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2017-09-30 18:24肖丽
艺海 2017年6期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肖丽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及传承人保护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抓住“非遗”活态传承的特点,做好传承人的科学认定和管理工作,通过搭建平台、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等方式,建立完善的传承机制,激发传承人的积极性,在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参与下,培养更多观众和传习者,共同为“非遗”保护和传承贡献力量。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 传承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他们掌握并承载着“非遗”的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既是“非遗”活的宝库,又是“非遗”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因此,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是“非遗”保护的关键环节。

一、“非遗”传承特点

1、活态传承。从“非遗”的定义和特征来看,活态或再生产是“非遗”生存的希望,“非遗”保护不仅要重视静态固化的记录记载,更应重视可持續发展,活态正是其生命需要延续的状态。因而“非遗”传承有两种操作形式:一是档案式管理研究,即记录、封存、收藏,二是开放式活态保护发展,即“非遗”的衍生、开发和传承。

2、两种类型。“非遗”传承具有两种类型:一是群体传承,如礼俗仪式、岁时节令、社祭庙会等大型民俗活动,一般属于群体记忆或民间记忆,为群体所创造和拥有,通过群体传承世代相传;二是个人传承,如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等,传承人通过带徒传艺、口传心授,把绝技传给后人,使技艺得以延续。

二、“非遗”传承的现状

十多年来,“非遗”保护工作轰轰烈烈,成果喜人。然而,由于是新生事物,处在摸索阶段,难免存在不足。

1、认定程序和细节不够规范。文化部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省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也相继出台相关规定,规范了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原则、程序、标准等,但如何认定、怎样认定仍需要在实践中得出更规范更细致的标准。

基层在遴选和申报代表性传承人上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按照主观标准来确定推荐和上报的人选,未充分听取相关民众的意见;具体申报哪个项目的传承人往往具有较强的行政取向或主观认定,造成某些项目的杰出传承人被遗漏,甚至没有申报机会;以论资排辈的方式来确定代表性传承人,技艺高超又有能力承担传承重任的小字辈的民间艺人排不上号,导致传承人断层。

2、重申报轻传承、重认定清管理。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成功以后,大家就把传承的责任指定给了传承人,而不对传承工作进行激励和考核,没有调动传承人的积极性。各地政府的管理也是良莠不齐,基本停留在粗放型管理阶段,缺乏细致的管理规范,无法对传承工作实施监管。这就导致各级传承人的申报十分踊跃,但很多人的申报意愿已经变味,申报成功后传承积极性不高,没有积极履行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忽略了上承下传的职责所在。

3、缺乏补助细则。为支持传承人带徒传艺、展演展示,调动其积极性,各级财政给予传承人专项补助经费。在长沙,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金额分别是2万、5千和4千,不重复发放。这个金额由各级非遗主管部门根据财政情况和工作经费来定,对于补助经费的性质、如何发放、如何使用、是否使用合理等,都没有可行的指导性意见,更谈不上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助发放管理办法了。

4、缺乏考核机制。很多地方在传承人认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以为选了传承人,“非遗”就能自然而然得到保护和传承。因为没有建立起适宜的管理约束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没有实现能奖能罚、能上能下的良性循环,导致很多传承人尸位素餐,躺在代表性传承人身份上睡大觉,没有切实履行传承职责和义务,在行业内造成不好的影响,消解了其他传承人的积极性。实质上,传承并没有落到实处。

三、“非遗”传承机制完善的几点建议

在新常态下,我国“非遗”传承和传承机制的建构完善中,我认为需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政府主导地位。对于“非遗”保护而言,以政府为主导是一条比较科学的保护路径,政府在“非遗”保护传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迅速有效地挽救一些濒临灭亡的“非遗”项目,会采取很多相关政策措施来保护、传承和发展“非遗”,比如建立博物馆、展示馆,加强对“非遗”理论研究,颁布和实施相关法律政策等。

政府主导还体现在政府有能力从“非遗”法律、政策、资金等方面实施规范化管理,而规范化正是抢救和保护“非遗”及其传承人的有效途径,这已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共识,也是联合国公约中的一个重要的精神和原则。只有坚持政府的主导地位,同时联合社会和民间力量、市场等其他因素,构建和完善传承机制,才能够让“非遗”真正得以传承和发展。

