了人的关系的复杂性,以致传统道德人格往往产生异化反应,网民或者盲目崇尚网络自由,随意使用发布信息资源,或者冷漠地看待网络,对于信息污染、网络环境恶化等现象置之不理,以致人与网络的矛盾不断激化,网络生态呈现无序化局面。由此,网络生态人格对传统人格的突破和超越已然提上日益紧迫的议事日程,网络生态人格必须基于网络人—我、网络人—人、网络人—机互动的层面重新审视人与网络之间的关系,为传统的道德人格注入新的时代内涵和精神品质。比如,具有价值意识的网民,既能够认识到网络的经济价值、工具价值,又能够把握网络所具有的社会价值、内在价值;从公正意识的角度,网民不仅能够关注到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公正问题,还能够秉持公正原则看待网络生态环境中的信息侵权、信息垄断、文化霸权等现象,妥善处理信息资源共享和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从责任意识的角度,网民不仅能够履行现实世界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还能够自觉承担虚拟世界中对网络生态的道德责任。
3.法律层面:网络生态人格展示了对“崇法”的体悟。网络生态人格作为一种独特的综合型人格范式,不仅归属于网络伦理学的研究范畴,还属于网络法学的研究范畴。网络道德人格是出于主体人对自身在网络生态系统所承担责任的自觉意识,是对人们网络行为的“软约束”;法权人格则是通过网络法律规范的制定执行调整约束人们侵犯他人权益或破坏网络生态的行为,体现出对人们网络行为的“硬约束”。同时法律作为维护网络生态平衡的硬性机制,为网络生态人格培育提供了全方位的制度性保障。法律意义上的网络生态人格,主要指网络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及权利归属主体所具有的维护网络生态的责任、品格、价值取向与尊严,体现为网民对网络法律法规的价值认同。网民对法律规范的价值认同过程必然要经历从认知到情感,再到信仰的发展阶段。认知认同表现为网民在思想观念层面对网络法律规范的价值认同,网民在个体的理性思考、逻辑推理与事实分析的基础上认同互联网法律规范相关条文。情感认同表现为网民主体对于网络客观的心理体验与态度,反映了主体人同客体网络相互作用过程中产生的心理体验,从而在心理层面上自觉接受互联网法律法规的指引,依法开展网络实践活动。信仰认同,是认知认同与情感认同的升华,表现为网民从思想层面对网络法律法规坚持肯定、高度认同并自觉践行的心理状态。由此,一旦网民形成了网络法律法规的价值认同,法的遵守便不再出于规避法律惩罚的功利性动机,而成为自觉自愿的行为,网民也将在人与网络价值共享的网络法律法规指引下推进网络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4.实践层面:网络生态人格凸显了对“重行”的追求。网络生态人格既属于认知层面的观念范畴,又属于实践层面的行为范畴,是知行合一的人格范式。马克思主义的协调理论认为,实践确证了自然的人化与人的自然化的双重意义。网络作为人工自然系统,同样也是在实践中确认其意义的,即人类必须在实践中顺应网络自然、遵循网络规律,同时创造并优化网络自然环境以符合人性需求,在这一网络自然的人化与人的网络自然化双向运动中实现人与网络自然和谐共存的理想格局。网络生态人格的实践活动主要包含网络生态交往、网络生态行为,及网络生态习惯等三个层面。网络生态交往主要指人类为了提升生存发展质量而与网络生态环境产生互动关系的过程,在网络生态交往中,网民应当秉持双赢与最优化的原则,以积极态度参与到网络生态文明建设中,成为网络生态文明的推动者。网络生态行为,即人们为了解决处理网络生态环境问题而开展的物质实践活动,它要求人们面对网络生态环境问题时,充分把握网络生态系统内部各要素的有机联系及运行的客观规律,在理性认知及科学知识的指导下不断优化网络生态行为,实现在网络中对个体及社会发展的生态化控制。网络生态习惯主要指人们将人与网络自然协调发展作为习惯性、经常性的思维方式融入到实践中。网络生态习惯的养成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既需要在网民行为实践中将道德自律作为内驱力,也需要将法治他律作为人们的网络生态理念落实于行动的制度性保障。endprint
三、网络生态人格的培育之道
任何文明形态的发展和演进都需要主体人格提供基础性支撑,破解当今社会网络生态文明面临的发展问题的重要出路是培育新型主体人格——网络生态人格。对此,我们可以通过网络先进文化的弘扬、网络德育的加强、网络法治建设的推进、网络生态实践的开展等途径推进“人格转型”,逐步达成人与网络生态协调发展的旨归。
1.弘扬网络先进文化,提升网民的网络生态意识。网络先进文化是促成人与网络动态平衡、和谐发展的文化形态,网络先进文化的核心是一种能唤醒网民净化网络信息资源、保护网络生态环境的意识和觉悟,实现人与网络、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协同并存的优秀文化。网络先进文化培育和弘扬的本质要求,不仅在于从整体观出发对人与网络关系的把握认知,还包含着对人与网络和谐相融的哲学智慧、伦理思维、审美情趣的探索,最终指向网民的网络生态意识的提升、网民人格的生态化转型。
网络生态人格的塑造,首先需要基于哲学认知、体悟网络生态哲学的智慧。网络先进文化的核心即网络生态哲学,这是网民形成网络生态意识的基点。从网络生态哲学的角度,人和网络环境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人和其他网络生态文明要素处于互利共享、协调融合的价值链上,共同构成了一个结构复杂、动态发展的网络生态链,由此深刻揭示了网络生态系统的存在客观性与有机联系性。其次,转变思维方式,形成网络生态思维。“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理念所倡导的是工具性价值取向,在这一理念指导下,人与网络处于利用或漠视的关系,这要求人类转变思维方式,确立网络生态思维,即人的尺度并非网络生态文明建设的唯一依据,人还应意识到网络除了具有工具价值、经济价值,还具有内在价值、自为价值,从而通过网络客观存在的确认及网络规律的尊重,实现网民人格在伦理观上的觉醒。再次,通过网络体验,培育网络生态审美情趣。网络审美是网络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使人们在良好的网络体验中将审美认知、审美情感相互融合,能够在提升人类精神追求的同时促进网络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网络生态审美可以引领网民感受网络自然的巨大魅力及人类思维的创造力,实现网络生态人格的内在塑造。
