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国春 编辑/南溪
天价彩礼该不该返还?
文/徐国春 编辑/南溪
徐国春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持有教师资格证和基金从业资格证;服务领域:精于房产、婚姻、劳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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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0日黄昏,安阳汤阴县东师庄村,喝完了喜酒的村民们带着醉意,三三两两回到家中酣睡。地面上散落着鞭炮的碎屑,空气中弥散着酒精的味道和新婚的喜气。凌晨一点,新婚房内,一顿激烈的大吵过后,留下一把带血的锤子和一具软软的尸体。一桩杀人案打破了午夜的宁静,正值洞房花烛夜,新郎竟杀死了自己的新婚妻子!
这起杀妻案追因是女方索要天价彩礼!结婚本是大喜事,但过高的彩礼让不少人感到烦厌而棘手。哎!都是彩礼惹的祸,令人不禁扼腕叹息。对农村适龄男性来说,逐年攀升的彩礼似挥之不去的阴影。“儿子娶娇妻,爹娘脱层皮。家财皆散尽,老病无所依”。动辄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彩礼,给本应喜庆的婚事,蒙上了一层阴影。
西周以来,我国的婚俗一直遵循“六礼”之仪,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俗称“彩礼”。“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 、请期、亲迎。“纳征”即送聘礼,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这种风俗直到民国时期都有延续。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称之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彩礼曾作为旧时陋习,在移风易俗时几次被扫除,随着改革开放,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后,印象中远去的彩礼又卷土重来,卷动一起又一起婚嫁风波。如果彩礼数额的提升还有一定的合理性,那么天价彩礼则脱离了正常轨道。
从现实情况来看,彩礼的数额可与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按一定的比例渐续提升。但是,盲目攀比则超出了社会发展的正常趋势。
那么,一旦感情破裂,婚前谈崩或婚后离婚,能否要回彩礼呢?
2016年4月,28岁的凝香在常州有缘遇上单位新聘的张令狐,交往后两人感觉你情我意,年末着手准备结婚。这时凝香母亲提出:婚房必备之外,还需付给女方38万元彩礼。张家不是大富之家,但想到即将能与相爱的人步入婚姻殿堂,甜蜜大过焦虑,还是东拼西凑,把钱交到凝香母亲手中。临近婚期时,凝香的远房舅舅回家省亲,他是一位风水先生,掐指一算,认为准新人八字相冲。凝香母亲是个信命的人,听信了哥哥的话,在母亲“开导下”,凝香表示不与令狐结婚了。张令狐晓之以理,极力科普,仍没有挽回这段感情,便找凝香协商退还彩礼一事,却遭到拒绝,于是起诉到法院。
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礼钱,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从法律角度上讲,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结婚的目的并未实现,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对于日常往来的小礼品、衣物等,则一般按无偿赠与来处理。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由婚姻法解释可知,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以要回给付女方的彩礼;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但双方领取结婚证后未共同在一起生活,或者男方给女方彩礼后导致生活困难,这两种情况下,也可以向女方要回彩礼。据此,张令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返还额度的认定:(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在两年以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结合实践,具体总结以下几种不应当予以返还的情形:
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3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法律规定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外,还应遵循当地风俗习惯、照顾无过错方及公平原则。
上世纪70年代,彩礼是“四大件”:自行车、手表、缝纫机和收音机。90年代,彩礼是新“四大件”:冰箱、彩电、空调、洗衣机。今天的彩礼蜕变成敛财的手段,让贫苦人生畏的羁绊,让纯洁的婚姻变了味、蒙了尘、添了闷、伤了心;让甜蜜多了苦涩,让心灵长出沟壑,让双方引起争端,让双亲泪眼婆娑;给未来生活留下了隐患,无形压抑让人苦不堪言。
爱情是心灵与情感的碰撞,
婚姻是物质与利益的考量。
爱是夯实婚姻小屋的基础,
没有爱的婚姻是不道德的。
物质是吸附情感的润滑剂,
情感总要经受物质的洗礼。
没有物质的情感亦显苍白,
营养浇灌爱情之花朵朵开!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婚嫁早已摒弃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陋习,现今早已没有多少积极意义的彩礼也该从此废止吧!
当结婚成为一种奢侈,难道我们不应该扪心反思吗?爱情珍贵,但婚姻不该“真贵”,不要让巨额彩礼“绑架”婚姻,不要让巨额彩礼“埋葬”真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