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洁
一、案例基本情况介绍
A公司之子公司B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B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其中国开发展基金投资金额1.5亿元,投资年限20年,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明确约定:“1、国开投资基金占B公司股权的7.5%,国开投资基金不向B公司派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B公司决策。2、该投资额根据要求专项用于B公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且只能存放在国家开发银行监管账户中。3、A公司承诺,项目建设期结束后,国开发展基金每年通过现金分红、回购溢价等方式取得的回报应当按照年均1.80%的投资收益率计算的投资收益。如果选择分红回报方式,B公司每年均应在当年2月28日前进行现金分红,以确保国开发展基金每年的投资收益,除非经国开发展基金同意A公司不进行分红。4、项目建设期结束后,国开发展基金有权要求A公司在规定的时间、比例和价格回购其持有的B 公司股权。”
二、案例分析及会计处理
方案一
根据案例我们分析,国开投资基金占B公司股权比例不到10%,不向B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B公司决策,对B 公司既没有控制也没有重大影响,且B公司也不属于上市公司,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投资单位应将其作为金融资产进行处理”。此笔投资,国开投资基金应将其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理。财政部2017年最新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2021年1月1日起在国内非上市公司开始实施,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规定“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国开基金方可以将此笔投资列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目前具体的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尚未出台,因此笔者分析国开投资发展基金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1亿元
贷:银行存款1亿元
B公司收到国开投资发展基金,占自身注册资本的5%,因此在B 公司单体层面确认为权益工具,即增加注册资本。B公司收到投资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亿元
贷:实收资本1亿元
A集团在进行合并报表时,将国开发展基金在合并层面作为少数股东权益进行列示。
此案例中,A公司作为B公司的母公司,在合并报表中将国开发展基金在少数股东权益中进行列示,国开投资基金的投资回报在后期A公司股权回购时通过回购溢价的方式得以实现。此种处理方案从形式上符合企业合并的要求,在实务中,多数企业采用此种处理方案,处理方式比较简单、清晰。
方案二
根据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1、A公司承诺项目建设期结束后,国开发展基金每年通过现金分红、回购溢价等方式取得的回报应当按照年均1.80%的投资收益率计算的投资收益。2、项目建设期结束后,国开发展基金有权要求A公司在规定的时间、比例和价格回购其持有的B 公司股权。” 从投资协议具体条款以及投资协议所反映的业务实质来看,符合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的列报》中关于金融负债的定义以及特殊情况下金融负债判斷条件,即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当考虑企业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因该工具承担了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的,该工具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因此对于B 公司收到的国开投资基金,在B公司单体层面确认为权益投资,在“实收资本”中列示,以正确反映B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股东信息,与B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信息保持一致。但是在A集团合并层面,为正确反映其经济实质,国开投资基金应作为集团整体的一项负债进行处理,合并报表中在“金融负债”进行列示,从而支付给国开投资发展基金的投资收益相应地作为利息支出进行处理。具体处会计科目方面,笔者建议合并报表中将国开投资发展基金的投资款在“长期借款”项目中列示,投资回报采用分红的方式得以实现,A公司支付给国开投资基金的回报作为“利息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三、建议
综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案对比分析,笔者建议应该遵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真实反映整个集团的负债情况,采用方案二,在B公司单体层面,接受的国开基金作为实收资本,但是在合并报表层面,作为集团的一项负债进行列示,A公司支付给国开发展基金的投资回报作为利息支出进行处理。
(作者单位: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