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
摘要:加拿大三大研究委员会专门确立了高校科研伦理规范的三大价值向度,即“尊重个体权利”、“关心公众福祉”、“关注公平正义”,将核心价值观培育融涵在高校科研规范活动中。在当下全面创建“双一流”大学的国家战略形势下,加拿大的经验无疑对我国高校规范科研人员的研究伦理具有重要的启义。
关键词:加拿大;高校;研究伦理;核心价值
中图分类号:G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7)07-0156-03
研究伦理(Research Ethics)是一个广泛的概念,涵盖所有以人为研究对象或包含人类参与的研究中所涉及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研究伦理问题是一个关乎个体利益和集体福祉的道德问题,不仅对于个体研究者的学术成长至关重要,且对于学术共同体的学术生态以及整个人类社会的创新和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全球各高校研究不端、道德失准、学术失范的现象屡有发生,使得研究伦理规范问题逐渐成为一个广受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加拿大非常重视高校研究伦理问题,强调所有涉及人类参与的科学研究都必须严格遵照社会期待的科学化、专业化的价值标准来开展。为此,全加科研领域最具权威性、影响力的“三大研究委员会”(Ca-nadian Tri-council Agencies,CIHR,NSERC andSSHRC)专门在《三大研究委员会政策声明:涉及人类参与研究伦理行为规范(第二版)》(Tri-CouncilPolicy Statement-Ethical Conduct for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s 2)文件中规定了研究伦理规范的核心价值取向,将核心价值观培育融涵在高校科研规范活动中,以提升研究人员的道德意识和伦理自觉。
一、向度一:尊重个体权利
在加拿大,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是任何研究活动开展的首要前提。如果违背这一原则,即便研究本身具有一定的效益性价值,也难以被社会大众接受和认可。
“尊重个体权利”是对人的“内在价值”以及应该获得的“尊重”与“关注”的主观感知;这一原则实质是在强调一种“双重的道德责任”,既尊重研究参与者的自主权,同时又保护那些自主陸尚未充分发展、受到一定限制或處于较低水平的个体。在学术研究活动中,尊重自主权意味着给予个体充分价值判断的权利,以确保个体在不受阻碍、干扰的前提下自主选择。然而,研究参与者的自主权并不是孤立运行的,会受到家庭、学校、社会的关联性影响以及文化、社会、语言、宗教及其他群体性因素的制约;同时,个体选择也会对这些关联性本身产生反作用力。因此,加拿大专门制定了一项规定以确保学术研究具有“充分自由、完全知情以及持续赞同”,并将其作为保护研究参与者自主权的一项重要机制。
在加拿大,几乎所有高校都要求本校科研人员在整个学术研究过程中不断征求研究参与者的参与意愿,以确保该参与行为是一种有意义的、完全知情的持续性自主选择。一般而言,这种自主选择是“基于对学术研究目的、研究方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的充分了解,且对研究可能造成的风险及利益后果的全面理解与评估”。然而有的参与者可能会由于年龄因素、认知障碍、个体身份制约以及其它身体或心理原因而无法行使自主权,对于这些参与者,就需要通过其它方式来预测这些潜在参与者的利益得失,并确保他们的参与意愿得到充分尊重。如加拿大一些高校规定,研究者如在中小学针对学生开展相关研究活动,必须征得授权第三方的同意,即学校以及学生家长基于对潜在研究参与者及其参与愿望进行充分了解后,对可能存在的裨益及伤害进行充分考量后而做出决定。概言之,尊重个体原则强调整个研究过程是研究者对于自身道德责任义务的一次承诺,以确保整个研究伦理行为的透明性。
二、向度二:关心公众福祉
加拿大各高校不仅重视保护个体权利,也关注研究活动所能创造的社会价值。然而,一些研究者常常会为了自己学术研究的目标和利益,忽略研究过程中的公众福利问题,未能认真检视自己研究的可能性后果,因而可能有意或无意地致使他人受到伤害。
在加拿大,“关心公众福祉”是指关心社会个体各方面生活经验的质量,包括影响个体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精神健康等方面的因素及其物理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对社会公众而言,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住房、工作、安全、家庭社会、社区关系、社会参与、人际交往等因素都会对其切身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尽管很多学术研究初衷良好,却未必带来正义性结果,其所涉及的内容可能会对一些研究参与者和弱势人群造成负面的伤害;而研究的后续效应也可能使一些社会组织机构的福利受到消极影响,可能会致使一些个体或群体声誉受损、遭受歧视或谴责,从而使研究陷入困境。因此,在高校科研活动中关心公众福祉意味着高校科研人员需要帮助参与者获得充足的信息,以便其能正确评估参与该研究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同时,研究者及高校研究伦理委员会也要以保护所有参与者和潜在参与人员的基本利益为目标,理性评估研究中可能出现的可预见性利益与风险,并从研究计划阶段开始尝试平衡利害关系,以促进研究效益的最大化。