2.加强网络德育,涵育网民的网络生态道德。“具备网络生态道德的网民不仅可以担负现实社会中人际关系方面的道德责任,而且可以担负起在人与网络关系中应履行的自觉保护网络生态环境的道德责任。”[6]正如康德所说,道德人格是依靠于内心高尚的道德律令,具有“为义务而义务”“为责任而责任”的自觉意识。网络德育作为一种引导网民将网络生态道德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实践活动,是涵育网民的网络生态道德的重要途径。
加强网络德育,首先要拓展与完善网络德育内容,提高网民的网络生态道德认知水平。网络德育需要基于道德的教化作用,使网民产生自律的意识,形成网络生态善恶观,明晰网络行为中的荣与耻、善与恶,能够以历史的、实践的、人民的正确标准来判断与分析网络信息;培育网民的网络生态良知,引导网民在平等与共享、尊重与允许的原则上处理人与网络之间的关系,维护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涵养网民的生态正义感,使网络空间成为网民传递正能量、彰显公平、匡扶正义的阵地。其次要建构系统化的网络德育体系,实现网络生态道德培育的普及化、制度化与规范化。为此,需要整合各方的网络德育力量,由各种社会组织及其沟通渠道构成一个相互作用、善于协调的网络德育体系。同时还应将网络科学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内容互相整合,形成网络生态伦理学这一凸显人文关怀色彩的跨学科体系,推进网络生态道德研究的深化。再次,探索多样的网络德育方法,唤醒网民的网络生态道德情感。网络德育可以通过教育环境的创设、教育情境的优化、情感陶冶等方法,使网民在丰富多元的网络体验中超越个体的经验之维,进入人与网络自然和谐发展的超验之维,激发起对网络生态的尊重之感和敬畏之情。
3.推进网络法治建设,培育网民的网络生态法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7]在良法治理的前提下,网民作为网络生态权利的法人才能够切实享有使用网络的权利及履行保护网络生态环境的责任。网络法治即网络生态文明建设的“依法而治”,主要指“国家借助法治手段调节人与网络环境之间关系的法治过程”,[8]它依靠网络立法、网络执法、网络司法等手段有效地将网络生态文明理念内化为网民的法治精神、外化为法治行为,具体需要通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广大网民共同参与的多层交叉治理体系来实现。
网络法治建设的推进,首先需要实行政府的网络生态责任运行机制,从政策层面保障网民的网络生态法权。政府部门合理使用所拥有的资源及权力,制定网络生态治理的政策决议,规划并指引网络生态治理的方向,示范引导、规范监督、强化推动全社会建设网络生态文明的运行模式及管理机制。其次,立法、执法、司法等职能部门制定落实网络法律法规,从执行监督层面确保网民的网络生态法权。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准确解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条文,惩治处理破坏网络生态环境的组织、人员及事件,为网民的网络生态法权的履行提供硬性制度保障。再次,加强网络法律教育,培养全社会保护网络生态的法律意识。网络法律教育内容包括互联网法律法规的价值理念、互联网法律规范的知识体系等,教育宗旨在于培养网民对网络自然的尊重、对网络自然规律的遵守、对网络法律条文的认知认同。网民一旦经过系统的网络法律教育,产生对网络法律规范的自觉性价值认同,最终推而广之,便能够使全社会形成维护绿色网络环境的法律意识。
4.注重网络生态实践,锤炼网民的网络生态行为。网络生态实践是网络生态人格必须具有的行为要素,它主要指以网络生态变化发展的规律为依据,以网民的合理需求为动力,以人与网络生态环境和谐共融为目标的实践活动。网络生态实践旨在以生态化的网络实践方式替代“非生态”或“反生态”的实践方式,变革人类不合理的网络实践方式以建设网络生态文明,因此是人类面临网络生态问题时的一种“自我救赎”。
网络生态实践首先要求人们在网络行为中自觉净化网络信息资源。人们需要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作事实判断,看所接受、发布、传播的信息是否真实反映了事物的客观状态,以发展的、全面的、联系的方法来判断网络信息真伪;同时还应作出价值判断,看所处理的网络信息是否有利于主体价值的实现,是否符合正确价值导向,是否符合核心价值观;在准确判断信息的善恶、美丑、是非、正误、真假的基础上,人们可以选择内化并认同网络信息中的正确思想再予以交流传播。其次,网络生态实践要求人们通过积极的网络行为优化网络生态环境。人们应实现网络生态环境的艺术性与技术性、观赏性与思想性、审美性与教育性的融合,以动漫、网络直播、微信、微博、微视频等多样生动的表现形式提升网络生态的视觉冲击力、情感感染力及情感震撼力,通過生动感人的典型生活形象、艺术形象、人物形象发挥网络生态环境感染、教育、吸引人的魅力。再次,网络生态实践要求人们在网络行为中维护网络生态安全。面对网上西方敌对势力意识形态渗透、网络政治安全威胁等影响我国网络生态系统健康发展的问题,我们应注重提高自身的政治判断能力,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侵蚀,把握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自觉提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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