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年冰
摘要: 监察制度是封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伴随着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需要而产生、发展和逐步完善起来的。在此期间,监察机构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对百官的威慑制约作用,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发挥了他应有的作用。了解这一历史过程,批判地继承其合理部分,古为今用,这对当前政权建设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
关键词:监察制度;演变;特色性;影响力
【中图分类号】D929
Pick to: supervisory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feudal state political system for maintaining the order of rule and ensure the state of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machines and set up the system, is the ancient Chinese supervisory system with the needs of the feudal landlord class and the formation, development and gradually improve. During this period, watchdog has formed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give full play to the supervisory organ for baiguan deterrent role, in different historical stages of play the proper role. Understand the historical process, critically inherit its reasonable parts, mean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urrent regime is undoubtedly have a positive role.
Keywords: supervisory system; Evolution; Characteristic; influence
一、监察制度的建立及发展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的主要职责。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于战国时期,当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具有明显的监察职能。公元前221年,秦朝统一中国,建立起專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在中央设立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御史大夫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监察制度创立。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至此,该制度在秦朝开始形成,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西汉时,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出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把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称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东汉时,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状态,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隋朝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专执掌外出巡察。
唐朝发展了隋朝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中央设御史台,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
宋朝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元朝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朝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另外还建立了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朝,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监察权的集中,是清朝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二、监察制度的特色性
监察权的独立性。秦朝时御史大夫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一身二任,受到丞相的统制,监察效果自然受到影响。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
监察权的权威。 历代统治者为了监察官职的权威形象,保证监察权力的有效行使,赋予了这一官职的特殊礼遇。东汉光武帝时,御史中丞与司隶校尉、尚书令在朝专席独立而坐。南北朝时,实行“御史专道”。唐太宗时,准许谏议官进入宰相府共议国事。“凡有所开说,必虚己纳之”(《唐会要》)卷二十六载。推行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
监察范围和内容广泛。监察官行监察之权,上至朝廷,下至地方,公卿百官、地方小吏都在监察视野之内,言谏直指皇帝。监察内容包含:肃整朝仪,维护皇帝的绝对权威;分察百僚,纠劾非法;巡按郡县,督察地方;纠视刑狱,审断案章。此外还负有讨捕盗贼、审理疑狱、督视漕运之责。为了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对百官的威慑制约作用,赋予了监察官员广泛而充分的权力,具体包括:弹劾权、谏诤权、司法权、审计权、监试权、监军权、调查权等。例如“弹劾权”表现:弹劾群僚结党营私,贪污渎职等非法行为。汉代御史中丞,“佐天子,专掌纠劾”;两晋南朝时为激发监察官纠劾精神,允许“风闻奏事”,即可据传言奏事,弹者不必署名,即使弹劾有误,也不负任何责任。唐宋御史台“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监察官的弹劾对象可以说除皇帝之外的文武百官。又例如“司法权”表现:司法监察权自秦汉御史就有这种权力,司法审判权到南朝陈时才开始有;唐朝时建立三司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三者共同审理案件,称“三司推事”,到清朝时,除沿用“三司”制外,如遇重大案件,则实行九卿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和通政司的官员共同审理。可以说古代御史既是监察官又是司法官。再例如“审计权”表现:对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和决策编制的审核,井稽查财政上的不法行为。唐朝时,监察御史巡按郡县,检查屯田、铸钱等内容;宋代的转运使司,既是掌管财赋的长官,又是监察官,到清朝,凡封建衙门机构的收支帐目和会计报告,都要送呈都察院检查。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明代“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设专门的言谏官,约束皇帝。 言谏制度初步形成于汉朝,至唐朝已经相对完备。谏官主要有散骑常侍、谏议大夫、给事中等。如教材中提到的唐谏官魏征是给事中。他们常常谏诤政事之得失,唐太宗曾下令,凡讨论军国大事“必使谏官随入,预闻奏事”,就是说凡遇朝廷决策,谏官有权闻政事,并对政策得失发表意见。正是因为唐太宗从谏如流,才有“贞观之治”的局面。
三、监察制度产生的影响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监察官在打击贪官污吏、澄清吏治,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维护中央集权;谏正皇帝过失,防止决策失误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历史上出现的封建盛世大都与帝王加强监察有关,如:汉武帝时创立刺史制度,助其实现“大一统”;唐太宗大力提高谏官地位,对谏官之言,“虚己纳之”从而实现贞观之治。
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是否明智或昏庸有密切关系。所以,古代监察官的作用也有局限性,特别是当一个封建王朝出现不正常的情况或一个王朝进入中后期,出现统治危机,监察官就难以发挥正常作用,甚至会催化吏治的腐败。如:唐玄宗后期,由于李林甫、杨国忠相继专权,御史直言弹劾的事例就很少见了。
总之,在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社会里,尽管监察制度严密,但由于它以皇权为依托,其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作用也不相同。
参考文献:
1.《中国古代官吏制度沿革》,阎平 田金城 姚一凡编著, 中国城市出版社, 1992年10月出版。
2.《歷代官制、兵制、科举制表释》,藏云浦 朱崇业 王云度编著,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4月出版。
3.《中国古代官吏制度浅论》李超纲等编著 劳动人士出版社 1989年9月第一版。
4.《中国宫廷政治》,王连升主编 ,山西教育出版社, 1992年10月出版。
5.《大学历史词典》,主编陈瑞云,副主编顾章义 猛昭信 佟宝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5月出版。
6.《中国古代权力监督制度评析》 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 孙季萍专论,万方数据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