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文敏
摘要:《民主新论》是美国著名政治思想家萨托利耗费十年心血撰写而成的经典之作,本书第二卷古典问题第十二节“平等”是其平等观的主要描述,他的平等观包括平等的概念、如何实现平等的最大化、自由与平等的关系等相关描述。本文对其平等观进行整理论述,以获得对萨托利思想的进一步理解。
关键词:萨托利;平等;民主;自由
【分类号】D091
萨托利的《民主新論》对民主观念作了抽丝剥茧的论述,谈民主就不能不谈“平等”的概念,他从自然状态本身带来不平等开始论述,进而从多角度描述平等的概念,如何实现平等的最大化与自由与平等的关系。
一、平等的概念
(一)平等是对自然的逆反,不平等是自然的结果
萨托利指出,不平等是“自然”的结果,而平等是打破自然,追求平等的社会是跟自己作战,跟自己内在惯性定律作战的社会。在一个社会中,每个人如果都应他或她的本分做事的话,这个社会秩序能够自立不坠,正如托尼附和卢梭的话“不平等易,因为它只需随波逐流;平等难,因为这需要逆流而动”。因此曾经被认为是“自然”存在的权利、财富、地位以及生存机会等方面的差异,就不再是一成不变地被人接受的差异了,人民要求一种不再服从必然的和天命般的组织形式的社会。接着萨托利认为,在某些方面实现的平等会在其他方面产生明显的不平等,因此平等使人踏上无尽历程 ,追求平等的历程几乎没有终点,没有饱和点。
(二)平等的两副截然相反的面孔——公正与相同性
萨托利说“平等是个两面玲珑、而且是唯一能够同时与相同性和公正联系在一起的概念”,从他的话中,我们可以看出萨托利认为平等包括两个含义:相同性与公正。相同性很好理解,我们可以指着一堆台球说“他们是平等的”,因为他们是相同的,两个或更多的人或者客体,只要在某些或所有方面处于同样的、相同的或相似的状态,那就可以说他们是平等的。但是,精神意义的平等与物质意义的平等是不一样的,人与人是存在差异性的,我们今天之所以追求平等,是因为我们认为它是一个正义的目标,是从道德追求与伦理原则的角度考虑的,是为了追求“人人生而平等”这个事实,为了弥补这个事实,我们追求平等,则是公正的。
萨托利说:“凡是涉及社会公正(无论它是否被表述为公平)的争论,都离不开相同对待或相同尺度这种老生常谈”可见萨托利认为平等与公正是不可独立存在的,特别是在涉及到个人公正与社会公正的时候,公正就是要求对相同的差别给予相同的待遇。
(三)平等与民主的关系——前民主的平等与民主的平等
萨托利说:“只有把平等主义理想提升为民主观念的突出象征这种地位上,平等才和民主吻合起来”,从中可以看出,萨托利认为平等与民主的结合是有条件的,有些平等早在民主之前就已经存在,与民主没什么关系,但与民主制度有很大的关系,平等的要求在民主制度内部获得了最大的威力和发展,其中最重要的体现是政治与法律面前的平等,这种法律上的平等都是密切地与自由主义的自由和宪法保护相联系的平等,而不是与古代的民主实践相联系的平等。
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主对平等概念无任何用处与贡献,自由主义民主制度下确认了平等的具体主张:
1.平等的普选权,即把选举权扩到到每一个人,作为他们政治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
2.社会平等,被理解为身份和尊严的平等,因而意味着阶级和财产的差别不再成为差别;
3.机会平等。
萨托利认为,政治上的平等与社会平等表达的是一种典型的民主风气,至于机会平等则属于自由主义的原则。同时萨托利还表示,自由本身是不会带来机会平等的,现代民主寻求的是一整套“公正的平等”,是少一些自由,多一些平等或更大的平等,但不能付出太高的自由代价。
(四)平等的实现——平等的机会与平等的环境
萨托利认为,平等的类别可以概括为:
1.法律——政治平等;
2.社会平等;
3.作为平等利用的机会平等,即对平等的功绩给予平等的承认(例如职务向才能开放的说法);
4.表现为平等的起点(或平等出发点)的机会平等,即为了平等利用机会,从一开始就应具备平等的物质条件;
5.经济相同性,就是说,要么使大家拥有相同的财富,要么一切财富归国家所有。
(五)平等标准的互补性——平等主义的原则、对待和结果
萨托利认为,一切方面的平等是不可能存在的,差别是普遍存在的,我们实现的平等是把具有既定特征的既定差别理解为不公正的和可以补救的差别,而这种差别的消除,是遵照平等化的标准为专业的。
萨托利的平等化标准包括;
1.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即让所有的人都有相同的份额(权力或义务);
2.对同样的人一视同仁,即相同的人份额(权力或义务)相同,因而不同的人份额不同。这里有4条重要的次级标准:
a.按比例的平等,即按现存不平等的程度一成不变地分配份额;
b.对可以接受的差别,给予不平等的份额;
c.按每个人的功绩(品德和能力)分配份额;
d.按每个人的需要(基本的或其他的)分配份额。