(二)完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机制。传承人是“非遗”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认定工作是对传承人实施保护的首要环节,认定得准不准确、恰不恰当将直接关系到对传承人保护的效果,关系到整个“非遗”保护的进程。

1、申报评审程序要灵活。要根据项目和传承人(群)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实际,开展灵活可行的申报评审工作。比如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材料要广泛听取项目相关民众的意愿并得到认可;传统艺术、传统技艺等可操作演示的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可增加现场制作演示、考评环节,避免论资排辈、重资历、轻能力的现象出现;遴选和认定传承人既要控制数量,防止滥评乱认,但也不要搞硬性指标,而是要切合项目实际。

2、扩大传承人认定范围。“非遗”内容丰富多样,对应的传承也就具有不同的主体。对传承人的认定要根据遗产类别和涵盖内容,实事求是地加以确定,避免疏漏,不得偏颇。前面说过,“非遗”传承人不仅是指个人传承,还应包括单位(团体)和群体传承,后者更具影响性和可持续性,特别是那些需要集体创作、依靠各环节不同分工者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的手工技艺和表演艺术。如传统戏剧的表演艺术传承人,就应按照流派和行当,兼顾到各个方面;还应兼顾诸如鼓师、琴师和弦师等伴奏人员,对于相应的编剧、导演、舞台美术师如脸谱的设计与化妆师以及剧本作家等也应予以考虑。群体传承还包括某些“非遗”存在和传承发展所依托的机构和团体,要将这些历史悠久又传统深厚的演艺团体、民间行会、手工作坊和教学机构等特殊群体认定和公布为传承人。

3、严格认定程序和准则。“非遗”传承人概念和范围复杂,制定好遴选与认定的程序和准则,是做好遴选与认定工作的实施基础。传承人遴选和认定的正常程序应当是:政府组织,个人申请,同行评议,专家审定,公示监督,认定公布。政府组织是为了体现政府主导原则;个人申请是为了体现自觉自愿的原则;同行评议是为了体现遴选和认定的行业公平与专业水平,避免人情现象和假冒行为,确保客观公正;专家审定是为了体现并确保遴选和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公示监督是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避免暗箱操作。

(二)建立与实施科学的管理机制。传承人的称号不是简单的荣誉头衔,而是一份使命崇高的巨大责任。代表性传承人遴选和认定之后,建立并实施科学的管理机制就提上了日程,为此,必须确立相应的管理原则,制定具体的管理条例,采取合理的管理手段,通过提高管理水平来提升“非遗”的保护效果,使传承人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又能在传承工作中实现自我追求和自身的价值。

1、注重保护文化生态环境。文化生态与“非遗”相互依存、相互影响。随着现代化、城镇化的发展,“非遗”生存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多方合力,涵养“非遗”生存与传承的土壤和空间,使其在适宜的社会、人文生态环境中得以更好地生存与发展,为传承与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文化生态环境,使传承富有回归当下日常生活的意义,并激发其进行文化创造的情趣,享受到传承的收益和乐趣。

2、坚持对传承工作的科学管理。

(1)分类管理。对于那些身体衰老的老艺人,主要在于认定其价值和贡献,向其咨询并记录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即侧重于对其技艺的“承”;而对于那些年富力强且具有传授条件的艺人,主要是认定并赋予其“传”的功能,将管理主要放在传承保护绩效的促进和落实上。

①档案管理。健全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个人档案,内容包括:传承人个人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传承计划与任务目标、开展传承工作情况、参与展览展示研修对外交流情况、传承人的代表作品等等,将文本记录、图片资料、光碟和录音录像等尽量建立数据库,达到有效保存,便于查阅利用。

②动态跟踪。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和传承人的最新状况,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对其传承的内容、方式、成效和社会影响等进行量化分析并纳入考评体系,及时推广成功的做法和经验。

(2)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根据传承工作的内容和形式,制定全面可行的考评细则,从德、能、勤、绩等方面,涉及传承人技艺掌握程度、展演展示、培训交流、带徒传艺、培养新人等,重点放在传承实绩上。在个人年度自评的基础上,组织业内专家对传承人进行考核评定,按照分数阶段,将考核标准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类。传承授徒工作应该讲求质量,徒弟的学艺也应是考核的范围,传承人和学徒实施捆绑式考核。

