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佩佩
摘要:我国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根据现阶段我国国家性质和国情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的基本经济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时代赋予了公有制新的内涵,丰富和发展了公有制的内容,但同时问题也不断涌现,公有制在我国的主体地位受到冲击。党的十八大会议再次强调要重申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动摇。这对我们探讨公有制及坚定其主体地位不动摇树立了信心。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
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仅是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而且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这是不容置疑和動摇的。全球化迅猛的发展趋势,使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谋求发展的同时也受到强烈冲击,我国自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理论层面一直强调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却也不乏出现经济非公化的现象,国有企业也面临着挑战与危机,这使得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及其主体地位面临巨大阻力,甚至出现怀疑和否定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现象。因此,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理论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解决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困境,是坚定我们走社会主义道路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回顾:马克思、恩格斯及其继承者的公有制理论的经典论述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公有制理论
19世纪中期,马克思恩格斯对当时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深刻剖析,总结提出了以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尖锐化为依据的公有制理论。马克思科学地分析了社会主义实行公有制的必然性。这种公有制是代替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制度,是要“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会化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1]这种公有制的实现是以社会生产力极大发展以及几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同时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为前提的,这里所讲的生产力是当时背景下的社会生产力,“绝不是有人所理解的那样是未来社会发展更高阶段的生产力”[2]对公有制的基本构想是:全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直接占有,全社会生产和分配有计划地组织者和管理者是社会全体成员所组成的自由人联合体,在这种公有制下,不存在阶级和国家,也不存在商品和货币。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公有制。
(二)列宁、斯大林的公有制理论及实践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以及历史的局限性,马克思恩格斯的公有制理论在他们生前并未接受实践的检验,他们也未能亲身参与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当中。在以后的一个世纪中,许多国家的无产阶级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进行了社会主义的探索,有些国家取得胜利,不仅推翻了资本主义私有制,而且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在这个探索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后继者也根据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丰富和完善甚至突破了马克思主义公有制原来的理论设想。俄国革命实现了社会主义由理论向实践的转变,列宁、斯大林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结合俄国实际,探索践行了公有制理论。
列宁第一次提出了全民所有制的概念,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可以是国家所有制和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列宁的新经济政策也涉及到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它允许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并存,部分工业实行国家资本主义,实行租让制、合作制、代购代销制和租赁制等形式,并且与外国资本家建立联合股份公司,将一些国家难以开发却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矿业、油田等租赁给外国资本家经营。列宁在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中主张消灭私有制和商品经济,他认为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私有制是不相容的。
斯大林将马克思、恩格斯公有制思想付诸了实践,在实践中第一次提出了全民所有制和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并且认为全民所有制是高级形式,合作社农庄所有制是初级形式,低级形式必须要向高级形式过渡,即“必须用有利于整个社会发展的办法,使经济发展水平提升到全民所有制”。[3]但斯大林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认识上,犯了教条主义错误,他抛弃了列宁的正确思想,认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单一的,而且过早地消灭私人经济,急于进入共产主义。斯大林突破了公有制与商品生产不相容的关系,认为商品生产仅限于消费资料而存在。
(三)我国领导人的认识、实践和发展
我国公有制理论的认识和实践不仅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也是对列宁、斯大林实践基础上的扬弃,更重要的是结合我国实际,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而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毛泽东基本继承了斯大林关于公有制的理论认识,即社会主义的基础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而集体所有制是低级形式,因此必须尽快转换。邓小平认为,首先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我们的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还有其他经济成分”,[4]公有制占主体并与私有经济并存发展,与市场经济是相容的。并且提出了实现公有制"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体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80年代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90年代初实行企业承包经营、十四大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十五大指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内涵。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十六大指出:
“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七大及十八大再次强调要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不动摇,重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我国对公有制的内涵以及实现形式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认识及实现过程,而且都有了新的突破。可以明确的是,这些认识与突破,丰富与完善都是建立在公有制主体地位不动摇的基础之上的。
二、审视:国内关于公有制问题的探讨
(一)公有制是否仍处于主体地位
