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高等教育权利实现的不公平现象

2017-09-26 17:53魏汐岑
课程教育研究·新教师教学 2015年9期
关键词:起点公平权利

魏汐岑

【内容摘要】没有公平就没有良好的社会教育,高等教育权利公平缺失现象的存在,造成了许多优秀学生失去较好的教育资源,这种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与各级各类高校的默认、放任态度,会给政府与社会带来一种公信与诚信缺失的负面形象,这些是与构建和谐社会与人类自身发展的目标相违背的。

【关键词】教育,起点,公平,权利

【中图分类号】G64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目标的实现,针对我国高等教育的一系列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集中体现在社会公众对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关注,原因就在于公众普遍认识到了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的不公平的事实。

一﹑教育公平的涵义

公平是人类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公平作为衡量法律内在价值的标准之一,决定了受教育权利的平等与受教育机会的均等是现代教育追求的基本理念。

教育公平是人的基本权利平等的延伸,是人格、地位平等的自然扩展。教育公平应该是接受教育的权利与机会均等。教育公平包含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三个层面。起点公平指的是所有受教育者的入学机会均等,不分性别、种族、地位、出身等外在因素的影响;过程公平指在任何同一层次的教育中,向受教育者所提供的教育的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是相同的;结果公平是指取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平等。

二﹑实际中高等教育权利实现的不公平的表现

(一)教育起点不公平

1、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教育起点的不公平:中国是世界上地区差异特征最显著的国家之一,各地的教育差距十分明显,且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之间的差距仍在加大我国教育的差异度,我国地区差距不仅省区之间差距明显加大,县级差异也很大。在高等教育上,重点大学学校绝大多数设在发达地区与城市,从而有利于这些地区学生的升学。公立学校之间形成的重大差距,已经成为目前市民关注的新的教育不公的动因。

2、城乡差别:农村、小城镇教育问题仍然突出,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存在的现实中,一直表现为农村对城市的服务于牺牲,表现在教育上市,农村教育在经费、师资、设备等方面远远落后与城市,在国家与许多组织的观念中形成了一种忽视地区差别和城乡差别的“城市中心”的价值取向,教育机会不均等的现象依然严重存在。

3、阶层差别: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明显的贫富分化,强势者群体通过各种优势可以获得大量而优质的教育资源,弱势者群体得到的只能是低质量的教育资源,有的甚至连基本的教育都无法保证。

(二)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公平

教育的客观条件差距悬殊。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使我国中西部落后地区的基础教育设施落后和基础教育师资缺乏的状况十分严重,其基础教育水准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明显。毫无疑问,发达地区、重点学校的教学设施好、管理好、名师多,在那里可以受到更好的教育,但僧多粥少,好的资源只能被强势群体的孩子占有,与多数人无缘。因此,落后地区、弱势群体的考生在“一锤定音”的高考中难以和其他地区的考生平等竞争,在招生录取中如果没有针对他们的差别原则,那平等竞争在他们身上实质上表现出的是不平等竞争。

(三)入学机会的不公平

1、高考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这一权利提出两项要求:

首先,进入高校唯一的标准是分数,不得考虑分数以外的因素,否则可能因不合理的“限制或特惠”而构成歧视。文化大革命中,我国高等教育入学实行“推荐”制度,以所谓的“政治思想”作为主要标准,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政治歧视。恢复高考以来,“推荐”制度被否定,这是一大进步,但是,还是留下了一些尾巴:少量的推荐生仍然存在,别的人要考试,某些人可以不考试,这构成对其他人的歧视。还有一种分数“优惠”的做法,某些学生可以提高分数,这无疑也构成对其他人的歧视。

其次,高考分数线应当同一,否则构成地区歧视。但我们居然实行了一种“分数歧视”制度:不同地区的考生的分数线不同,同样进入北大或清华,北京考生的成绩与“外地”考生的分数相差悬殊。像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它的考生本身受到的教育就比其他地方要好,如果要有“不平等”规定,应当规定本地考生的录取成绩高于外地考生才是合理的。现在的规定构成双重歧视:在享受平等的教育条件上的歧视和违反机会均等的歧视。这一歧视性规定的得利者是那些有权的或有钱的主:他们可以凭权力或金钱将户口迁向对他们最有利的地方,或者即使没有当地户口,他们可以凭特殊的政策享受这一“优惠”。这一政策引发了多年无法解决的高考移民问题。

2、长期以来,部属院校在各个省区的招生名额都是各高校自主计划分配,这原本无可厚非,当下最为人诟病的莫过于囊括全部一流重点大学的部属院校在全国各地的招生计划与各地的考生人数之间的严重比例失调,导致本地部属院校多但考生人数少的地区如北京、上海等地与本地部属院校少甚至没有但考生人数多的地区如山东、河南、江西等地考生錄取比例差异相当悬殊、录取分数差额更是触目惊心。它们在全国的高考招生名额分配中,往往将相当一部分比例的名额放在学校所在地方,这导致在高考成绩相仿时,本地考生在被本地高校录取的机会远远高于报考同一学校的非本地考生,以至对非部属院校所在地的考生而言,既定的名额分配方法显失公平,构成了对他们平等的受高等教育权的明显侵犯。

没有公平就没有良好的社会教育。高等教育权利公平缺失现象的存在,从个体来看,造成了许多优秀学生失去较好的教育资源,使处于“地缘”劣势、“经济与社会地位”劣势中的群体失去摆脱由于这种劣势而带来的“先天性”的发展局限进而向上流动的机会,人为地削减了他们参与未来社会竞争的机会与能力;从社会角度来看,这种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与各级各类高校的默认、放任态度,会给政府与社会带来一种公信与诚信缺失的负面形象,同时,这种态度在事实上强化着“出生决定命运”的观念,这些都是与构建和谐社会与人类自身发展的目标相违背的。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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