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秋梅
(阜蒙县人民医院眼科,辽宁阜新123100)
国产拉坦前列腺素治疗开角型青光眼和高眼压症的疗效研究
袁秋梅
(阜蒙县人民医院眼科,辽宁阜新123100)
目的 分析研究国产拉坦前列腺素治疗开角型青光眼和高眼压症的疗效。方法 将我院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收治的开角型青光眼和高眼压症患者90例作为本研究对象,采用数字表格法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每组各45例。对照组使用进口拉坦前列腺素治疗,观察组使用国产拉坦前列腺素治疗,比较两组的治疗效果及安全性。结果 两组之间治疗前的眼压比较,以及治疗后的眼压比较差异均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两组眼压均有明显下降,其前后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国产拉坦前列腺素治疗开角型青光眼和高眼压症,能够有效降低眼压,具有与进口拉坦前列腺素相同疗效及安全性。
国产拉坦前列腺素;开角型青光眼;高眼压症
开角型青光眼是临床眼科常见疾病,严重者可以致盲。目前发病原因尚不明确,公认的病理机制是房水排出系统发生病变,导致房水排出受阻引起眼压增高,有效降低眼压是治疗的关键[1]。青光眼的治疗方式为药物、激光及手术治疗,其中以药物治疗为临床首选方式,具有简便、快捷、有效等特点。目前治疗用药主要是前列腺素类药物,经过临床试验证实疗效较为确切,本研究着重分析研究国产拉坦前列腺素治疗开角型青光眼和高眼压症的疗效及安全性,现报道如下。
1.1 一般资料:将我院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收治的开角型青光眼和高眼压症患者90例作为本研究的对象,采用数字表格法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每组各45例。对照组中男23例,女22例;年龄 21~58 岁,平均(41.51±6.35)岁;观察组中男 22例,女 23例;年龄 20~59岁,平均(41.48±6.32)岁;对比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经统计分析显示在性别、年龄、病情等方面均无显著性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2]:对照组使用进口拉坦前列腺素治疗,观察组使用国产拉坦前列腺素治疗。每例患者选择1只眼压较高患眼作为观察眼,用药方式为1滴/次,1次/d。两组均连续用药观察28 d,裂隙灯检查内容包括:视力、角膜、虹膜、前房、瞳孔、晶状体、眼底镜及药物反应。使用Goldmman压平眼压计测量眼压,采用坐位非接触方式。从用药当天开始,测量记录治疗前眼压值。治疗后的第7、14、21、28天,每天分别在 8:00,11:00,14:00,16:00 测量 4 次,每个时间点连续测量3次,取平均值。
1.3 观察指标[3]:观察并记录两组治疗前后眼压变化情况:①治疗前与治疗28 d后在同一天的8:00、11:00、14:00、16:00 眼压值;②治疗后并发症发生情况。
1.4 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 17.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用百分比表示,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两组治疗前与治疗28 d后在同一天不同时间点的眼压值变化情况:与治疗前相比,两组眼压均有明显下降,前后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两组间眼压差异不明显(P>0.05),详见表1。
表1 两组治疗前后不同时间点眼压值比较
表1 两组治疗前后不同时间点眼压值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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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治疗开角型青光眼相对于手术治疗具有方便,快捷、安全等特点,更容易为患者所接受,通过用药降低眼压对于青光眼的治疗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临床上常用降眼压药物为前列素类衍生物、β-肾上腺素能受体阻滞剂、α-肾上腺素能受体激动剂、碳酸酐酶抑制剂、拟胆碱能类药物等。其中前列素类药物是通过增加房水流出达到降低眼压的效果,但是不会影响到房水的生成,也不会影响到角膜内皮、晶状体上皮、玻璃体等组织的营养供给,同时也不存在对脏器及系统功能造成损害,是降低眼压的首选药物。目前市场上有进口与国产两类拉坦前列腺素,进口拉坦前列腺素治疗效果确切,但价格昂贵。
本研究通过对一天内4个时间点,以及4周治疗过程中眼压的监测,客观准确的反应了治疗的真实情况,研究结果表明,两类拉坦前列腺素的治疗效果没有显著差异。
综上所述,国产拉坦前列腺素能够有效降低开角型青光眼和高眼压症患者的眼压,具有非常好的临床疗效,具有临床推广应用的价值。
[1] 赵露,王艳玲,孟照洋,等.国产拉坦前列腺素治疗开角型青光眼和高眼压症的疗效及安全性[J].国际眼科杂志,2011,11(11):1973-1975.
[2] 席桂荣,张秀艳,齐美华,等.拉坦前列腺素对于开角型青光眼的降眼压疗效观察[J].中国实用医药,2016,11(27):173-174.
[3] 陈振超,任庆芳,邱旺健,等.国产和进口前列素类药物治疗开角型青光眼的短期疗效分析[J].国际眼科杂志,2016,16(2):358-360.
R775.1
B 学科分类代码: 32037
1001-8131(2017)04-0359-02
2016-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