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2017-10-14 20:10马洋洋肖丹
魅力中国 2017年23期
关键词:构成要件学说实践

马洋洋++肖丹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罪从客观方面很难区分。从概念上讲,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是比较明确的,两罪在客观上均可表现为对人身进行暴力攻击的行为,两罪均可能发生死亡结果,也可能均不发生死亡结果。从构成要件上分析,行为人有确切的杀人故意的,即使杀而未死,依然是故意杀人罪;而意图伤害他人过失致人死亡的,即使发生了死亡结果,依然是故意伤害罪。因此我认为无论就理论和实践而言,全面彻底的对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这两个罪名加以分析,都有很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构成要件;学说;实践

一、从传统的构成要件上的区别来看

(一)两罪侵害的客体不同。

从两个罪名的客体进行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故意杀人罪明显是以剥夺人的生命权为代价,侵犯的是生命权客体。而故意伤害罪的客体与之有很大的区别,它不是以剥夺他人生命为代价,而是想要通过侵害他人的身体建康权来达到犯罪的目的或者满足心理需要,因此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如果犯罪人并不是以伤害他人身体建康为目的,而是想要剥夺他人的生命或者其他权益,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刑法规定的其他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二)两者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如果仅仅是以侵犯他人身体建康为代价,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则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即使出现了死亡的结果,也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则不包括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内涵是以破坏他人身体建康为目标的行为,即使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他人生命被剥夺,也不可以以故意杀人罪进行规制,仍是故意伤害罪,但因其结果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必须加重法定刑力度。

(三)两罪故意的内容不同。

从主观方面考虑,两个罪名的故意内容有很大的区别。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仅包括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内容, 不能将非法侵害他人的生命内容包络其中,如果发生了致人死亡结果,则该结果的发生主观过错必须是过失,否则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则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内容,如果损害结果并没有出现死亡的后果,则该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人们更困难的是如何认定犯罪人的主观内容,既不能以司法审判者的主观感受为标准,也不能仅仅追求客观因素的考量,而是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只有在充分掌握准确全面的事实根据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的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四)两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有所不同。

从现行颁布实施的刑法规则来看,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对于自然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出现了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时,其主体刑事责任年龄是一致的,年满14周岁即可符合两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但是由于故意伤害罪产生的危害结果不仅包括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还有可能产生轻伤的损害结果发生,对于该结果的产生,刑法规范明确规定应当适用一般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6 周岁而不是年满14周岁, 这就与故意杀人罪主体的构成要件有所区分。

二、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在理论上的几种观点

(一)故意说。

此说为多数学者所主张。此说认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根本区别在于故意内容的不同,只有根据犯罪故意的实际内容才能准确区分这两种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就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论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的性质都是故意杀人;只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造成侵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只能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有的学者指出,之所以要以故意内容作为区分这两种犯罪的标准,以故意内容区别这两种犯罪行为,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不可忽视的,但也存在着没有犯罪目的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因此仅凭有无杀人目的去判断,而不考虑间接故意,同样会导致定罪错误。

(二)工具或打击部位说。

有的学者认为,区别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标准,行为人矢口否认杀人目的时,司法机关就无法定罪。只有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才是犯罪人无法抵赖的客观标准。例如用可以致人死亡的工具,打击人的致命部位,就可以認定为故意杀人。

三、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两个重要区分

(一)准确区分直接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死的界限。

虽然这两类犯罪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一致,均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但是由于主观要素内容的不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必须具体判定相关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说来, 对于直接故意杀人既遂,死亡结果的产生是必然的,并且也是犯罪人希望产生的危害结果。但是故意伤害致死结果的发生,则是由于行为人意料之外产生的,对于死亡结果的产生,并不是犯罪人心理所追求的,其目的仍是侵害对方身体建康权的法益。也就是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是不希望的,但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了剥夺生命权的行为,比如说伤势过重或创伤诱发其它疾病等原因而引起的,这与行为人的本意是相违背的。

(二)准确区分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既遂的界限。

这两个犯罪行为产生的结果是相同的,虽然没有侵害到被害人的生命权,但都导致了伤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也有很大不同。故意杀人罪必然要以非法侵害他人生命权为意志内容,虽然最后没有达到侵害生命权的目的,但是因其要件符合性所触犯的罪名是确定的,即仍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意伤害罪主观内容必然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所以两个罪名在主观内容的区分上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参考文献:

[1]张军,姜伟,郎胜,陈兴良著.刑法纵横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2]王凤芝主编 .实用刑法学新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13 年版.

[3]闫道跃、刘建华.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人民法院报.6月27日.法庭内外.周刊 C3 版“刑事解析”栏目.

[4]于浩编.刑法适用分类总览.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张军,姜伟,郎胜,陈兴良著.刑法纵横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5]刘宪权主编.中国刑法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

1.马洋洋,1991年5月,男,汉族,河北保定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院,刑法学专业;

2.肖丹,1996年7月,女,汉族,四川南充人,本科生在读,现就读于四川工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专业。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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