(3)实施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非遗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在管理过程中,要坚持赏罚分明,有上有下,摒弃终身制,建立传承人竞争和淘汰制。根据考核结果,对一定时间段内未履行传承人职责和传习义务,不适应“非遗”保护工作的,可以考虑取消传承人资格。如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被取消资格。

(三)为传承活动提供支持。政府部门一方面要抓紧时间对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进行抢救性的记录、整理和保护,另一方面要想方没法为他们的传承活动创造条件。

1、提供场地和平台。建立传承基地、传习所、专题博物馆等,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授课带徒、理论研讨、展演展示平台,改善传承主体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创造从事“非遗”的有利環境,并充分发挥这些基地和馆所的作用,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弘扬“非遗”。

2、利用重大节会。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传统节日、民俗节日及相关博览会、展销会等,为项目和传承人提供展览展演展销的机会,扩大“非遗”的社会影响,将“非遗”融人民众生活。

3、运用新媒体、新方式。通过电视、微电影、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新方式促进广大受众对“非遗”的认知和共鸣,提高民众保护和传承“非遗”的自觉意识;鼓励更多文化公司和互联网企业参与到“非遗”保护工作中来,通过开发非遗文创产品,线上线下联动销售,增强“非遗”的体验性和互动性,通过网络的优势和特性,使“非遗”焕发生机与活力,更好融入现代生活,也能增加社会与经济效益。

(四)完善科学的保障机制

1、政策法规保障。各级政府要制定资助传承人传承技艺、培养传人相关制度政策,并采取设专项资金来改善传承人的生活和从艺条件等,促进我国“非遗”传承、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在对“非遗”保护建立法规制度时,要着重完善知识产权法,增加对使用精神产品的补偿,维护原创者、传播者的利益;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公开展示展览,给予传承人一定的风险补偿;对进行生产性保护的“非遗”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和贷款贴息政策;在传承场所规划用地、材料采购或供应方面提供应有的帮扶等等。

2、资助扶持保障。要采取多种扶持办法和措施,加强对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帮助和支持,如可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建立起传承人保护基金会;通过生活补贴、立项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实施有区别的资金补助;设立专门的培训和传习经费,支持传承人带徒传艺;通过采购、征集等方式,收购一些优秀老艺人的经典作品,用作政府对外交流的礼品和展馆展示的实物,以支持传承人的工作。

3、合理发放补助资金。合理发放补助资金体现在各级政府对项目及传承人的资金资助不宜等额数量,应该有倾斜、有重点。对生产性保护且经济效益不错的,可不必拨款而给予政策支持如减免税收、贴息贷款,帮助扩大产品影响和销路等;对项目自身维系较好,但在传承发展中还需要一些外来资金扶持的,可资助部分款项;对濒危且传承困难的要加大力度,在资金上重点帮扶。

对于同一项目不同传承人的补助也应有所区别,要将老艺人的生活困难补贴和年富力强艺人的带徒传承补贴严格区分开来,要将补贴从资助性转化为激励性,按照带徒教学的实际效果发放相应的补贴和奖励。

(五)重视对观众和传习人的培养。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不仅要重视对传承人的保护,也要重视对观众和传习人的培养。对于传统表演艺术类非遗来说,其传人不只是表演者,观众也是传承主体的重要部分,两者关系不是普通的商品制造者和消费者关系,而是某项“非遗”的共同继承人。

通过传承人不断地传授,让普通民众尤其是青年人接受、掌握某项遗产的技术、技艺、技能,并成长为新的骨干传承人。教育是传承机制的重要手段,教育传承带有一定的强制性,首先正规教育传承应该在学校中施行,成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其中大学生是未来最有潜质的消费群体。与此同时,还要重视非正规教育传承,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推广,使非遗成为广大国民社会教育的内容。

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起“非遗”的传承体系和传承机制,但要完善这一机制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十三五”期间我们应遵循科学发展观,努力完善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管理机制、保障机制等,使传承工作更加符合“非遗”的保护规律,更加科学、有序、深入地向前发展,使“非遗”传承生生不息,永续发展。

(责任编辑: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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