加拿大高校认为,为社会服务、扩大公共福祉是高校科研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因此,很多高校在制定研究伦理规范时,将“关注公众福祉”作为一项重要指导原则,对研究的“公共性效益”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一些高校研究伦理审查部门还建议,让可能会受到影响的社会公众及组织机构共同参与研究设计环节,对厘清研究潜在影响、将研究可能造成的负面社会效应降到最低起到一定作用。例如,加拿大某高校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在评估一项关于“教师满意度对于学生学业影响”的研究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时,会将相关的政府部门、社区机构、学校董事会、行业协会以及公益组织等利益关联者代表召集到一起,共同评估该研究可能造成的社会效应。
三、向度三:关注公平正义
研究活动往往涉及较为复杂的道德伦理问题,如果缺乏对公正价值的理解和认同,往往会陷入一些道德困境与纷扰中。因此,加拿大高校的所有科研活动都要接受“是否公正”的正当性质询。endprint
在学术研究活动中,“关注公平正义”是指公平、公正地对待他人的义务和责任;对此,加拿大三大研究委员会特别强调“公平性”是指“以平等的尊重及关怀态度对待所有人”;而“正义性”是指“以公正的方式进行利益分配与责任承担,既不过度承担研究负面后果,也不过度侵占研究所产生的利益”。如果不能以公平正义为前提,科研活动本身也就失去了意义。由于加拿大高等教育体系具有分权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因而在科研活动中以平等的价值标准和正当的秩序规范来约束每一个研究参与者以保障研究成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追求公平性和正义性是加拿大高校研究活动的核心价值要求。但这种“公平”和“正义”并不意味着以“绝对相同”的方式对待每一个个体,这样既不现实也没有体现真正的平等原则。一般而言,加拿大高校判断差异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方式是看不存在差异时是否会导致不公平性的增加。例如,在某高校关于“土著群体”、“亚裔群体”等少数族裔的研究中,如果研究者不考虑群体之间本身存在的差异而将其完全等同,则是违背了公平性原则。
为了切实保障研究的公平性和正义性,加拿大高校非常重视研究活动中的平等关系。三大研究委员会认为,不对等的关系可能会对研究参与者和研究结果本身造成不良影响;而从参与人群类别来看,儿童、老人、女性、服刑人员、精神疾病患者以及自主能力较弱或处于衰退阶段的个体往往处于弱势环境,这些群体可能由于有限能力或对社会利益的不完全获取能力而具有某种脆弱性(如权利、机会、权威等方面的弱势)。据此,加拿大各高校非常注重在研究中保护弱势群体,并专门制定了一些政策制度要求在对学术研究活动的伦理性进行评估时,必须将人的“脆弱性”作为一项重要的差异因素加以考虑。诸多高校规定,高校科研人员在确立个体参与研究的人选标准时,应该根据研究问题来设定,只有确定某些特殊群体无法从研究中获得平等的利益或与其研究问题无关时,才可以将这些个体或群体排除在研究参与之外,且必须进行合理说明与解释。总体而言,在学术活动中,加拿大高校非常注重维护研究中的公平正义原则,强调对处于弱势地位或被边缘化的个体或群体给予特殊关注。
四、结语
人类对自身存在的价值追问与对外部世界的知识探索是一项根本性的努力与尝试,旨在实现认识并改造我们赖以生存的世界,而研究实践活动正是对这种愿望的一种自然延伸。对研究活动中的价值要求和目标作出澄明并加以规范,对于研究者个体、所有研究参与者以及整个社会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其一,科研人员对于研究中核心价值原则的理解和认同程度体现了其个体道德水平与学术素养。这对科研人员的切身利益和学术生涯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既是其自由、独立、顺畅地开展科研活动的基本前提,也是其在所研究领域中获得学术认可、實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其二,研究伦理规范活动中的价值约束和导向不仅是个体道德层面的伦理问题,也决定着整个学术共同体的学术生态环境和科研发展水平。由于研究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准对于学校彰显整体科研实力、引领严谨治学风气以及树立社会公信力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每一个研究者必须严格遵守自己对于学术共同体的道德承诺,不能逾越学术研究的伦理底线。其三,研究活动中的价值问题往往具有重大的社会效应,因而也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研究实践活动作为对未知领域的探索,本身就隐藏着诸多不确定因素,加之实践过程中由于不当操作而造成的不可预见性风险,可能会对研究者自身、研究参与者、其他社会成员、甚至整个国家造成一定的创伤。因此,为了使知识创新和研究成果转化成为能够丰富并改善人类生活的有效工具,高校研究人员必须遵照最高价值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将社会责任与人类幸福作为开展学术研究的前提和目标。
总体而言,加拿大三大研究委员会提出的核心价值取向是全加各高校确立自身研究伦理规范制度的指导原则和根本前提。以上三个向度的价值追求集中体现了加拿大在研究活动中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这些价值取向也为各高校开展学术研究提供了最基本的道德指南和伦理框架。一方面确保所有研究参与者得到应有的保护,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学术研究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益性。加拿大认为,只有秉持并践行这三大价值原则,高校科研人员才能在研究过程中与所有参与者、公众及其它社会机构建立良好的信任感,并通过维系这种信任关系,顺利开展研究活动,从而将可能造成的风险降至最低,最终使研究成果的知识价值与伦理价值实现最大化。在当下全面创建“双一流”大学的国家战略形势下,加拿大的经验无疑对我国高校规范研究伦理、净化学术氛围具有重要启义。
[责任编辑:盛暑寒]endprint