萨托利对平等的标准解释中说道,上述标准理解为涵盖“一切”是错误的,权力或义务也可以由其他的方式构成,标准一中的“所有人”可由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原则加以解释,而部门法就是不平等的,这条标准是好的,因为它排除了一大批潜在的坏规则。亚里士多德说,“假如不平等者受到的待遇相称于他们之间的不平等,那就没有什么不平等”,萨托利认为,相对于标准一,标准二更具灵活性,但是由于标准二范围的限度问题,我们就会有可能违反标准一,权力或义务不能适用于所有人。同时,他表示,标准二中的次级标准“按比例的平等”、“可以接受差别的平等”、“按品德或能力的平等”与“按每个人需要的平等”是不好确定的,范围是没有尽头的。平等的这两个标准可以转化成对待平等的两种根本不同的方式:平等对待,即相同的公平待遇;或平等结果,即相同的结果或最终状态,标准一就是平等对待的标准,标准二则侧重于平等结果。endprint
二、平等最大化
萨托利认为平等问题是比自由问题复杂得多的问题,也正因为如此,很多理论与思想对它的理解稍有偏颇,其中他特别提到马克思主义文献中把法律和政治的平等宣布为“形式的平等”,也就是表面平等和真实平等的区别,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这不是真实的平等。萨托利指出,“形式是方法而不是结果,贬低那些促进了平等机会的形式条件(包括法律上和政治上的形式条件),或者把那些平等说成是虚构的或几乎毫不重要的东西,都是绝对不恰当的,他们的重要性可以争论,但说他们的重要性与实质平等的重要性不可同日而語,那就没什么好谈的了。”针对批评家们认为的法律—政治平等因为不真实所以应该弃之不顾,萨托利指出,平等的形式其实是种平等的对待,这种平等对待的产生正是来源于平等的形式。
萨托利指出,实现更多的平等有三套答案:(1)有一种更重要的平等,它囊括了所有其他平等;(2)把所有单独的或局部的平等累积起来,可以实现更大的平等;(3)对不平等进行更好的再平衡以得到不断增长的平等。萨托利认为,实现平等最大化的方式只能是第三种,因为第一种更重要的平等,是错误的,是不可能存在的,第二种认为平等是靠积累而增长的,也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平等的标准各项的分析,某些平等是互不相容的、实际上还是相斥的,这种积累方式是不能实现的。对于第三种,萨托利指出,更大的平等在于对各种不平等进行更充分、更恰当的再平衡,这是一种力量抵消系统,其中的每一项不平等都有助于补偿另一项不平等,但是这种再平衡应使既定时代的既定社会中流行的关于正义的价值观更有效力,或同它保持更大的一致性。
三、自由与平等
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一直贯穿于《民主新论》书中,而在平等这一章节中,萨托利主要是针对自由与平等关系的几个问题具体说明的:
问题一:平等以自由为前提这个问题
萨托利认为,平等以自由为前提这个问题并不是说明谁比谁更重要,它指的是一种程序上的联系,就是指从时间和事实上来说,自由应当先于平等而实现,如果没有自由,人们甚至无法提出平等的要求。
问题二:自由一定会始终支撑着平等吗?
萨托利认为,使平等失去自由“表达”能力,它们就会变得鸦雀无声和荒谬无稽的平等,政治自由(摆脱外物的自由)是一切自由权力、所有行动的自由之基本的恒久条件。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自由的境况一旦刺激了要求平等的欲望,自由的理想便会发现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而平等的吸引力则证明更为强大。
问题三:什么时候平等才会有助于自由,哪一种平等敌视自由?
从平等有助于自由的角度来讲,只有平等代表的是公正的平等而不是代表相同性的平等时,社会坚持公正的平等时,这种平等才会和自由联系在一起,才会有助于自由的实现。但是进一步思考,他指出:“当我们从原则转向手段时,冲突仍会继续,怎样实现平等?只要平等被解释为环境的平等化,那就会涉及(最低限度)不断的再分配,这也就意味着政治将会插手制止市场分配的自动机制,或者取而代之。因此,越是寻求最大限度的平等,就越会发生这样的问题:自由怎么办?我们使用的是自由的手段,还是危及自由的手段?”接着萨托利指出,法律秩序实现了平等,但对自由的追求的正义国家正处于毁灭平等法律、毁灭法律之下的平等的过程中,可是并不是没有解决的办法“只要在平等的起点上寻求环境的平等化,对平等的追求和对自由的需要就可以取得平衡,并且能够相互再平衡—尽管不那么容易。”环境的平等化可能使国家变成全能的国家,所以平等存在的一个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平等就会毁掉自由。同时萨托利指出,普遍存在着这样的说法:平等是自由的形式;更糟糕的观点是:平等是一种“更大的自由”和“更高的自由”而这些说法都不符合真理的要求。
萨托利《民主新论》中阐述的平等观,采用的是一种横向纵向相结合的论述方式,从横向上来说,他论述了平等的概念、内容、原则、标准,从纵向上来说,他论述了平等与民主的历史关联性,自由与平等的关系等。从萨托利的描述中,我们不得不感叹他知识面的广博、逻辑之缜密与思维之深。
参考文献:
[1]萨托利:《民主新论》,2008,上海人民出版社.
[2]崔淑芳:《浅谈萨托利的“平等思想”》,2014年11月中期,《学术理论》.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