国内关于公有制是否仍处于主体地位,有三种看法:第一,公有制比重下降,主体地位已不复存在。李成瑞在北大的题为“大变化—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结构变化情况及其复杂性分析”的专题讲座中指出,“目前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私有制经济规模已明显大于公有制经济,这是客观事实”,[5]“在所有制结构上,私有制经济已取代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6]第二,公有制比重依然很高,规模依旧很大,公有制主体地位很牢固。胡尊东教授指出,现阶段我国所有制结构呈现出“公有制经济比重虽然持续下降,但仍会处于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比重持续下降,但仍会发挥主导作用”两大趋势。[7]第三,现阶段对公有制是否仍处于主体地位不确定。周新成指出,国内关于公有制是否仍处于主体地位的争论很多,迫切需要有关部门公布相关数据,就目前数据来看,公有制比重下降是事实,但在国家统计部门和综合部门未公布相关数据前,很难判断公有制是否仍处于主体地位。[8]endprint
(二)公有制到底占有多少比重才算处于主体地位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因此大多数学者认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数量优势,但由于各位学者对公有制所统计的范围等不同而形成不同的认识与结论。何干强教授认为,“在国有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高、在全国企业中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占51%的上述条件假设下,公有资本占占全国社会企业总资本的比重应当达到78.1%。”[9] 谭劲松教授认为,公有制经济在社会总资产中量的优势底线是公有资产的比重大于51%,但这仅仅是一个简单优势,绝对优势应该是公有资产的比重不小于75%。[10]也有人认为,对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体现在“质”上面,在保证“质”的前提下来保证公有制的“量”。
(三)是否应该再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关于是否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问题,国内理论界也是看法不一,争论激烈。有人认为,应该放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有人认为,放弃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是放弃了社会主义。新自由主义和民主社会主义思潮在中国盛起,反社会主义及公有制思想意图迫使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周新成教授强调,那些否定私有化而主张公有制的言论,其目的就是引导我们放弃社会主义,走资本主义道路。[11]卫兴华教授认为,我们必须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及时扭转"非公有制经济成为主体的发展趋势”。否则,我国的社会主义就会被和平演变为资本主义。[12]
三、展望:始终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动摇
党的十八大再次明确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它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这是我国在马克思主义基础上,结合国家实际而做的所有制改革,它是不是前进的,公有制是不是处于主体地位,不是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数量来决定,也不是公有制的质量来决定,更不是以资本主义国家的标准来评判。而是从以下两方面来审视:
(一)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理论告诉我们,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自确定走社会主义道路以来,始终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由一个积贫积弱的国家发展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这一切都源于生产力的巨大发展,更是我国经济制度的作用使然。我国所有制的改革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它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初级段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社会化;有利于消除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封闭性和狭隘性,所以公有制比重不管是下降的,还是上升的,首先都是有利于国家发展的,因此我们必须坚决拥护而反对那些脱离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社会化为前提,盲目主张“私有化”的倾向,也反对不顾生产力发展要求而困守“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教条倾向。
(二)是否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
实现一切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者毕生的追求,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终极目标,更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所应当坚持不懈的奋斗目标。发展是一个成就与问题相伴随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任何改革和发展可能会在一定时期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是缺少理论的指导,缺少最基本的价值导向必然会导致社会主义方向的迷失。始终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标志。社会主义国家要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首先必须实现生产力的巨大发展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经济改革,也是有利于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总之,在社会主义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坚持“质”和"量”的统一,坚持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坚持道路自信与理论自信,正视发展中的问题,始终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始终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动摇。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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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成瑞.大变化—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结构变化情况及其复杂性研究(下)[J]探索,2007(6),第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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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周新成.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兼评"国进民退”、"国退民进”的争论[J].当代经济研究,2010(4),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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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谭劲松、王文焕.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与评价体系[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0(10),第72页.
[11]周新成.划清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J].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10(1),第10页.
[12]卫兴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成就与问题[J].中华魂,2009(9),第14页.
(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9)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