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群体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当前中国的社会稳定,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是维稳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群体性事件涉及人数多,易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物损毁,处置群体性事件,核心是做好预防工作。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下,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应当做到:创新群众工作机制;创新矛盾调解和民意表达渠道。
关键词 社会管理 民意表达 矛盾化解 群众工作
作者简介:杨文才,云南警官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治安学。
中图分类号:D630.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315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进行,各种社会矛盾进一步凸显,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成为当前社会最大的不和谐因素。群体性事件危害性严重,除在表面上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损毁外,更为严重的是在深层次上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威信,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家政权的稳固和社会的稳定。据不完全统计,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年发生数约在8万起。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下,如何加强和改善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工作,创新性地开展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群体性事件,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的基本认识
2008年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这一规定对群体性事件进行了界定。群体性事件,是指公众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表达意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集群行为。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基本属于利益诉求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在处置时公安机关难以采取强硬措施予以果断平息,形成社会面上人员较长时间的聚集,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政府公信力的受损。
(一)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是必然的
我国当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够发达,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一些尖锐的矛盾在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利益相关人以各种方式给社会造势,给政府施压,引发群体性事件;一些较为敏感的事件,被国内外敌对势力或一些邪教组织、民族分裂分子利用,借机扩大事态,制造混乱;一些民间纠纷和冲突,因为矛盾化解机制还不健全,上升为群体性事件。
(二)当前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焦点是物质利益冲突
大部分群体性事件是因为当事人的权益和主张未能在体制内得到保障,而这些权益基本属于经济利益范畴。当前群体性事件表现形式多样,如堵路、上访、阻挠施工等等,但其焦点和根本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争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三)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基本是人民内部矛盾
当前群体性事件基本属于经济利益诉求的人民内部矛盾,群体性事件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矛盾,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是群众的诉求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触发的。群体性事件更多的是表达在通过上层建筑的各种解决机制未能解决或解决不能满意的情况下对党和政府一些方面工作或对部分工作人员的不满,一般带有强烈的个人功利或小團体利益色彩。
(四)群体性事件多发预示了社会危机的强烈
群体性事件的多发表明,当前社会还存在较多的社会危机,应该引起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高度重视。一方面应该对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进行检讨,一方面要关注群众的民意表达和诉求表达渠道,同时还要关注我们的社会保障机制。应该认识到,群体性事件并不可怕,群体性的发生甚至高发,在积极层面上是为我们相关单位发出了预警,发出了社会危机强烈,矛盾冲突尖锐的信号。
(五)群体性事件是群众利益诉求的非正常的表达方式
当前群体性事件多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基本属于经济利益诉求,但在合理或不合理的诉求通过相关渠道未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部分群众以极端的方式表达了他们的情绪和想法,其目的是希望通过向政府施压,得到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领导的出面解决。但在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由最初的单纯人员聚集,到最后可能出现严重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分析
(一)政治层面的原因
一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出台事关群众根本利益的政策时未能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实施过程中缺乏政治敏锐感,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态度冷漠,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一些小问题未能解决在萌芽状态,最终形成群体性事件。二是一些民族地区工作针对性不足,工作方式方法欠妥,导致民族之间的纠纷上升为冲突,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个别领导干部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仍然存在,工作不够深入,不能得到群众的认可,即使发现了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趋势,但限于其本身的威信,不能有效地予以排除。
(二)经济层面的原因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体制改革阶段,国有企业改制基本完成,但其留下的问题和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改革开放到今天,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时,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一些弱势群体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传销、非法集资及高息揽储等不正常的活动,这些都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经济方面的原因。
