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忠诚协议的立法研究

2017-10-09 10:17赵牧晓
资治文摘 2017年6期
关键词:夫妻间婚姻法规制

赵牧晓

【摘要】随着我国男女平等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加之当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因此,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及个人权益的保护,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的行为也并不罕见。但我国法律目前尚未对夫妻忠诚协议进行有效的规制,本文就此从夫妻忠诚协议的立法方面进行研究,以求发现其问题之所在及解决之办法。

【关键字】夫妻关系;协议;立法

一、我国夫妻忠诚协议立法现状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约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遵守的有关互相忠实于对方的义务,以及在违反有关义务时所产生的身份权和财产权变更的契约。我国目前《婚姻法》第4条和46条中规定: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互相忠实,夫妻一方在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的,离婚时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将夫妻间应遵守忠实义务以及相关处罚措施以法条的形式明确出来,但对于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的相关程序及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尚未进行规制。

二、夫妻忠诚协议中的立法问题

1.现有立法与实际需求不符。夫妻忠诚协议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妇女权益保护的完善及男女收入差异的消失,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其互相依附的需要已大不如前。这就导致夫妻间需要一种形式即夫妻忠诚协议,来保障夫妻之间对于婚姻的安全感。加之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更期望以法律的形式对夫妻忠诚协议加以规制。而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此种需求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致使当个人权利受到侵害却又无法律规制时,就无法通过双方的约定来获取补偿。因此,我国法律应顺应这一需求,尽快对此进行调整。

2.忠诚协议可约定范围模糊。我国《婚姻法》仅对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对于具体的范围及内容的规定尚为空白。对此我国学术界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的约定范围应当以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基础,全面的保护夫妻双方的性权利、财产权利及抚养权利等权益。另一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的可约定范圍仅应限制在性权利这一种权利之内,而其他的权利则应通过另立契约来约定。笔者认为无论哪种观点,夫妻之间互相忠诚都是维护家庭完整、稳定的感情基础,忠诚协议作为一种强化该义务的契约,对其可约定的范围加以明确规定是该忠诚协议的生效前提。

3.忠诚协议的有效性不明确。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尚未进行规定,其有效性一直难以确定,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我国学术界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以至于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夫妻双方缺乏有关的制定程序及法律知识,导致协议中有部分存在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给法律的权威性带来了损害。因此,我国法律应当尽快对其协议的有效性进行规制,使得夫妻间可以利用忠诚协议来维护其合法的权利需求。

三、夫妻忠诚协议完善建议

1.明确忠诚协议约定范围。我国《婚姻法》中仅原则性的规定了夫妻双方要互相忠实,而对于忠诚义务的具体内容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虽然其他条款中规定了一些夫妻间可以请求对方进行补偿的条款,但尚不能穷举公民生活中所遇到的各种情况。因此,根据上述学术界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范围的不同观点,笔者认为无论是基于人身权还是财产权,法律仅需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围进行一种原则性的范围划定,如不得有损第三人的财产权益,不得有妨碍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的扶养需要等等。而协议的具体内容只要在原则性规定的范围内,就可以任由夫妻双方进行约定,以满足其多样化的需求。

2.确定忠诚协议的效力。由于我国尚未将夫妻忠诚协议的有关规定写入法律之中,致使其效力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常常受到质疑和否定,难以有效的满足和维护夫妻一方的权利诉求。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我国当前正在制定《民法典》的契机下,将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规定加入《婚姻法》之中,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就应当认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也只有将夫妻忠诚协议在法律条文中加以规制,才能使其效力得到普遍性的认可,其对于满足我国当前公民的需要及司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都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3.建立忠诚协议公证制度。现实生活中很难有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完备法律知识储备,往往是双方都从事的是与法律无关的职业。加之该协议的内容具有一定的隐私性,使得其在订立夫妻忠诚协议时不可能聘用有法律知识背景的律师进行辅助。这就导致了夫妻忠诚协议订立形式及内容的多样性和用词的不规范性。一旦日后产生纠纷,对于协议内容的不同解读难免会使一方或双方的权益受到损失,甚至整个协议都归为无效。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一套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公证制度,通过对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加以公证,一方面可以及时的发现协议中存在的格式及用词的错误并加以纠正。另一方面在产生司法纠纷时,更有利于法官基于忠诚协议进行调节和做出判决。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夫妻忠诚协议之所以在司法纠纷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是因为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因此,构建一套完善的夫妻忠诚协议法律制度,在明确其约定内容的边界范围与效力的同时,更好地引导夫妻双方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约定,才是确保忠诚协议有效履行的前提,以达到维护家庭稳定及司法权威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10年

[2]何晓航、何志:《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思考》,法律适用,2012年第3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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