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劳动仲裁制度

2017-10-15 23:55袁怡伟
报刊荟萃(下) 2017年1期
关键词:保障农民工

袁怡伟

摘 要:农民工群体从事着强度大、工种危险性高的工作,但其应有的合法权益却屡被侵犯,与之相对的国外发达国家却实行了了完善的解决机制。文章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其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并对国外的做法进行了介绍,最后结合对农民工劳动权利保障的不足之处,提出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劳动权利的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利;保障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经汇入中国新产业工人阶层。农民工的权利首要的为劳动权利,只有农民工自身有了劳动的权利,其他的权利才有可能进一步的得到完善。

一、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一般考察

1.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

1949年1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了及时合理地解决当时私营企業中存在的劳资争议,制定了《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其中第27条对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和法院审判的处理程序作了规定。中央劳动部门也专门设立劳动争议调处司。1950年6月,劳动部发布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据此,各地区由劳动部负责聘请总工会、工商行政部门、工商联的代表组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担负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工作。同年10月,劳动部又发布了《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该规定处理的劳动争议包括一切国营、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因雇佣、解雇、工资、工时、生活待遇、奖罚、劳动保险、劳动保护,以及因执行劳动纪律、工作规则、劳动合同等发生的劳动争议。1954年劳动部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卫生等非企业单位的劳动争议的解决发出指示,上述争议由单位和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处理;无法解决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这两项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使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初步建立,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取得可喜的成绩。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至1954年全国31个城市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共处理劳动争议20多万件,有力地保证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推动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2.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中止

由于理论指导上的错误,认为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完成后,资本家阶级消灭了,人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劳动争议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少。而且随着国内形势的发展,劳动争议也确实大量减少,如1953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5588件,而1954年共受理28117件,下降率3%;1955年只受理17514件,下降率为7%。于是,中央劳动部于1955年7月以后便陆续撤销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劳动部的劳动争议调处司,各地劳动局设立的调解处、科,以及在城市设立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等规章也自行停止实行。人民法院也不再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此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按照归口交办的原则,由信访部门承担起来。

二、农民工的劳动权利

農民工的劳动权利,是指农民工作为国家公民和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劳动、获得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职业的权利。农民工的劳动权利是农民工进入城镇生活并获得生存权利的必要保障,如果农民工没有了劳动权,那么其自身的生存权也就没有了保障。这点可以从我国的《宪法》中得到体现,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而农民工的劳动权利正式来源于此的。

三、从农民工角度谈我国劳动仲裁

在我国《宪法》之中,有专门对劳动者的权利加以规定的章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将宪法中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就业歧视问题严重

就业歧视是我国各行各业都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但对于我国的农民工来说,遭受到这种就业歧视的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制度,即我国的客观制度造成了农民工的就业歧视,也就是现在我们通常所说的城乡二元结构。我国的农民工只要还戴着“农民”的帽子,就注定无法和城市居民分享同等的权利,这种现象在户籍制度建立之初就清楚地显示出来。

2.劳动报酬难以获得

讨薪难是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得不到保障表现的一个方面,还包括其他方面,农民工应得的劳动报酬与其付出的劳动比例失衡,应得到更多的薪酬却无法得到,付出多回报少;农民工的报酬并不是一个月一发,每个月都能得到该月的报酬,大部分的薪酬是在工作结束时或是工程完结之时,在同一进行一次清算,发放全部,那在这段时间的日子里,农民工仅仅得到一部分基本的费用,其生活质量是无法得到保障的。劳动报酬无法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非常容易造成矛盾激化,进而形成社会群体事件。

四、保障我国农民工劳动权利的对策

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是一项全社会都共同努力的项目,农民工是我国进行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的力量,他们长期从事着高强度却低收入的工作,无法享受起本来可以拥有的劳动福利,所以加大对农民工的劳动权利保护,是十分必要且应不断加强的工作。

1.建立科学合理的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本身仅应该作为一个单纯的人口基本统计的制度,但在我国却被人为的赋予了各种的行政管理职能与社会经济作用。加快户籍制度的改革,并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户籍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的促进我国农村劳动的合理分配,使得那些具有相同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收到其社会身份的影响。

2.建立并完善劳动报酬保障制度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最主要目的,获得劳动报酬也是劳动者应有的基本权利。目前,我国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的案例不断出现,主要是农民工拿不到或是拿不到足额的与其劳动不成比例的报酬。面对这些问题有必要采取针对性的制度建设。从我国政府角度入手,出台以农民工为主的确定其身份、地位和待遇的法律法规。同时可以针对农民工的薪酬问题专门制定一部《工资法》,以制度的形式来保护农民工。

总之,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是一项艰巨的社会工作,需要社会每一个人的共同努力和参与才能得以解决。国家要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科学合理的户籍制度,劳动报酬取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和政府保护。工会也要发挥其应尽的积极作用,有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马红枫.浅析农民工劳动法律权益保护[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4(12):8.

[2]罗荣华.仲裁院秉公执法农民工锦旗相送[J].人事天地,2016(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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