(三)社会层面的原因
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本身各种社会矛盾集中爆发。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社会变更巨大,城市建设同样快速开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导致的征地拆迁问题更加突出,已是当前群体性事件发生首位原因;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对环境、生态的关注上升,发展地方经济和高污染企业的危害难以调和;社会人口急剧上升,农民工二代与农民工一代的巨大差异,形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主力军。
(四)参与者层面的原因
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在明知或不明知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有其较为浓厚的心理方面的因素。一是共同的利益驱使。随着社会改革和经济发展,一些具有类似特点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形成较为巩固的利益集团。二是法制意识淡薄。我国已进入法治社会,但仍有少数人认为法不责众,进而聚众闹事。三是情绪感染和行为的模仿。群体性事件一开始往往人数不多,但随着事态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受到相同经历或感触的影响加入其中,导致群体性事件规模不断扩大,处置难度加大。
三、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的危害严重,而其处置艰难,往往费时费力,后果严重。应对群体性事件,最佳办法是预防,在群体性事件的酝酿、萌芽阶段即积极处置,使其不发生。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下,要预防群体性事件,可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创新:
(一)创新群众工作机制和方法
如前所述,当前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多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在觉得自身利益受损的时候,绝大多数人还是相信党委和政府能够予以帮助,总会以各种方式寻求合法解决,而在通过各种方式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会采取聚众闹事的方法。党委和政府在实际工作中,要积极主动的发现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趋势,对具有共同性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能解决的要及时予以解决,不能解决的要予以解释和说明。在此基础上,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要做到创新群众工作机制和方法,一是党委和政府的工作人员要真正深入群众,到群众中去,了解群众的真实方法;二是要科学选择群众代表,听到群众的心声;三是党委和政府的工作人员要掌握群众语言,与群众打成一片,成为群众倾吐心里话的对象。
(二)创新矛盾调处机制
当前对于矛盾的调处,我国的人民调解、治安调解、司法调解的三种调解方式,可以从政府、公安、司法等不同角度发挥调解的综合功能,最大限度地发现和解决矛盾纠纷。我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一般与经济利益诉求有关,绝大多数没有政治目的。对于这些非对抗性矛盾,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如果进行妥善处理,绝大多数是可以预防和化解的。创新矛盾调处机制,要以民为本,充分考虑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方便。一是充分发挥公安基层的主导作用,对于实际工作中排查到的人民内部矛盾,排查人员要负责全程服务,自己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协调相关单位共同解决,不能一推了之;二是可以区域性地设置综合调解办公室,分别由地方公安、司法、政府工作人员包点,实现对所有矛盾纠纷的一地调解;三是调解方式可以创新,对于社会反映较大的矛盾纠纷,可以在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公开进行,群众可以旁观旁听,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工作的效能,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宣传。
(三)创新信息公开制度
真理还在穿鞋的时候,谣言已走到千里之外。从信息的传播途径来看,谣言永远走在真理的前面。而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来看,谣言往往是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极大障碍。谣言止于智者,但在社会管理工作中,显然不能让谣言自己平息。击破谣言最重要的方式,就是信息公开。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已相对成熟,但在实施过程中时效性显然不够。创新信息公开制度,一是要快批快播,一些需要相关审批的信息,同时事关群众利益的,应当确保审批和公开的及时性,实行特事特办;二是要创新信息公开的方式,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谣言传播的方式有一百种,信息公开的方式必须超过一百种;三是信息公开的针对性要强,对于可能误导群众视听的信息,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公开,对于已经在传播的谣言,相关部门要针对性的查找其漏洞,公开信息的同时可以达到止谣的目的;四是信息公开要有理有据有智,通过信息公开,引导群众的思维,不做强制性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平稳的公开事实真相。
(四)创新民意表达渠道
了解民意,是我们开展工作的基础,顺从民意,是我们改善工作的指引。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多因群众正常诉求得不到反映和解决而导致。民意表达渠道的堵塞,首先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众会通过上访等方式来聚众施压,其次不可避免地造成党群隔离,影响到党委和政府的威信。加强党群沟通,创新民意表达渠道,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1.完善信访制度,创新信访方法
首先,完善信访制度,在各级信访机关主动接访的同时,可以尝试下访这一新的信访制度。信访机关可以定期抽调人员到群众中去,主动了解群众的想法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接访和下访的同时施行,可以更好地倾听群众的心声,促进民意表达。其次,创新信访方法,时代在不断进步,当前有太多的信息表达方式,在原有的来人访问、书信访问和电话访问的基础上,可以增加当前最新的信息传递的方式作为信访的新的工作方法,比如微信、QQ、微博等都可以作为民意表达的方式,也可以作为信访的新的方法。
2.依法审批和严格管理集会游行示威
《宪法》赋予了群眾的集会、游行、言论的权利,《集会游行示威法》对群众的集体情绪的表达方式和要求进行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更多的是实施严格审批,对集会、游行的申请罕见批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民意表达。既然法律赋予公民以权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强调对集会、游行的合理审批、严格管理,确保民意的正常表达和宣泄,而不能一味以堵。在加强管理的同时,避免因为情绪得不到宣泄引发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易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财物损失。正视群体性事件,科学对待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处置策略。只有不断排查群体性事件诱因,采取科学的方式予以有效化解,困扰中国的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态势才会有所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